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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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ep梁敏】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实践分享 为厘清品牌跨界联名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助力会员单位在品牌联名中实现商业效益最大化,9月21日,我会举办了“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实务分享”会员沙龙活动,线上线下近50家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邀请了单位会员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Keep)法务部负责人梁敏,围绕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实践展开分享。一、品牌联名定义和分类联名就是不同品牌、IP、名人之间通过合作的形式打造营销新品,借助对方的优势和影响力,共同提升产品的价值和影响力,是一种将联名双方的影响力和受众人群进行“1+1>2”的效应放大,并给消费者带来创新感和期待感的商业行为。品牌联名的分类主要包括整体性品牌联名,成分、原料、零部件式品牌联名,影视IP联名,个人IP联名主要体现为著作权联名和艺术家肖像权联名,知名IP联名主要体现为博物馆联名和知名景点联名等。二、Keep的跨界合作Keep的使命是让世界动起来,愿景是成为全球最大的智能运动运营商,定位是以内容和科技为核心,为用户提供完整的运动解决方案。Keep不仅仅是一个垂类运动APP,APP中除了内容,还有很多的板块,例如电商部分有食品、服装、健身器械等;智能硬件有包括跑步机、动感单车、手表等智能硬件产品;线下有直营健身房8家,北京和广州有上百家合作店。总的来说,Keep是一个比较综合的APP,其基本上包含了日常吃穿用练所需。Keep的跨界品牌活动联名,主打潮流生活方式新体验。例如同摩登天空联名现场音乐+运动健身新体验;以及同新元素合作运动营养餐饮,达到健身营养餐美味又减脂的效果;同麦当劳合作推出低脂套餐,互相借助品牌力量,提高健身方面的运动和美味搭配的品牌效应;以及同Westin合作,在酒店里面或者酒店的健身房练习Keep,为酒店跨界健康树立标杆。Keep的跨界线上内容联名,主打拓展品牌影响力边界。例如同安踏合作,与冠军一起联名课程;同Apple Watch合作,推出热汗色我最好看的腮红课程;以及同拳皇和Asoul合作相关的运动课程,打造虚拟偶像专属运动星球。Keep的跨界赛事联名合作,主打释放IP新活力。同IP赛事合作,开启奖牌新纪元;同专业赛事合作,主要有北京马拉松和成都马拉松;同品牌合作赛事,如与中田协、红牛共同联手打造具有专业背书的品牌合作,以及同宾堡合作跑步公益。Keep的消费品品牌联合,主打实现商业共赢。如瑜伽垫和Line Friends合作,效果明显;同完美日记眼影盘主题合作,动物主题以及多巴胺色的瑜伽垫销量明显;以及同特仑苏、恰恰每日坚果等合作的运动器材,大人联名,精准聚焦细分市场。 三、品牌联名风险品牌联名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知识产权的合作,首先最重要的是商标侵权的风险,品牌联名的合同里面需要明确约定双方商标使用的界限。不要超出核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使用需要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常见商标侵权情况有:不具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的,超越核准的适用范围授权,存在商标侵权风险;未明确约定,成分、原料、零部件式的品牌联名一方在联名产品显著位置突出展示成分方的标识,引发商标侵权纠纷。联名一方超出其商标核准注册范围去跨界使用其商标,可能因不规范使用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品牌联名还可能有著作权侵权风险,在使用著作权的时候需要订立具体的合同。例如同博物馆的合作,对方要求我们所有设计出来的产品,双方需要确定,而具体应用到何种产品要求更加严格,以及图样审核、使用期限等均需要经过合作方的著作权许可。 合同争议体现在没有遵守合同约定,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展示,或者超过授权期限、范围,对方资质审查不严格引起的争议,以及违约风险。 不正当竞争一般都是兜底性的保护,当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不能满足原告救济诉求时,权利人可以在主张著作权的同时,一并主张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特殊行业监管风险如食品、化妆品、烟酒产品、保健品等行业因存在特殊性,品牌联名面临行业监管风险。 许可类型中的独占使用许可,授权后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权利人也不能使用。排他使用许可,授权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被许可人及其被授权人均可使用。 授权协议主要条款包括:(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2)许可权利、权利证书、许可权利的有效期限;(3)权利许可的使用范围、销售地域和渠道、商品范围和名称;(4)许可权利使用的期限;(5)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6)联名标识和宣传文案的确认、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7)要求在使用授权标识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8)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9)许可费用;(10)协议终止后的安排;(11)不侵犯第三方权利承诺及侵权责任承担;(12)行政许可(若需要)的申请等。  四、品牌联名风险规避风险规避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事前需要做好尽调,对于合作方的权利要进行检索和分析,审查双方资质、是否有经营风险、商业丑闻等。 事中主要是合同起草,需要全方位IP保护,及时进行注册或登记,明确许可方式、范围、期限、使用限制等,注意排他许可公司内部沟通,约定商誉评估与赔偿方式,明确衍生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约定维权方式、清货期、以及售后保障等。事后执行阶段,需要严格在许可范围内使用,剩余物料的处理需要按照品牌方的要求处理,以及遇到争议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07 17:35:05

  • 【大成宋瑶】品牌联名的法律问题 为厘清品牌跨界联名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助力会员单位在品牌联名中实现商业效益最大化,9月21日,我会举办了“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实务分享”会员沙龙活动,线上线下近50家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邀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宋瑶,围绕品牌联名的法律问题展开分享,主要从品牌联名的定义、分类、优势、风险以及风险控制五个方面展开。一、品牌联名定义狭义的品牌联名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通过相互合作而形成的一个新的联合品牌,它们各自的品牌名称都保留在联合品牌之中。例如,索爱是索尼和爱立信两者完全包容在一起产生的新的联合品牌。广义的品牌联名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以某种形式进行合作,通过联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不局限于建立一个新品牌模式,而是包括多种多样的联名形式。例如,GUCCI与阿迪达斯的联合,简单出一个单品卖一阵有了流量可能就结束合作了。二、品牌联名分类联名类型主要分为品牌和品牌联名、影视IP和品牌联名、个人IP和品牌联名、非物质文化遗产IP和品牌联名以及涉重大赛事品牌联名等。1.品牌+品牌的联名,一般会涉及到合作品牌的商标权。例如,英雄联盟和李宁品牌推出了联名款运动鞋等等,这种联名情况的相关公众的重合度比较高。此外,保时捷和Boss的联名T恤,一般买得起保时捷的人一定能买得起Boss,但能买得起Boss的人不一定买得起保时捷,保时捷在汽车商品里和Boss在服装商品里的相关公众有一定重合。2.影视或游戏IP和品牌联名,一般会涉及到影视IP的著作权和品牌的商标权。如13DE MARZO品牌和兔八哥联名的衬衫,MAC和王者荣耀联名,利用游戏里面的守约、诸葛亮、李白、韩信、赵云5个人物形象设计出了5款唇膏。3.个人IP和品牌的联名,一般会涉及到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和商标权。如,新百伦NewBalance与余文乐CMSS联名款鞋等。4.非遗IP和品牌的联名。如伊利集团通过与故宫博物院跨界联名,推出了联名特别版“须尽欢”冰淇淋。5.涉重大赛事品牌联名涉及商标权或特殊标志。例如,青岛啤酒和中超的联名,青岛啤酒宣称无啤酒不足球,使青岛啤酒成功的成为了球迷的看球伴侣;作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官方体育服装合作伙伴,安踏大放光彩,推出了“安踏冠军卓越系列”“国旗款运动服装”套装等。三、品牌联名优势1.品牌延伸,开拓市场。例如,酱香拿铁—瑞幸和茅台的结合,成功的使茅台的相关受众对咖啡产生了新商业认知,咖啡的受众也能有意愿去买酱香拿铁。瑞幸的粉丝只花了19元钱就可以享受到人生的第一口茅台。还有一些平时既不喝酒也不喝咖啡的人们,出于好奇和从众心理,也去买一杯酱香拿铁尝一下。因此酱香拿铁就能在短期内迅速开拓市场,达到一个攫取流量的效果。在马斯寇特控股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Kanye West先生为知名的音乐制作人、说唱歌手,其单曲和专辑获得诸多音乐奖项,其个人也获得诸多荣誉。“Yeezy”系Kanye West先生的昵称。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等品牌相继推出联名款产品,且产品的知名度较高。但“YEEZY”商标被第三人申请了注册在“服装、鞋、袜子”等商品上,Kanye West的马斯寇特公司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北京高院认定:上述商品和媒体宣传足以让相关公众知晓“Yeezy”与Kanye West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Kanye West先生或“Yeezy”的知名度从音乐娱乐领域扩大到鞋等领域。诉争商标注册在“鞋、服装、袜”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系经过Kanye West先生的许可或者与Kanye West先生存在特定联系,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Kanye West先生的姓名权。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歌手Kanye West本来在音乐领域有较高知名度,但他推出的联名款将自己的影响力扩展到“鞋”上。2.创造稀缺,饥饿营销。据说Kanye West与Nike联名推出的Air Max 180 sample,诞生于2005年,全球存世仅有5件,非常难买,还有耐克和LV的限量版也非常难买。这些限量款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3.利用节点,博取流量。例如,KFC和宝可梦联名合作,购买KFC儿童节套餐可获得皮卡丘西柚水壶、懵圈可达鸭、胖丁皮卡丘八音盒等非常可爱小礼物,让很多人都愿意去买,两者受众多为小朋友,相关公众高度一致。还有优衣库和KAWS推出的联名款体恤也很受欢迎。4.许可使用,维持效力。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我们假设茅台在“咖啡”上也注册了相关商标。如果该商标连续三年都不使用该商标,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撤三”,这个商标的效力就有可能得不到维持。如果这个假设成立,那么茅台怎么样才能维持在“咖啡”上的注册?有两种方法:一是自己使用,二是许可他人使用。对茅台来说,布置一个咖啡生产线的成本是很高的。但是通过和瑞幸联名,加入这种联名使用符合商标使用的要件,就能达到维持该商标在咖啡上的注册的目的。同样的道理,如果茅台在“冰淇淋”商品上注册了商标,茅台和蒙牛合作推出的茅台冰淇淋,也可能构成对于相关商标的使用,从而可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效力。(本节案例仅用于举例说明问题,未经实际考证)四、品牌联名风险品牌联名的风险主要包括商标侵权风险、商标淡化、商誉舆情风险、著作权侵权、合同纠纷、以及行政处罚等风险。1.商标侵权风险(1)不具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使用他人商标的;(2)超越核准的范围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3)被许可人超出其商标核准注册范围使用商标;(4)一方在联名产品上突出使用上游企业的商标。2.商标淡化把一个在“人用药”上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不断的扩张使用在服装或者其他的商品上,这就有可能减弱该品牌和商品的联系,减弱其显著性,这就是商标的淡化。如果某“饮料”上的知名品牌用于“教育培训”服务上,也有商标淡化的风险。3.商誉、舆情风险在涉及政治事件(意识形态、主权领土完整、民族感情等)、公益捐赠(诈捐、少捐)、赞助活动、社会公德(低俗、诋毁、丑化他人、群体歧视、性别歧视等负面事件)、代言人劣迹(黄赌毒、偷税、不当言论)等情况下,与相关企业或个人联名,必然会影响到联名产品的销售,甚至可能引发下架风险。这也是个别名人出现劣迹事件后,相关品牌纷纷与其解除了合作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4.合同纠纷在付智丹与至高(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对涉案的“Supremetea”品牌宣传为“潮牌跨界、美国元素”,被告宣传自身为“中美合资的企业、由美国至高控股公司控股”等内容。原告、被告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采用Supremetea餐饮项目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获得Supremetea”相关商标权利,宣称对涉案的“Supremetea”品牌宣传为“潮牌跨界、美国元素”,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是基于被告对于经营资源的欺诈行为,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予撤销。5.行政处罚食、药、化妆品、保健品和烟酒等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例如某商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的情况下自制茅台咖啡,并在宣传中使用“专属特调茅台咖啡53°¥128”“咖啡天花板玖号53°飞天茅咖”。行政机关认定其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茅台咖啡”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广告法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情形,同时,虚假宣传也为广告法所禁止。某公司在为杜蕾斯品牌宣传过程中发布含有“今夜一滴都不许剩”“今夜钻进那片秘密角落”等内容的联名广告,被认定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五、品牌联名风险控制品牌联名风险控制主要包括联名主体权利审核、品牌许可、商誉评估及风险控制、相关行业资质审查、IP使用范围和方式、约定联名产品的收益分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质量保证、新生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期限届满后的风险控制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3-10-07 16:46:16

  • 【好丽友李鸿儒】品牌联名的知产风控之路 为厘清品牌跨界联名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助力会员单位在品牌联名中实现商业效益最大化,9月21日,我会举办了“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实务分享”会员沙龙活动,线上线下近50家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邀请了单位会员好丽友中国区知产负责人李鸿儒,围绕品牌联名的知产风控之路展开分享。一、品牌联名的起源品牌联名据说起源于时尚界,根据时尚历史史书的记载,首次出现在1937年,涉及到两位人物,一位是20世纪最有名的服装设计师之一Elsa Schiaparelli,一位是著名超现实画家Salvador,这两位联名的作品就是龙虾装,作品一经推出即产生了颠覆性的效应,开启了后面时尚联名的开端。品牌联名的本质是商业合作,联名方拥有各自的营销渠道、消费群体,通过联名相互借势,取长补短,实现资源整合,形成新的品牌价值,这里除了考虑商业上的动机之外,还要考虑到利益的冲突。商业上很少有绝对零风险的事情,商业利益通常伴随着法律风险,对于品牌联名来说可能会涉及到无权许可、超范围使用、不规范使用等情形,涉及合同违约、知产侵权、商誉损害等风险。二、品牌联名的含义品牌联名分成狭义的概念和广义的概念,狭义的品牌联名是指两个或者以上的品牌通过合作形成一个新的联名品牌。广义的品牌联名是两个或者以上的品牌以某种形式进行合作,借助相互的品牌优势,形成新的品牌优势,不局限于形成一个新的品牌联名。 如今我们似乎进入了万物皆可联名的时代,目前联名的对象可以是商标权、著作权、人格权等。联名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同行业具有较大差异化的产品的联名,比如说瑞幸咖啡和椰树椰汁,另外一类是不同行业的跨界联名,比如说京东汽车和同仁堂。联名的选择需要考虑各种商业因素,“度”的把握非常重要。联名场景的多寡和丰富程度与品牌合作的深入度和延伸度有关。品牌联名的知产风控是非常个案分析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商业目的、使用场景、合作主体以及授权情况。品牌联名在法律上的本质是知识产权的许可,对于好丽友来说,更多的方式是在自己的产品上去做品牌联名的标识,知产审核上会更偏重商标方面的风控。三、品牌联名风险管控(一)磋商阶段品牌联名磋商阶段的第一步是确认权利主体及代理链路。主要目的是验明正身,确认合作的对象是业务部门真实希望合作的品牌方,防止出现乌龙事件,特别是多层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包括品牌历史、品牌特点、合作目的信息收集,开展主体资质、授权文件的文件核查,以及进行商标申请、知产纠纷、品牌渊源的网络检索。品牌联名磋商阶段的第二步是知识产权权属确认。主要内容是对合作方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确认,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基础、法律状态(比如商标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异议/无效/撤销等程序)、以及证明文件的核查。品牌联名磋商阶段的第三步是知识产权授权链路确认。主要内容是核查授权链路、重点关注授权范围、特别是合同相对方的许可范围。实务中可能包括授权范围限缩和授权范围扩张等情况,比如授权范围中包含了代理商自行开发设计元素,这些需要进行合法性的审查,防止引入未知的风险,可以特别关注反法方面的风险。品牌联名磋商阶段的第四步是商标使用方式确认,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情况,这将影响到知产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强度。品牌联名磋商阶段的最后一步是权利检索和风险评估。对于特定联名产品标识进行商标检索、排查知产侵权风险,从安全角度考虑通常检索范围尽量全面,可能包括双方的商品/服务项目、合作产品/场景、合作深入度高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其他类别。品牌联名很难期待合作方在45类全群组均有商标注册,这时需要根据检索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等级的确定、以支持商业决策。(二)合作阶段合作阶段最重要的是合同条款的审查。需要把磋商阶段的风险控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在合同条款审查中需要明确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与合同相对方的关系、权利基础、授权路径(通常会把授权书作为附件)、授权范围(包括时间、地域、渠道、产品、形式、性质)、权利归属(包括原IP、新IP的权利归属,新IP可以特别关注是否允许二创、二创范围、二创方式、二创归属等)、权利担保(比如合法来源确认、侵权责任承担)、合作期满(考虑流通产品、线上线下发布内容的处理)。(三)合作后阶段合作后阶段主要是合同履行后核验。闭环核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牌联名的实际标识情况、是否有超范围使用、新IP保护情况、产品品质、审核验收的履行、关注舆情等。品牌联名能够让我们的商业更加充满活力,可以预见未来品牌联名将继续的制造热点和风潮。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要走的路还有很多,每一段路程都是经验的积累,与大家共勉。

    发布时间:2023-10-07 16:28:42

  • 【活动报道】我会举办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实务分享会员沙龙活动 品牌跨界联名近年来在各行业中广受追捧,其本质上是信誉的商业化运作,通过品牌延展,能够实现1+1>2的宣传效果,激发用户购买欲。但是,品牌跨界联名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也相对复杂,例如,品牌跨界联名前如何选择文化和价值观契合的合作方;如何提前审核合作方知识产权风险;联名双方如何明确授权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使用限制、知识产权权属、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库存安排;如何明确联名款产品生产及营销的法律审查要点;如何规避联名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驰名商标淡化风险等。 为厘清品牌跨界联名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助力会员单位在品牌联名中实现商业效益最大化,9月21日,我会举办了“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实务分享”会员沙龙活动,线上线下近50家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邀请了单位会员好丽友中国区知产负责人李鸿儒,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梁敏,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高级经理程佳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宋瑶作为嘉宾展开分享。李鸿儒主要围绕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风控之路展开分享。她首先介绍了品牌联名的起源、品牌联名的定义、联名对象、联名方式及联名场景,并介绍了好丽友的品牌联名情况。重点分享了品牌联名的风险管控,磋商阶段需要进行权利主体及代理链路确认,知识产权权属确认、知识产权授权链路确认、商标使用方式确认、权利检索和风险评估,合作阶段需要重点开展合同条款审查,合作后阶段需要重点进行合同履行后核验。宋瑶主要围绕品牌联名的法律问题展开分享。主要从品牌联名的定义、分类、优势、风险、以及风险控制五个方面展开。联名类型主要分为品牌和品牌联名、影视IP和品牌联名、个人IP和品牌联名、非物质文化遗产IP和品牌联名、以及被赞助方和品牌联名等;品牌联名的风险主要包括商标侵权风险、商标淡化、商誉舆情风险、著作权侵权、合同纠纷、以及行政处罚等风险;品牌联名风险控制主要包括联名主体权利审核、品牌许可、商誉评估及风险控制、相关行业资质审查、IP使用范围和方式、约定联名产品的收益分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质量保证、新生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期限届满后的风险控制等内容。程佳昀主要围绕合同角度分享联名授权合作,主要从授权案例介绍、签约前的评估、协议中的审核侧重点、以及知识产权与品牌保护四个方面展开。哔哩哔哩的联名授权业务呈现出多品类和多元化的特征,在选择合作方时重点考虑合作品牌的适配度、合作方式、合作方的联名经验以及资质能力,对有意向的合作将同步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是否与既有合作相冲突、评估商标风险等。协议审核过程中,除基础授权条款外,还将根据商品化、主题店合作、联名IP开发、线下展陈等不同合作模式,对条款进行针对性审查。在合作业务实际开展时,以企划书作为抓手,对联名合作内容进行监修,以保证IP的正确使用。总体上,联名授权业务的开展以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基石,同时业务发展的需求也反向驱动知识产权的布局,形式知识产权动态化的管理,以提升品牌保护力。梁敏主要围绕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实践展开分享,Keep的跨界合作主要围绕品牌活动联名、潮流生活方式新体验,线上内容联名、拓展品牌影响力边界,赛事联名合作、释放IP新活力,以及消费品品牌联合、实现商业共赢。品牌联名风险主要包括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合同争议、不正当竞争、以及特殊行业监管风险。品牌联名风险规避主要包括事前尽调、事中合同起草、以及事后执行阶段的合规规避。会议讨论环节,单位会员代表围绕品牌联名中的法律实务经验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此次会员沙龙活动共有单位好丽友、Keep、哔哩哔哩、美图、作业帮、英特尔、百济神州、中文在线、腾讯音乐、完美世界、美团、掌阅、华润雪花、欧普照明、海尔、虎牙、平安保险、紫光展锐、正大天晴等会员代表参加。后续,我们将对嘉宾的详细发言进行整理发布,敬请关注。

    发布时间:2023-10-07 14:43:59

  • 【海淀法院李莉莎】涉平台数据竞争纠纷相关问题探讨 8月31日,我会举办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保护实务分享”会员沙龙活动,线上线下20余家会员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邀请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李莉莎,围绕涉平台数据竞争纠纷相关问题探讨展开分享。此次分享主要介绍了涉平台数据竞争案件的受理情况、案件特点及审理要点三方面。一、受理情况 近年来,涉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状态,2020年至2022年海淀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共7741件,其中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量共2516件,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占整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比例达到了32.5%,呈现出逐年递增的状态。从案由分布上看,涉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共受理1480件,占比达58.8%。其中涉平台数据竞争类案件受理数量亦呈逐年增长的态势。此类案件被诉行为主要体现在抓取、搬运他人网络平台中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类数据,用于行为人自身网络平台的运营,或者对抓取的数据整理加工后形成数据产品向其用户提供。 此类案件根据被诉行为表现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抓取他人数据并使用的行为。典型案件如“微博诉脉脉案”中抓取的数据包括在和微博合作期间相关的微博用户数据,包括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以及非脉脉用户的头像、名称、职业、教育、个性标签等信息,展现在脉脉App中。“大众点评案”中,被告通过抓取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展示在其地图等产品中。第二类是使用他人数据产品牟利。典型案件如“淘宝诉美景案”中,原告系阿里巴巴卖家端“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该数据产品主要提供各类商品各种参数的趋势图、排行数据等,被告通过组织、帮助他人利用已订购生意参谋”服务的淘宝用户所提供的子账户,即租用账号,获取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取商业利益。第三类是搬运整体数据。典型案件如“刷宝App抓取抖音App案”中,该案中,原告是抖音App的运营者,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或者人工方式抓取抖音App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 二、案件特点 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主体上,原告一般为数据集合平台的经营者。不同于普通用户主张个人信息权利的个人数据相关案件,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都为内容创作和集合平台,即平台数据的持有者。其一般通过长期的经营,基于用户所发布的内容和用户的行为积累了大量原始数据,这些数据形成的数据集合是平台的经营基础和经营资源。 客体上,原告主张保护的客体为平台数据集合。此类案件中,被平台集合的原始数据,通常是用户生成的内容,用户生成内容可能是用户基于其在平台中的行为所产生的,也有可能是用户创作的。对于用户自己创作的内容,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一般由用户享有著作权,网络平台往往根据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有限的使用权。而平台经过收集、整理、维护等经营活动,使得一个个用户生成的零散的原始数据,通过平台整体地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集合,其控制和运营主体为平台。因此,从数据权益归属层面,平台一般不会就用户产生的原始数据主张权利,而是就平台数据集合整体主张竞争性权益。 行为手段上,被诉行为高度依赖技术手段。此类案件中被告获取数据总量较大,一般采用技术手段对原告的数据进行大规模、自动化抓取。此外,被告抓取的数据既包括原告的公开数据,也包括原告设置了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对于非公开数据,通常是利用技术手段绕开和破坏平台设定的访问权限获得加以获得。 损害后果上,被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明显。此类案件中被诉行为的核心是获取使用他人的平台数据,本质是对流量的争夺。如前所述,被告抓取的数据往往规模较大,实时性较强,某些以不正当方式实施的“内容搬运”的结果会对原平台产生较强的替代性效果,对原告平台造成的损害往往较大,被告因数据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显而易见。因此,在此类案件中,除常见的通过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之外,部分案件亦使用裁量性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此类案件判赔数额一般比较高,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80%以上的案件判赔数额都达500万以上。 三、审理要点 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点主要从权益认定、保护范围、适用法律、以及赔偿数额四个方面展开。 首先应当明确,数据的保护有多种保护路径:一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对于那些能够构成作品的数据,著作权法可对构成作品的数据提供保护,如部分案件中认定涉案数据库为汇编作品等;二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路径。在一些涉数据纠纷中,原告方会主张其数据构成商业秘密。此保护路径的局限性很明显,平台数据多因共享、流动、公开展示产生价值,而商业秘密则有秘密性和保密性要求,二者存在明显矛盾。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路径,这也是目前最主要和有效的保护路径。 (一)关于平台数据权益的认定和保护 当前市场环境下,数据已成为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相互竞争的基础性资源,获得数据意味着可以据此进行分析,或用于并改进、完善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获得更多的经营利益。从涉平台数据竞争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平台经营者会付出大量成本,吸引和积累用户,维护平台运营和保护数据安全,并在此基础上收集、整理和维护平台数据。此外,平台经营者会针对平台数据,一般与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对相关数据作出权益归属约定。在此情况下,平台经营者通过自身经营活动吸引用户,积累相应的平台数据,是平台的重要经营资源,其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当原告主张抓取的对象具有作品属性时,是否会因为被抓取对象数量巨大,影响保护路径?应当明确的原则是,不能仅因为被抓取的对象数量巨大,就将本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转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同理,也不能仅因被抓取的对象具有作品属性,就一概否定网络平台对于相应数据集合所可能享有的合法权益,完全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可能。 在“刷宝App抓取抖音App案”中,一二审法院对涉案数据权益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具有数据集合的属性,构成了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涉案数据集合是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的,具有独立价值。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应当就网络平台对其平台经营所付出的管理、经营成本及其由此产生的附加成果、经济价值等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网络平台投入大量资源与成本,进行收集、存储、制作、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使得单一的、零散的原始数据整体地向其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形成了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由此产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上述平台数据集合与平台中包含的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一作品所产生的法益及其归属主体均不同,无论网络平台是否就其平台中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均不影响其就符合条件的平台数据集合主张竞争性权益。 (二)关于平台数据的保护范围和边界 不同类型的数据影响着平台经营者可主张的平台数据的范畴和其合法权益的边界,因此在讨论平台数据的保护范围和边界时,有必要对平台数据进行分类。实践中,平台经营者常将平台数据区分为“前端数据”和“后端数据”,但从技术角度看,该种区分方式既存在数据间的交叉重叠,也存在对区分“前”“后”边界标准不一的问题。从技术规范和实用的角度来看,根据是否设定访问权限,将平台数据分为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更有法律意义。对于平台向公众无差别地予以提供和展示的数据,可以被视为是公开数据;对于设定了例如注册、登录、购买会员等访问权限的数据,并非全体社会公众均可无条件地、直接地进行获取,因此不宜简单地将其一概视为公开数据。 对于平台的非公开数据,在无合作或用户授权的前提下,其他经营者如欲获取,则往往会破坏或绕开平台经营者所设定的访问限制或技术保护措施,此种行为通常不具有正当性。 对于公开数据,享有公开数据的平台经营者对于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的公开数据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以避免出现信息垄断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限制地获取和使用该类的公开数据。因此,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综合考虑该行为获取和实用数据的具体方式,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如典型案例“贝壳房源数据案”即从前述各个维度对被诉抓取房源数据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论述,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适用法律情况 数据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遵循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上述规定明确了如果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客体属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的,应首先适用上述专门法予以保护;如果不属于上述专门法所保护的客体的,则需考虑被诉行为是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不属于,则需考虑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 司法实践中,数据竞争类案件主要以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近年来典型案例中,适用第二条的有“微博诉脉脉案”“刷宝App抓取抖音App案”“贝壳房源数据案”等;适用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有“微博诉超级星饭团App案”和“微博诉蚁坊案”等,后两个案件中被诉行为被认定系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原告产品的正常运行,故适用该条款。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获利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基本依据。但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对于与赔偿数额密切相关的用户、流量等的市场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因此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较为普遍。在涉平台数据竞争案件中,由于原告往往为规模较大的数据平台,被诉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较大,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举证动力均相对较强,即使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往往也可以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数额明显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主张通过裁量性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近年来,在市场中对数据、流量价值的估算方式日益成熟并能形成一定共识的情况下,目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在不断尝试将被告的广告收益、用户流量等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判断赔偿数额。其中,广告收益可以参考公示的广告刊例价格,例如每千次曝光价格(CPM)、每千次点击价格(CPC),以及涉案广告的展示或点击次数进行计算;用户流量可参考公开的获客成本和被告产品的用户数量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案件中双方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相关数据的使用范围等具体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从而更好地回应网络环境下的数据保护需求。

    发布时间:2023-09-19 09: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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