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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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知法院】周丽婷法官入选2023“北京榜样”敬业奉献年度候选人 “2023北京榜样”大型主题活动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主办,北京广播电视台承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周丽婷法官入选2023“北京榜样”敬业奉献年度候选人。  榜样事迹   人物介绍 周丽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现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技术调查室副主任。该同志在知识产权审判一线踏实奋斗十七年,始终不忘秉持正义的初心,专注法律工匠精神的锤炼,在参与和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和首都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积极开拓裁判规则、精准护航行业发展,成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业务的中坚力量。先后入选北京市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北京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法院模范法官,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首都劳动奖章,当选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 主要事迹 始终坚守为民初心让创新主体感受司法温度 知识产权案件虽然标的可能不大,但一件专利、一枚商标、一种商业模式都可能对企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周丽婷始终践行共产党员“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誓言,告诉自己“每一个涉及企业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案件,标的再小、难度再大也要竭尽全力去做”。 在古建彩绘制作方法专利侵权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利权人维权取证受阻,她先后向市级、省级、国家三级文物局发函协调,并带领团队当日往返承德,现场保障鉴定机构取样,最终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利,专利权人称赞她“剑胆琴心查案情 彰显正义断曲直”。 在“网贷评级第一案”中,考虑到双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新事物的行业状况,她反复向双方阐释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在被特许人确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她果断判决解除合同,将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在小商户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欠缺导致“卖假”而赔偿能力又不足时,她当庭为小商户讲法释理,并最大程度地向权利人争取和解余地,当事人说“案子在周法官手里,我们放心”。  始终践行工匠精神,用“行动+速度”契合创新高度  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周丽婷坚持以审判质量为根本,坚持数量和质量一齐抓。在党组的指导和庭室的支持下,她积极探索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最大程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带领团队依照审判流程节点进行案件跟踪管理,通过案件分类处理提升庭审效率、缩短结案周期。结案分值连续五年位列本院法官总排名前五、综合类法官第一,裁判文书多次在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奖,多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 疫情期间,她积极响应“非接触式”知产审理新模式,首批报名参加线上庭审,敲响专利行政案件云庭审第一槌并实现线上当庭宣判。作为高质效示范审判团队,周丽婷审判团队在青年法官中形成了较好的带头作用,并荣获首届“北京市法院模范审判团队”称号。 坚持输出典型案例,用司法判例有力推动创新创业创造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牵扯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能会涉及到行业发展规范,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平衡和价值指引。在参与和推动科技强国建设和首都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周丽婷始终以精益求精的奋勇拼搏,开拓裁判规则、护航行业发展,承办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和新类型的案件。 被评为“2012年度北京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全国首例魔术作品侵权纠纷案,填补了司法实践关于魔术作品保护的空白,被著作权法教程收录。被评为“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的“微信”商标案,深入探讨了善意在先申请的商标与善意在后使用并形成巨大市场声誉的商标之间的利益平衡,引发学界业界广泛思考讨论。 被评为“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摩卡”商标撤销案,裁判结果关系到众多的咖啡行业经营者能否自由地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摩卡咖啡”。在权衡考量商标权利人个体利益和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了撤销通用名称的商品范围,为一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一个样本。 坚持延伸司法职能,让社会听到知产保护声音 在借调北京冬奥组委工作期间,为将国际奥委会根据域外法制定的合同范本与中国法相衔接,避免文本歧义,并充分考虑日后可能的维权需要,她和同事们经过了十几轮推敲和沟通,形成了几十条反馈意见。 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期间,她应邀参加世界地理标志品牌分销服务大会,作为司法系统的唯一代表发表主旨演讲。她受北京市政协邀请,参加《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立法协商座谈会,分享数字经济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为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她与同事们一起研究制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实操性强的举证指引。她将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传递到市科协、市法学会、市邮政管理局、天安门管委会,将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到各行各业。 周丽婷获评北京法院“为民榜样” 快来扫描二维码为榜样点赞吧!来源:京法网事

    发布时间:2024-01-24 15:16:24

  •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1日 法释〔202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七、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第四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24 14:43:19

  • 【最高法院】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11日至15日为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共发布10件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中,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案件涉及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4种类型的滥用行为,2件垄断协议类案件分别涉及纵向协议和横向协议。案件涉及医药、殡葬、汽车销售和建材等行业,均与民生息息相关。5件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回应民生关切,坚决制止侵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垄断行为。在“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针对殡葬行业公用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汽车销售行业、建材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或者判决足额赔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利益。上述案件可以表明,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强化规则指引,推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首次阐释了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以及不公平高价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尝试判令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承担在合法合理条件下恢复交易的义务;“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进一步明确了拒绝交易纠纷管辖连结点的确定标准。上述案件的裁判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具有指引价值。第三,健全衔接机制,彰显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澄清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减轻原告举证负担;“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细化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依法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上述案件对于促进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推动反垄断执法司法形成合力,具有积极意义。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案件类型包括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的领域既包括家用电器、短视频、网络游戏、餐饮点评等生活消费领域,也包括诊断试剂等高科技领域。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获利及原告损失具体数额,但足以认定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上限的情况下,充分考虑知名度、不正当手段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阐明技术秘密信息与其载体文件的关系,对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具有示范意义。第二,持续探索完善数据保护规则,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审理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件,积极探索大数据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在“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保护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新业态新模式司法需求,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人民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发挥裁判的规范示范引导作用,保障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在“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绕开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及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在“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影响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虚假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 2.“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3.“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责任认定 4.“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5.“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 6.“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7.“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8.“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9.“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0.“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初2585号】——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基本案情】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扬子江方)起诉称,其系商品名为“贝雪”的抗过敏药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剂生产商。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枸地氯雷他定有关专利,长期以来,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合称医工方)是生产“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的唯一供应方。医工方除生产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外,也生产枸地氯雷他定硬胶囊剂。因而,医工方与扬子江方既是涉案原料药的供需双方,也是涉案制剂的竞争双方。医工方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扬子江方只能向其购买涉案原料药,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药价格,以停止供应涉案原料药为要挟,强迫扬子江方接受与涉案原料药交易无关的其他商业安排,给扬子江方造成的巨大损失,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判令医工方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亿元。一审法院认为,医工方实施了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医工方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68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医工方认为其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扬子江方的诉讼请求;扬子江方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请求改判赔偿7800余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医工方在中国境内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虽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其面临来自下游第二代抗组胺药制剂市场的较强间接竞争约束,故其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且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是枸地氯雷他定落入医工方专利权保护范围,医工方限定扬子江方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只能向其购买涉案专利原料药的行为系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由此产生的市场封锁效果也并未超出专利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围,不构成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行为。二是综合考虑涨价后的内部收益率及价格与经济价值的匹配度,涉案专利原料药初始价格系促销性价格的可能性较大,后续涨价较大可能系对促销性价格向正常价格的合理调整,仅凭价格涨幅明显高于成本涨幅尚不足以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三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医工方存在将案外项目与涉案专利原料药销售作捆绑交易的明示或暗示,故难以认定存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扬子江方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原料药领域垄断案件,明确了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对来自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的考量、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不公平高价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该案在妥善处理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市场竞争,善用经济分析辅助判断垄断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有力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2.“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泉州鲤城立升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集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基本案情】泉州鲤城立升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立升公司)主要从事殡仪中介服务,其起诉主张泉州市集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集英公司)系提供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用企业,因立升公司举报集英公司违规收费,集英公司拒绝立升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性垄断的规定,请求判令集英公司恢复为立升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立升公司未证明集英公司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判决驳回立升公司的全部诉请。立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集英公司的拒绝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集英公司所处的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属于上游市场,立升公司提供的殡仪中介服务系由基本殡葬服务衍生而来,其所处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属于下游市场。被诉垄断行为发生于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同时对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产生影响。集英公司作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其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是立升公司开展殡仪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且立升公司没有替代选择。集英公司拒绝为立升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导致立升公司被彻底排除在泉州市中心市区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之外,排除、限制了殡仪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消费者的死者亲属的利益,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立升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从事殡仪中介服务,与基本殡葬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恢复原有交易并非强加交易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集英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的条件下恢复立升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同时根据集英公司拒绝交易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持续时间,酌定集英公司赔偿因其拒绝交易行为给立升公司造成的损失8万元,全额支持了立升公司的赔偿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如果是交易相对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判断其拒绝交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时应综合评判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本案对拒绝交易行为的救济措施以及拒绝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索。本案裁判对保障基本民生,规范殡葬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3.“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责任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缪某与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逸隆公司)系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通用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之一。2014年,缪某从逸隆公司购买涉案车辆。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4年分销汽车过程中,通用公司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缪某认为,其在2014年从逸隆公司处购买涉案车辆时,正是通用公司实施上述纵向垄断协议期间,且购买价格也是涉案处罚决定认定的垄断价格,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涉案垄断行为的侵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通用公司赔偿其购车损失1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00元,逸隆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通用公司最低限价对逸隆公司具有拘束力,不足以认定通用公司与逸隆公司实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判决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缪某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在缪某提交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涉案处罚决定书后,其仅需要证明通用公司与逸隆公司系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垄断行为实施者,以及缪某因通用公司与逸隆公司达成并实施了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根据涉案处罚决定书及在案事实,缪某以垄断价格购买了涉案车辆,应当认定通用公司与逸隆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系消费者作为受害人提起的后续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应当为经营者之间限定的非竞争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缪某购买涉案车辆时支付的垄断价格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涉案车辆市场价格的差额为1.2万元,缪某请求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缪某全部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消费者就垄断行为主张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本案裁判明确了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切实减轻原告举证负担,有效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对于完善反垄断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4.“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江都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建典公司)是重庆市丰都县内仅有的两家商砼生产企业,两公司为避免展开价格战于2019年4月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分配商砼方量和销售利润的协议,此后双方互派人员到对方企业现场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对江都公司、建典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启动调查,认定两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销售价格、分割商砼销售市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对江都公司(对建典公司另案处理)作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共计12149260.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江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都公司的诉讼请求。江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均属于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约定价格变动幅度、采用标准公式或算法计算价格的、未经协议方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亦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约定划分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亦构成“分割销售市场”。江都公司和建典公司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并予以实施,直接导致所在区域没有价格竞争,明显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效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江都公司的行为定性准确,作出程序合法,处罚结果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分析当事人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5. “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与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基本案情】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托毕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托毕西公司是我国唯一具有巴曲酶注射液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先声集团公司)和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先声公司)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简称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占有100%份额。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先声集团公司和江苏先声公司拒绝与托毕西公司进行交易构成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此后,江苏先声公司与托毕西公司签订2022年购销合同,但拒绝履行,导致托毕西公司自2022年4月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托毕西公司请求判令先声集团公司、江苏先声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托毕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亿元。先声集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诉拒绝交易行为实施地为北京,也无证据证明托毕西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拒绝交易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是拒绝交易行为所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认定,先声集团公司拒绝向下游制剂企业销售原料药,使下游制剂企业因无原料药供应而停产。由此可知,本案被诉拒绝交易行为对托毕西公司直接产生的结果是其作为下游制剂企业因没有原料药而停产,托毕西公司的生产工厂位于北京市,故托毕西公司因被诉拒绝交易行为而遭受的直接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先声集团公司的管辖异议。先声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典型意义】垄断行为损害反垄断法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益。本案通过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连结点,对拒绝交易类垄断案件的管辖确定具有参考价值。 6.“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核准注册在洗衣机商品上的涉案注册商标“西门子”由西门子股份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享有专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字号“西门子”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奇帅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个人独资企业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新维创公司)销售了前述被诉侵权产品。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以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了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赔偿请求。奇帅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奇帅公司在洗衣机机身上、商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对西门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奇帅公司在诉讼中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一审法院将在案的媒体报道内容作为销售总额的计算依据,并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赔偿额的做法并无不当。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但足以认定奇帅公司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考虑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奇帅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并结合洗衣机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仿冒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字号使用,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获利及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细化了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本案裁判对混淆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法律适用问题具有示范意义。 7.“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程某、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博阳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权益人。博阳公司前员工程某离职后进入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兴公司),并向爱兴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爱兴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盒并予销售。博阳公司以程某、爱兴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其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程某、爱兴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并共同赔偿博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程某、爱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体现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技术资料中,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博阳公司主张以8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经审查,其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相关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博阳公司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能够合理总结与提炼出上述技术方案,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使技术秘密内容的查明问题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权利人所主张的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在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本案裁判对于合理分配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提高对技术秘密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示范意义。 8.“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运营短视频平台抖音APP。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5万余条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微播公司以创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视频文件、用户信息、评论内容构成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内容能够单独检索,具有独立价值。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数据抓取行为的典型案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数据产业与数据交易的发展,企业之间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保护了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利用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 9.“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简称腾讯成都公司)是《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向用户提供免费下载,用户协议要求实名制登记,并不得将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游戏配有“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引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的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练帮APP”通过“安全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从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腾讯成都公司、深圳腾讯公司以北笙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内设“ELO等级分系统”的公平匹配机制,根据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的竞技水平,吸引并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收益,这一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游戏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的要求,基于此获得的良好商誉亦应受法律保护。北笙公司通过“代练帮APP”组织商业化的代练服务,致使涉案游戏的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绕开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导致相关公众质疑企业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此外,被诉行为导致其他实名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及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技的游戏体验,增加未成年人玩家沉迷游戏的风险,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北笙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北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98.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以网络游戏商业代练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商业代练行为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备受关注。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以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和不正当性为判断依据,认定绕开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及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有利于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体现了保护通过公平、诚信、守法经营形成的竞争优势的司法导向。 10.“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案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初2585号〔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伍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是一个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平台点评规则要求用户发布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伍某经营的食味先(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食味先公司)系一家代运营公司,其通过刷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大众点评平台内经营者快速提高评分、星级,以获取平台流量。汉涛公司以食味先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食味先公司注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用户点评是大众点评平台的真正优势,点评数据是汉涛公司获得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重要基础,汉涛公司对基于真实发生的消费评价产生的平台数据及其衍生出来的商业价值享有正当合法权益。食味先公司采用虚假交易、“刷好评炒信”等方式帮助大众点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快速提高经营者在大众点评平台的排名及星级,违反平台评价规则,影响平台信用体系,对平台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伍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788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互联网环境下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通过“刷单炒信”方式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不当谋取竞争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帮助平台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刷好评炒信”等方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引导、促进平台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23 17:36:33

  • 【洞见·北知法院】谢甄珂:加强数据司法保护 审慎进行数据赋权 文/谢甄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伴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无形性、非消耗性、可复制性等特点也对传统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战。数据赋权问题成为数据权益保护、数据登记和交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性问题。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国家“数据二十条”)为数据赋权提供了顶层设计。为更好落实“数据二十条”,在2023年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上,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公开发布《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北京版“数据二十条”重磅出台,提出推动界定数据来源、持有、加工、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利,探索建立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强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挂牌成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坚持注重结合前沿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努力为数据赋权制度落地,为北京数字经济发展贡献司法智慧。    一是以数据专班调研为依托,提出数据赋权“三步走”设想。为应对数字经济对司法审判提出的新挑战,2022年下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数据保护专班,秉承借助专题、组建专班、依靠专家、培养专业人才的“四专”原则,围绕数据司法保护开展工作。通过组建数据保护专班,针对数据赋权与数据保护开展专题调研。经调研发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数据保护提供多种可能。数据根据其是否满足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要求、是否具备数据库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三要素”,可以分别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保护。同时,对于扰乱竞争秩序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数据抓取、使用等行为,以及数据垄断行为,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数据保护的司法实践存在观点争鸣。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数据保护提供了多种可能性,但对于更多不具有作品独创性要求、不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无法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数据,能否当然进入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竞争法对数据保护需求供给不足。数据承载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使得数据权益归属成为竞争法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数据权益的归属决定着其中蕴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但在数据权益尚未获得法定身份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数据保护中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可以纳入竞争法保护的数据权益及其归属亟待立法明确。同时,数据权属的模糊和数据权利的泛化,使得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平衡点的偏移风险加大。为此,数据保护专班提出数据赋权“三步走”的设想:第一步,提炼司法裁判规则,明确现行法律依据。在数据保护模式未形成成熟、统一意见之前,应根据数据类别和数据竞争行为的类别归纳保护的方式和途径,提炼现有司法裁判规则。第二步,创设反法数据专章,完善数据法律制度。数据法益与反法传统法益存在区别,应借助反法修改设专章明确数据权益的保护要件,和不正当数据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形。第三步,明确赋权制度设计,审慎有序有限赋权。数据内容具有无边性、不确定性,数据主体利益具有多元性、交叉性,即便为数据设置专有权,也应采取弱保护。为避免限制公共领域的行动自由,同时又避免大数据领域的市场失败,应当采用简明的“大数据有限排他权”思路。此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数据类型设计不同的权项内容,根据数据来源的不同分别赋予不同主体相应的数据权项,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设计兜底性权利,兼顾不同主体类型和不同数据类型配套相应的权利限制制度。    二是以数据司法实践为依据,探索数据保护裁判规则。由于立法尚未对数据权属予以明确,为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司法实践对于数据权益既有通过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予以保护的,也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在著作权保护进路下,对构成作品的数据集合提供著作权保护,具体包括对构成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汇编作品等不同类型作品的数据予以保护。在四维图新诉百度公司案中,认定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等地理数据的选择取舍,对于地物、地貌的绘图颜色、标注记号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等方面均体现了独创性,因此对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合构成的涉案电子导航地图作为图形作品给予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进路下,对于符合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的数据集合,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在融七牛公司诉智源享众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认定涉案记载客户数据、营销获客渠道的数据库文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竞争对手在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系他人违法披露的情况下,仍恶意获取、使用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进路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今年4·26期间发布了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实现数据权益的充分保护。在抖音短视频抓取案中,确认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对海量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组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再如在微博舆情数据抓取案中,法院明确通过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微博设定的访问权限,抓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非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以数据二十条为导向,建议审慎进行数据赋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在数据赋权中要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目标,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数据集合由于达不到汇编作品的高度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存在保护供给不足等问题。数据赋权能够有效划定权利界限、指导司法实践,以满足数字经济对数据产权的制度需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数据的特点决定了数据价值在流通中激活,在交易中释放。数据赋权应当始终以有利于数据要素市场有效运行为原则,权项内容和控制范围不能与促进数据流通的目的背道而驰。既要妥善处理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关系,保护数据相关者的权益的同时鼓励数据的开放和共享,防止数据垄断;又要妥善处理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的关系,平衡好数据保护对象的无边性和不确定性与法律赋权权项必须清晰、确定的关系;还要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在尊重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开拓创新,鼓励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推动各类数据资源的共享流通,促进社会整体福祉的提升。当前,司法供给侧改革充分,数据权益保护司法实践较为成熟,数据赋权立法能否全面覆盖新技术新业态提出的新挑战新需求,能否与现有其他各项法律规定相协调仍有待探索,数据赋权应当审慎有序进行。     正如时建中校长在《数据概念的解构与数据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所述,“构建数据法律制度,需要加快全国性制度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区分数据内容相关利益和数据行为相关利益,承认并保护不同数据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规范和引导数据处理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中国的高质量建设”。    未来,数据司法审判应注重平衡不同主体利益,兼顾多元价值目标,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力量。来源:人民法治

    发布时间:2024-01-24 17:11:18

  • 【海淀法院】高效出精品!《法治日报》关注了这位知产审判女法官 她是北京法院第六届司法业务技能比赛“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标兵”第一名,她审理的案件曾入选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北京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她就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栖鸾。 “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是时代创新给司法审判提出的新问题,高效庭审和精品文书是我们的答卷。”从事知识产权审判11年,王栖鸾深耕创新沃土,精进不休,厚积薄发,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产案件,不断以司法之声规范着行业秩序,维护着公共利益。攻“新”克难十年磨一剑北京市海淀区,科研院所林立,创新产业密集,每天都孕育着新科技和新产业。从法官助理到员额法官,这些年,王栖鸾经办的涉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她凭着一股爱学习不服输的韧劲,给出了专业有力的司法回应。 2019年,王栖鸾审理了“全国首例域名解析商侵权纠纷案”,该案首次涉及域名解析服务的性质等难点问题,作为原告的商标权人是涉外主体。王栖鸾认为,案件裁判直接关系到国外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认识。 王栖鸾在庭前下足了功夫,着力挖掘庭前会议互动功能,引导当事人共同梳理主张、固定证据,把焦点说清楚弄明白。庭审中,她突出重点和逻辑,让当事人的交互、对抗有序推进。在充分查明域名解析服务技术原理的情况下,案件首次认定域名解析服务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考量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网络用户利益以及域名服务相关行业发展的利益平衡,认定域名解析商虽然未停止解析、但是进行了“转通知”,应属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裁判文书中,王栖鸾还创新性地明确了域名解析商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披露方式,并对域名解析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出了建议。原告败诉后未上诉,充分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和论理。 精细打磨每一份裁判文书,是王栖鸾多年来的坚持。知产案件证据数量动辄上百份。疑难案件庭审前,王栖鸾会先行撰写判决的事实查明部分,结合庭前会议明确开庭审查重点,以判决思维反向引导事实查明。她注重案件事实的梳理归纳,让论理部分与事实查明逻辑一致、在繁简有度中展现裁判思维。在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中,她撰写的裁判文书连续三年获得二等奖、三等奖。以司法之声规范行业秩序多年奋战于新类型案件一线,王栖鸾敏锐地认识到了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对群众生活的重要意义。2022年,她审理了“抓取使用‘贝壳网’房源数据案”,此案不仅首次涉及房源数据集合这一新型数据形式,还触及了房产经纪行业的顽疾“虚假房源”问题。 王栖鸾通过对近百份证据的审查和技术事实的查明,从厘清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入手,肯定了房源数据集合的可保护性,认定被诉产品为“虚假房源”的发布提供了便利条件,抓取使用房源数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案件的“冰山一角”窥见其深处。王栖鸾认为,这起案件的审理会让大家认识到发布虚假房源对实现“住有所居”的危害。在行为保全申请审查过程中,为防止被告在得知相关证据后采取应对措施,王栖鸾在未告知被告、亦未向其送达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按照原告取证的步骤再现了取证中的相关结果,并对勘验结果当场固定。据此,法院确认了被告以更隐蔽的方式变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的事实,并最终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及时制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规范房产经纪行业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出了有力的司法声音。 “《五环之歌》广告词改编权纠纷案”“以静态图案使用舞蹈作品侵权纠纷案”“租号平台租赁视频网站会员账号案”……王栖鸾审理的多起具有代表性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连年获奖。平时,她充分了解行业运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广泛收集资料,检索关联案例,阅读相关文献,扎实理论基础。在她的办公电脑中,分门别类地保存着各法院的典型案件文书,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王栖鸾坚信,功夫下于朝夕,知产法官才能举重若轻。笔耕不辍带领团队调研攻坚重视调查研究是海淀法院的优良传统,也是这个科技创新审判特色人才高地重要的育才抓手。作为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栖鸾多年来笔耕不辍,冲锋在前。 随着网络直播产业迅速崛起,其参与主体多、盈利方式多元的复杂业态滋生了诸多法律风险。2022年,王栖鸾发表文章《规制网络直播行为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刍议》,并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了《关于网络直播侵害著作权纠纷的调研报告》,对近五年全国涉网络直播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审理难点及裁判规则,荣获全市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王栖鸾围绕网络庭审直播撰写的学术论文获评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她与同事合作撰写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适用行为保全的审查要点》获得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 在前辈们接力奋进的大环境中,如今的王栖鸾也成长为了一名严师,带领团队优化流程、高效协作、调研攻坚,“我们之间只有分工、责任不同,并无高低等级之分,亦师亦友、共同成长。”2020年,王栖鸾审判团队荣获第二届“北京市法院模范审判团队”荣誉称号。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05 1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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