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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音乐产业著作权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音乐产业正面临着音乐传播形式、音乐版权来源、录音版权、版权方宣发体系、音乐传播平台以及演艺经纪领域的重大变革,音乐产业的发展路径演变也导致平台之间不断产生利益冲突和纠纷,为深入研究音乐产业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司法疑难问题,2021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正式启动音乐产业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课题报告,历经市场调研、数据分析、研究撰写、修订完善等环节,调研报告目前已编纂完成初稿。 4月15日上午,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主办的“音乐产业著作权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我会会长王明达现场致辞,秘书长普翔担任主持人,众多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及产业界代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与研讨。(王明达会长)(普翔秘书长)会议开始,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研究员李博云向与会嘉宾详细介绍了《音乐产业著作权法律问题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从逻辑架构上看,调研报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以司法大数据的宏观视角,对近五年音乐著作权类案件进行总体分析,第二部分以案件审理的微观角度,对作品/制品权利归属问题、平台侵权责任、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细致调研分析,第三部分,对新著作权法(可能)涉及的音乐著作权法律问题作了分析讨论。 议题研讨环节,与会的理论界、司法界、产业界嘉宾,分别从各自研究的角度发表了视角多样的专业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李明德  音乐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调研报告能够全面地体现音乐产业中著作权法律问题。针对“合理使用规定对音乐作品或碎片化使用的影响”内容,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未经许可复制的“部分”本身构成作品,则构成侵权。此外关于商业维权的内容建议持竞争式的开放态度。针对损害赔偿问题中,应提倡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以尽量争取损害赔偿数额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刘文杰  调研报告的亮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具有详实的数据分析,可以宏观上展示我国音乐产业著作权保护的格局;二是具有大量提炼精准的裁判规则;三是调研报告提出了相关的操作性指引。针对调研报告中权属认定基本规则中提到的署名推定规则,建议将我国署名推定相关司法规则与英美法系中的初步证据规则相结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冯术杰  调研报告把音乐产业发展和著作权保护相结合,通过大数据和诉讼情况客观展示了音乐产业市场中的正版化企业和侵权主体在司法保护中的真实状况。关于调研报告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建议在可实现的基础上参考市场和商业实践,这样才能以真正的市场为基础来判断侵权的损失或者是被告的获利。 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彭文毅  调研报告通过对大量的案例进行提炼,能够非常充分地体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思路。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产业界的习惯性做法所导致,建议调研报告多体现产业习惯性做法的内容,以供司法实务人员了解产业现状。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  基于调研报告主要对音乐作品和音乐合作作品,尤其是涉及词曲合作作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深度分析。一个合作作品无论是否可分割,如果初创该作品时具有把其作为整体作品使用的合意,例如词作者和曲作者初创时具有把其作为一个整体作品使用的合意,事后双方产生分歧,该整体作品对外授权时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最新规则,只要没有实质性的合理理由,一方依然可以将其作为整体作品对外许可。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  调研报告提炼的裁判规则能够为权利人的维权以及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提供很好的指引,也能够对未来的司法裁判提供很好的预测。研究音乐产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要保护好在音乐产业中的创作者、传播者、制作者、包括受众各方面进行很好的利益平衡,建议调研报告能够从立法、行政执法方面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  调研报告充分反映了近年来音乐产业和音乐类著作权案件的热点、难点等前沿问题。关于音乐类著作权案件法定赔偿适用较多的问题,客观原因较多,一是因为音乐平台的客观定价比较困难,尤其音乐作品本身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即使多人使用也不会减损作品的使用价值,缺乏针对音乐作品的相对成熟完善的价格交易市场;二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是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较多的现实原因,如果没有证据,显然无法进行相对客观计算赔偿数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姜丽娜  调研报告通过对近5年著作权民事案件为分析样本,通过不同维度数据的统计分析,对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普遍问题,例如权属认定、损害赔偿标准及特殊性问题、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均提出了系统和独到的见解,既有理论深度,也回应了司法实践需要。姜法官表示对调研报告中提到的“商业维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近年来著作权维权领域的一类现象”表示赞同,目前有效遏制所谓的商业维权,首先应对商业维权和普通维权进行明确区分,应当严格把握商业维权的认定标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罗曼  作为文化产业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音乐产业的核心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保护全链条的提升,对整个音乐和文化产业都意义重大,调研报告选择以音乐产业为视角进行研究著作权保护的做法非常值得肯定。针对赔偿问题,一个案件如果想要获得合适的赔偿,首先要有市场价格,其次权利人需要积极举证,同时举证要能够让法院予以釆信。民法典生效之后,知识产权所有的部门法都可以纳入惩罚性赔偿,涉及到音乐侵权领域,如果当事人能够充分提供证据,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贺诚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著作权案件的法院,每年审理大量涉及音乐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对于法院审理音乐著作权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调研报告中提到的商业维权部分,也是目前案件量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分期限层层授权的模式,不同的诉讼主体分阶段分期限进行起诉,案件量增长明显。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诉讼维权总监岳魏捷  调研报告通过归纳、整理、分析了近年来的音乐作品整体司法判决的基础上,在新的《著作权法》视角下,结合当前的音乐、短视频、直播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详细梳理了音乐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调研报告对音乐行业尤其音乐版权相关诉讼案件有很好的指引作用。针对判赔标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法院希望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高额判赔,作为原告权利人来说非常清楚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从证据的准备角度来说确实存在着客观的困难。从音乐平台的角度来说,后续怎样找到比较好的方式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让法院和法官认可的证据,也是我们平台方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目前各音乐平台都深受商业维权的诉累,有必要区分商业维权和正当维权的本质区别,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规制商业维权的不当行为,进一步释放商业维权挤占的大量司法资源,也进一步减轻音乐平台的相关诉累。 优酷维权负责人罗仁祥  调研报告对于研究音乐类著作权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他提出对于网络平台的选择问题上可以进行提示性的说明。关于署名推定的内容,他主要结合视频等其他行业在实践中的署名工作展开,并表示在实务中产业界可以更多地做内部培训,规范署名的方向。快手代表诉讼负责人王璐  调研报告对于产业界来说在合规和诉讼中具有非常好的参考价值。希望调研报告能够增加行业内权属现状以及授权的内容,怎样搭建一个授权机制,让真正的作者可以拿到创作的价值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次研讨会对《音乐产业著作权法律问题调研报告》内容进行了科学的、专业的深入探讨,该调研报告将在完善后于近期发布,敬请期待!

    发布时间:2022-04-19 15:57:13

  • 【会议报道】创新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我会召开 3月25日上午,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医药行业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创新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我会召开。 我会邀请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单位、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专家学者以及正大天晴、四环药业、恒瑞医药、绿叶制药、加科思新药、百济神州、恩华药业、豪森药业、贝达药业、远大医药、先声药业、海思科医药、珐博进医药、华科医药、盛诺基医药、凯因科技、信达生物等医药企业代表,共同探讨创新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相关法律问题。 会议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秘书长普翔主持。 2020 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其中,第四十二条增加了“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2020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中,第八十五条中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具体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将对创新药产生深远影响,为全面了解医药行业对于创新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法律问题的观点,研究会特邀行业专家及医药企业代表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会议现场 主题讨论环节,参会嘉宾围绕“新药的概念如何定义”和“是否设置过渡期”两个焦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将新药定义由过去的“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新药概念如何定义,是全球新还是中国新?参会企业有不同的观点。 01全球新支持全球新的企业认为,使用全球新更有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创新,也有利于国内仿制药的发展。某医药企业参会代表耿文军认为定义为全球新,即新药注册的时候全球还没有同样的产品上市。因为新药注册的时候即使是全球同步注册,但由于各个国家药品注册制度、临床制度有所不同,导致新药的上市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以至于在全球多个国家同时申请注册的药,在国内上市的时间会晚一些。使用全球新的定义既可以很好的包容这些时间上的不同,保护全球创新公司的利益,有利于药品创新,也符合专利法中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立法本意,即补偿创新产品在上市过程中由于审评审批而耽误的时间。豪森医药参会代表认为,全球新的概念更利于更多好的药物进入中国和患者用药的可及性。海思科医药参会代表认为,国内目前的创新药,多数还是以Follow为主。创新药研发过程中的巨大投入的回收,多需要在创新产品上市后至原研仿制药上市前这个时间段实现,创新药上市的速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入的回报状况。如果从专利保护期延长的本意是保护并鼓励创新的角度看,根据中国新,原研获得专利保护期延长,对国内创新主体回收研发成本后继续更进一步、更高层面的创新也是一种促进。高质量的创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更多的参与者,是一个由大变强的过程。另外,改良型新药也是创新的一种,是否应该将改良型新药同样纳入专利保护期补偿。02中国新支持中国新的企业认为,使用中国新更有利于中国创新主体发展的未来,促进中国药企的创新。恒瑞医药参会代表认为,关于新药的定义,建议定为“中国新”,但可限定一下,如可限定境内外同步申请NDA,或在国外申请NDA后的3-5年内要进入中国提NDA,否则可以剥夺享受PTE的资格。这样可以让国外discovery的高创新产品尽快进入中国市场!百济神州参会代表认为,新药应定义为中国新,即给予国外先获批国内后获批的药物专利补偿期。中国新的定义既有利于中国创新药在国内市场的成功,也有利于中国创新药“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中国新的定义还有利于将外部创新药"引进来"解决药品可及性问题。此外,百济神州还建议设置过渡期。有了这些措施,才能将药品专利期补偿鼓励创新落在实处。远大药业参会代表认为,目前国内创新一种是自主内生式,另一种路径是全球拓展,差异化创新。全球拓展时,会把一些国外已经进展到一定阶段的新药License in到国内。比如进展到临床阶段后,当我们把这类药品进行License-in,因国外临床、注册审批和上市进展可能快于国内,所以国内申报时可能是5.1类,是会比较多遇到的一种情形,建议这类情形国内也应当享受药品的专利保护期补偿。同时,建议改良型新药同样能够享受专利保护期补偿。信达生物参会代表认为,享受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新药的概念应该是只要中国首次上市即可,而无需按照药品注册分类中1类创新药(即全球新)的概念。贝达药业参会代表认为,法律背后想要保护的更多的是我们中国的民族创新药企的利益,中国老百姓的民生的问题的话,我觉得可以倾向于保护我们中国的创新药企业,即率先在中国获批上市的这些新药,无论药品上市时间是新法实施以后还是实施以前,只要它的专利还处在有效状态,都应该给它补偿。03全球新or中国新此外,部分企业认为,不用特别区分中国新和全球新的概念,或是跳出药监局的新药概念,成为专利法的新药概念。绿叶制药参会代表认为,根据政策走向,从全球新过渡到中国新,或从司法保护的角度上,对于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开展临床试验的、提交上市申请的或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原研药的原始专利期限到后,专利补偿期限内,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的审批不受限制,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不视为侵权。先声药业参会代表认为,新药的定义亟待解释。新药的界定是按照境内外同步IND、境内外同步NDA的时间来确定,还是按照现在细则征求意见稿条文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批准上市”是需要明确统一的。如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批准上市”的范围能够囊括license in的新药品种,对于国内转型阶段的创新药企业是极大的鼓励,同时也促进了药品可及性的达成,惠及国内的百姓。另外,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于中药新药放宽为包含“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药改良型新药”,建议化药也能够适用同样的标准。”珐博进医药参会代表认为,在未来发展中,能够真正保护创新,鼓励创新,不局限于全球新或者中国新,而是对于真正能造福我们百姓优先吃上好药的这一类企业,不分地域,不分出身,体现一个开放包容的大国情怀。某医药企业参会代表刘雷认为,无论是国内传统药企,还是一些初创药企,近几年都会引进一些国外公司新药项目在中国的商业化权益,根据相关统计,仅2018年-2020年三年间就累计引进270余个项目,实际上这样的license in项目,与跨国药企MNC的新药品种申请在中国注册上市一样,他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将国外的一些创新产品、新药品种引进到国内,实现国内人民尽早用上好药,因此建议这里的新药是否可以跳出药品注册所谓新药的概念,更多是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新药,即无论是中国新还是全球新,只要是在中国首次获批上市的,不管它之前是否在别的国家获批,都可以享受专利期的延长。但是如果坚持这样的理解,则需要有一个前提,即需要强调这些药品能够做到在境内和境外基本上同步上市,比如限定在境外获批上市后在例如3-5年的一定期限内到中国获批上市,否则就可以剥夺其享受专利期限延长的资格,这样一来也能给国内仿制药企在项目安排上留出明确的预期。加科思新药参会代表建议,关于“新药”的概念是中国新还是全球新的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应当对有关概念进行专利法意义下的明确定义;关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活性成分”,进一步明确“新药活性成分”的判断标准,例如某个授权的化合物药品上市后,以其新的盐型作为活性成分的新产品获批后,新产品应当能够基于新的盐型专利享受专利期延长;此外,如果得到延长保护的新药有陆续获批的多个适应症,其延长的专利期应当包括所有的适应症。凯因科技参会代表认为,可以跳出中国新和全球新的概念,定义出新的概念,例如只要在全球未上市,在中国进行NDA的,无论是先在中国上市还是先在国外上市,都可以把它作为新药保护。盛诺基医药参会代表认为,活性成分是新的,就是新药,但是在延长期上面,进口5类药和1类药要区别一下,5类药的延长期不能和1类药一样,1类药的专利延长期就按照现在的意见稿这样做。5类药也可以延长,延长的原则是要保证5专利到期时间国内和国外第一个申请NDA的国家是同时到期。关于设置过渡期的问题某医药企业参会代表耿文军建议,应该有过渡办法。根据立法法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有利于民事主体的这些新法可以考虑溯及力,即设立过渡办法。《专利法》6月1日开始实施,以前已经在中国上市的全球新的这些产品可能没办法获得专利延长,专利延长是为了使创新企业的投入获得合理回报,《专利法》实施之前创新的企业同样经过了漫长的药品审批过程,也应当获得合理回报,从而鼓励先行创新的企业。恒瑞医药参会代表认为,应该设立过渡期,从2018年以后,新药的审批速度加快,但是新药前期研发时间很长,投入很多,最后批准上市的时间较晚,导致新药保护期临近,创新药企得到的回报较少,不利于创新。百济神州认为可以考虑设置过渡期以鼓励创新。贝达代表表示其实更早一些年批准的药品,它们更值得用这种补偿制度来给弥补它们上市的时候所用到的审评审批的时间。珐博进医药参会代表认为,相对于目前审批速度大幅提高情况下获批的新药,在过去曾经审批极为缓慢的情况下获批的药品,更应该被赋予专利有效期延长的权利。建议专利法修正案中,对于有资格享受专利期保护延长利好的受众主体的界定,不在实施细则中规定限制为2021年6月以后上市的新药,而是惠及专利尚处于有效期的全部创新药。豪森药业参会代表认为,因为此前中国创新药审评进度较慢,国内药企获得批准的创新药数量很少。在前面几年获得批准的创新药在研发的时间和批准的时间上都消耗了很长的时间,在专利期延长方面需要溯及并给予过渡和保护。信达生物参会代表认为,需要设立过渡期来保证之前为解决中国药品可及性做出很多贡献的公司有合理的补偿。盛诺基医药参会代表认为,对于药品的过渡期,过渡期立法更多的是要保护国内的新药,对于未到期的新药给予过渡期,就会把一些国外的药也包括在里面。应该通过统计,设置过渡期开始的时间。华科医药参会代表认为,根据对我国近年来首次上市的化学药品的数据来看,1类基本上都是国产的品种,3.1或5.1类基本为进口品种。从仿制研发情况分析,部分3.1或5.1类品种已有仿制药注册申请。新药定义和过渡期节点的设置仅对上述少量仿制药上市有影响。如果需要对该制度过渡期政策做预测分析,可进一步开展数据调研。某医药企业参会代表刘雷认为,原则上法的适用不溯及过往,因此不建议对新专利法关于专利期限延长条款的适用设置“过渡期”。这是因为按照现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仿制药企已经做好相关仿制药项目的立项和其他相应工作安排,一旦设置“过渡期”,相当于将一些预期马上就要专利保护届满的品种通过期限延长再次续命“激活”,这将对这类仿制药企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带来重大甚至致命影响,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公众及时用到物美价廉的仿制替代品。                    张清奎                               易继明 听取了医药企业对于“新药概念”和“过渡期问题”的建议后,四位专家从专业和立法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清奎老师表示,关于过渡期的追溯力,站在创新药或仿制药不同的立场上,得到的期望有所不同。因此,为了统一认识,应该本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原则,在“百年未遇之大变局”和“双循环”的新形势下,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习近平主席讲话提到的“知识产权保护”五个“关系到”的高度出发,从立法的前因后果考虑,使之既合乎国情又合法理。尤其是要从全国公共健康的未来着眼,全力促进创新,尽可能宽地放开追溯范围。反垄断法防止不合理垄断,专利法规定药品专利期延长最多不超过五年、药品在市场销售最长不超过十四年等已经从社会平衡角度加以限制,不应再瞻前顾后,缩手缩脚,故意设置障碍,再打折扣;而应该着眼全局,着眼长远,不折不扣、少打折扣地落实中办国办促进医药创新的文件精神。此外,为了便于操作,建议从专利角度定义“新药相关专利”,即按照专利申请日为起点计算,从专利的新颖性解析全球新;而不必与注册事务相互纠缠,避开以注册过程确定全球新和中国新。当然,药品注册方面,无论在国内上市的早或晚,只要在国内上市,就是对我国公共健康学院贡献,都需要鼓励。但为了避免国外专利到期,而中国仍然有专利保护的不合理现象发生,建议引进的药品按全球首次上市日期计算专利补偿期限。易继明老师表示,药品专利需要延长,需要保护,这是我们内生的需求。有观点认为由于对于创新的药品没有保护,导致仿制药盛行,没有我们自己的东西。温室培养不出强壮的体格,在药品领域,要改变仿制药大国的局面,需要支持保护创新,同时也需要跟专利链接制度衔接起来一并规定。创新药品的保护是一个民事权利,我研发了某个产品即权利在我,因为审批耽搁了时间,则需要补偿。关于过渡期问题,专利依然在有效期,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专利延长制度,可以增加限定条件,符合立法的本意。关于新药如何认定,随着我们国际化程度的加速,在创新上需要绝对的新颖性。创新还是更希望本土创新,新药的专利能够在中国实施,无论是从专利政策还是药品可及性,需要考虑到在中国本土的应用,使专利得以实施,药品惠及国民。                   李顺德                            程永顺 李顺德老师表示,设置过渡期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关键是如何取舍平衡,要根据国家、国民的利益综合考虑。从大背景和形势来看,我国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但是这个强化又离不开改革开放,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我们一直强调国内外一视同仁,同时也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我们的国情,创新拓展,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最后程永顺老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认为参会企业代表达的观点和争论基本上囊括了现阶段医药产业界对于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的观点和争议,其中最主要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对“新药”理解问题,另一个是是否应有过渡期问题。不同企业代表由于角度不同,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也不同,也不可能做到统一。但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应当多听取企业意见。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历经十多年,与药品相关的条款是最后出现并最终入法的,但这些条款,无论从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发展,还是从鼓励创新,实现未来发展目标的角度来说,都可以说是此次专利法修改中最重要的条款。此次新增的两个药品相关条款,早在2015年启动相关医药产业改革,2017年两办出台医药创新的文件,2019年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文件中都已多次提及,是出自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党和国家鼓励创新,关注人民健康的政策目标的体现。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的。药品专利保护是一套囊括了多个制度的框架体系,链接立足于创仿平衡,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旨在鼓励创新,与Bolar例外一起构成创仿平衡机制,因此,在讨论药品专利期补偿本身时,不宜过多强调仿制药。要求每一条制度规则要实现创仿平衡是不现实的。关于是“全球新”还是“中国新”,与会企业代表探讨了药品注册与专利保护中“新药”的概念是不是要一致。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补偿的是被药监部门的药品上市审批流程耽误的药品上市的时间。而由于立法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导致《专利法》中规定的是对“新药”的补偿,实施细则就应该给予明确界定,以避免造成产业界和实务界混淆。企业也应该具有发展的眼光,不能仅仅立足于眼前。关于过渡期问题,考虑到2018年国务院就作出了相关决议,中共中央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将专利法实施前已经上市的药品完全排除在外显然并不合适,因此,应该设立一定的过渡期。 合影 关于此次创新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法律问题研讨会的后续内容,我们将持续跟踪。 

    发布时间:2021-03-30 15:43:10

  • 【会议报道】首届保险业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沙龙成功举办 2020年11月19日,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主办,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保险业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沙龙”在金杜学院成功举办。我会会长王明达,副会长易继明,秘书长普翔,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靳毅、副主任窦文伟,协办方律师代表王茂华,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行业代表参加了活动。主持人靳毅主持人靳毅介绍了此次活动的举办背景以及行业趋势,并对各位嘉宾的参加表示感谢。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  王茂华王茂华在致辞中对各位嘉宾以及保险行业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以及知识产权团队成员构成及工作成果,最后预祝此次活动圆满成功。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秘书长  普翔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工作分享环节,普翔就我会两年来工作成果以及保险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分析展开了详细的分两年来,我会陆续开展了“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峰论坛”、“中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2019年度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十大典型司法案例评选”等重大活动。专业研讨是我会重要工作之一,2018年-2020年我会分别从反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方向出发,先后围绕商业秘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标准必要专利、体育赛事视频著作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等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办或承办了近10余场专题研讨,为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疑难问题,助力司法审判,提供了智力和理论的支持。在保险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分析问题上,普翔结合大数据分析进行了准确而详细的介绍,并提出对保险企业的建议,认为保险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和技术性管理,从而提升核心竞争力,争取领军者的地位。最后,普翔秘书长进行了典型案例的介绍,通过保险行业内部的商标纠纷和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商业诋毁纠纷的案例分析,使得本次讲座更加生动形象。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泰康保险集团合规负责人、集团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靳毅靳毅针对保险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工作以及泰康保险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随着保险行业科技创新与业务创新迅速发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形成,但是也面临着业务创新保护客体问题尚待解决以及知识产权风险意识不足诉讼多发的问题。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深入贯彻工作活动、纠纷处理以及诚实互信的原则,积极开展专业研讨会议、课题研究、内部纷争处理以及行业外部呼吁工作。靳毅重点介绍了泰康保险集团的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方向、工作组织结构以及“保护+服务”的工作内容,并分享了泰康保险集团的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赋能服务、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以及知识产权工作荣誉成果。平安科技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田甜平安科技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田甜针对平安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进行了的详细的介绍,重点介绍了平安集团的控风险、强保护、促应用、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对平安集团建设智慧知识产权平台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分享。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静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楼仙英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丁文联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实务论坛环节,分别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静律师、合伙人楼仙英、合伙人丁文联律师,分别就保险行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分析、保险企业商业秘密与数据保护实务分享、保险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控实务等内容进行了分享。根据法律数据库数据统计得出,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根据地域、审理年份、案由、法院级别和审理级别、审理市场和标的额的不同,案件的状况也有所不同,并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实务分析。保险行业知识产权不仅对外有新兴互联网保险业务竞争的压力,对内也存在缺乏创新、缺乏技术性管理、风险高等挑战和困难,并对交易并购、软件开发以及对外宣传方面作出解释和建议。在保险企业数据与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的问题上,从保险企业数据的分类、风险与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整体的发展趋势、侵权高风险情况、保护体系建设、维权实操策略几个方面结合结合国内国外的案例进行深入解读分析。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平安保险集团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窦文伟活动总结阶段,窦文伟表示此次沙龙活动内容覆盖了保险行业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焦点问题,对整个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拓宽了思路。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会长  王明达最后,王明达会长首先对此次活动的承办方泰康保险集团、平安集团以及协办方金杜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他表示,此次活动充分贯彻了我会金融保险专 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从保险行业和律师的角度共同发现探讨了行业发展的焦点问题,活动聚焦行业智慧,更加有利于解决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前沿问题,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险业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沙龙现场合影

    发布时间:2020-11-23 16:00:49

  • 三家专业委员会启动,助力行业知产保护 研究会秘书长普翔介绍称,近日,两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互联网、医药行业、保险行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整体部署。在此背景下,研究会决定成立互联网平台专业委员会、医药行业专业委员会和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成立仪式医药行业专业委员会发起单位企业代表职务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丽娟主任 

    发布时间:2020-11-02 16:20:27

  • 中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 2019年10月30日,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联合主办、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与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合会承办“中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活动现场本次论坛邀请了包括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会长王明达、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中国服装协会副秘书长赵雅彬、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会长沈永芳、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合会常务副会长王跃等在内的众多知识产权界精英、知名服装企业代表、电商平台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众人围绕“中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以及“电商平台下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会长 王明达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春田论坛开幕式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秘书长普翔主持,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会长王明达、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分别致辞。议题一:中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服装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服装款式、商标、面料图案等如何保护等都面临着诸多难题。电商平台的销售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并非易事。基于此,波司登集团法务总监严武洲、国内服装设计师代表马思彤、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会长沈永芳、影儿时尚集团副总裁贺萍、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合会常务副会长王跃、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委副主任白小莉、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成分别围绕 “中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议题,站在行业角度,针对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波司登集团法务总监 严武洲           国内服装设计师代表 马思彤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会长 沈永芳            影儿时尚集团副总裁 贺萍 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王跃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委副主任 白小莉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成专家讨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教授来小鹏、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郝敏、中国服装协会副秘书长赵雅彬、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秘书长何旭文等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对于独特、新颖、时尚的服装样式设计的保护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议题二:电商平台下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网络规模的不断发展以及用户的年轻化,线上服装品牌的占比越来越多,因此,在电商环境下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异常重要。作为三方平台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也在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中担任重要角色。不过,“电商平台的审查责任义务是什么”“审查的标准是什么”一直的平台和企业的困惑。在本次论坛上,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丁玉、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合规部郭继跃、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务专家徐行健、唯品会法务部王紫薇、拼多多研究中心负责人宣海林以及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霞围绕“电商平台下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议题发表演讲。探路者控股集团法务主管 丁玉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合规部 郭继跃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务专家 徐行健 唯品会法务部 王紫薇拼多多研究中心负责人  宣海林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晓霞专家讨论对于电商平台承担的责任界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克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谢甄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魏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商建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几位法官表示,前提是要看电商平台在整个涉及侵权行为的链条中处于什么身份,如只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网络空间促进交易形成,电商平台可拟定交易规则,制定相应地处理机制。平台需要在合理性、平衡性原则下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在判定其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司法实践和行业惯例,既不能放纵电商平台成为制假售假的大本营,也不能对其苛以过重的义务而阻碍行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0-11-02 1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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