《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年度典型案例评析(2019年卷)》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编著,本书汇集了全国法院推荐的46件最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聚焦知识产权热点疑难问题。
涵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评析,展现审判思路,剖析法律依据,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
为满足广大读者需求,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将精选本书中典型案例定期微信推送,敬请期待!
主 编
杨柏勇
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
编委会成员
林广海 李 剑 杨柏勇 陈锦川 宋 健 刘军华 陈惠珍 黄从珍 王晓明 徐 翠 于军波 王亦非 谢甄珂 江 波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识别与责任认定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 | (2018)京0105民初51555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员:崔树磊 |
书记员 | 张笑 |
当事人 |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18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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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为由提出抗辩,在查清被告网站存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功能的情况下,需审查被告网站上的内容是否包含自行上传的内容。如果网站中的内容既包括自行上传亦包括普通网友上传,则须进一步审查内容来源。如果被告网站中的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与普通用户均未作区分,在被告未举证证明侵权内容确系普通网友上传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就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捷成华视公司)
被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弹幕公司)
弹幕公司经授权取得电影《过年好》(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捷成华视公司发现弹幕公司经营的域名为acfun.cn的“AcFun苹果手机端”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主张弹幕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侵害了捷成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要求弹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弹幕公司答辩称,弹幕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在接到诉状后,弹幕公司主动关闭了包括“电影分区”在内的多个影视板块,已经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下线处理;弹幕公司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作品系侵权作品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作品在弹幕公司网站传播范围极小,且弹幕公司未从中获利,捷成华视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没有合理依据。弹幕公司不同意捷成华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捷成华视公司经过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在大陆范围内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25日到2031年1月24日。
2016年6月13日,通过苹果应用商店搜索“AcFun”,可以找到“AcFun-国内弹幕动漫视频第一家”应用(以下简称涉案APP),下载安装后,点击查看该应用相关信息,显示“官方www.acfun.cn”“新浪微博 AcFun弹幕视频网”,通过icp查询显示,域名为“acfun.cn”网站系弹幕公司主办和运营。在该应用内以“过年好”为关键词搜索视频,可以得到多个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中的“[2016喜剧]过年好[中文字幕][720P]”后,进入视频播放页面,点击播放按键,该视频可正常播放,播放视频内容与捷成华视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一致。播放器下方显示有播放、弹幕及评论的数字,右侧有“简介”字样,下方显示“影视人乐园”发布于2017年3月31日的相关信息。对于上述情况,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根据捷成华视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512号公证书。
涉案APP系弹幕公司运营。诉讼中,弹幕公司就其涉案APP上传视频过程进行了展示:通过手机号完成账号注册后,点击“我”,进入主页,点击“我的投稿”,点击“新建投稿”,用户可以在该界面下进行视频投稿,将投稿视频上传后,完成“编辑标题”“选择分区”“上传视频封面”“编辑标签”“内容简介”后,点击“投稿”,所选择视频可以上传至该APP中。视频上传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转码和形式审核后,审核通过的视频可以在涉案APP中进行网络传播。弹幕公司认可涉案APP中的内容来源于弹幕公司自行上传、合作方上传和普通网络用户上传三种渠道,但通过上述三类上传者在上传内容稿件时的上传端口、操作步骤均相同,在网页前端展示的内容、栏目分区板块与普通网络用户也未作区分。对于如何区分内容稿件的来源,弹幕公司述称其根据用户账号身份属性进行区分。捷成华视公司认可涉案APP具备网络存储空间功能,但弹幕公司未就涉案作品系普通用户上传提供任何证据,且网页展示的信息也无法区分上传者的身份属性,故坚持主张涉案作品系弹幕公司直接提供。弹幕公司称昵称为“影视人乐园”的用户系普通网络用户,通过手机号完成注册后上传的涉案作品,但其拒绝提供昵称为“影视人乐园”上传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过授权,捷成华视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弹幕公司当庭演示,可以确认弹幕公司运营的涉案APP具备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虽然捷成华视公司提供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显示涉案作品系“影视人乐园”上传,但鉴于弹幕公司运营的涉案APP中存在自行上传、合作方上传和用户上传三种内容来源渠道,且无论是内容稿件的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与普通用户均未作区分,虽然弹幕公司述称其能够根据账号身份属性区分内容稿件的上传者,但根据弹幕公司当庭演示的过程的记载,账号名称可以自行编辑,所用头像亦属于用户自行选择的范畴,故账号的名称和头像不具备区分上传者主体身份标准的客观性。由于弹幕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确系用户上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系弹幕公司自行上传。
据此判决:1.被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2.被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析】
一、背景情况介绍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著作权纠纷也随之大量涌现,而最为常见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行为、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前一种侵权行为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认定构成直接侵权;后一种侵权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学理上称该种侵权行为为间接侵权,该种侵权类型较之直接侵权需要判断的侵权要件更为复杂,如果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教唆或者帮助侵权,需要满足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行为主体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2.他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技术服务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
3.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具有过错,过错包括对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明知或者应知。
司法实践中,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审理难点,一旦被告提出“网络技术服务”的抗辩,法院则需要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用户如何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实现传播作品的目的。由于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模式千差万别,事实的查明给法院带来技术挑战,相应地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权利人的举证难度也会相应地增大。基于此,很多被诉侵权的主体出于诉讼策略考虑,会积极提出“网络技术服务”的抗辩,有些是真实的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有些则是直接提供作品内容,还有一些是确实搭建网络技术服务平台,但是网站内容除了网络用户上传之外,还混杂着自己上传的内容,本案即第三种侵权样态。
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诉讼中,弹幕公司就其涉案APP上传视频过程进行了展示:通过手机号完成账号注册后,点击“我”,进入主页,点击“我的投稿”,点击“新建投稿”,用户可以在该界面下进行视频投稿,将投稿视频上传后,完成“编辑标题”“选择分区”“上传视频封面”“编辑标签”“内容简介”后,点击“投稿”,所选择视频可以上传至该APP中。视频上传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转码和形式审核后,审核通过的视频可以在涉案APP中进行网络传播。因此,法院认定弹幕公司运营的涉案APP具备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
弹幕公司认可涉案APP中的内容来源有三种渠道,分别为弹幕公司自行上传、合作方上传和普通网络用户上传。但是该网APP中的网页前端页面显示的内容、栏目分区板块与普通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并未进行区分,三类上传者在上传内容稿件时的上传端口、操作步骤也均相同。对于如何区分内容稿件的来源,弹幕公司述称其根据用户账号身份属性进行区分,但根据弹幕公司当庭演示的过程的记载,账号名称可以自行编辑,所用头像亦属于用户自行选择的范畴,故账号的名称和头像不具备区分上传者主体身份标准的客观性。由于弹幕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确系用户上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系弹幕公司自行上传。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和网站运营模式的更新,网站往往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存在围绕“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搭建形似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网站经营模式,借助“马甲号”行直接侵权之实。本案为如何规制该类侵权行为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本案启示:网站经营者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意识,规则系用来让大家遵守而非利用,合法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道。
【作者简介】
唐铁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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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