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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2019年度优秀知识产权案例推送(二十二)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年度典型案例评析(2019年卷)》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编著,本书汇集了全国法院推荐的46件最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聚焦知识产权热点疑难问题。

 

涵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评析,展现审判思路,剖析法律依据,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

 

为满足广大读者需求,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将精选本书中典型案例定期微信推送,敬请期待!

 

 

主    编

 

    杨柏勇    

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

 

编委会成员

 

林广海    李    剑    杨柏勇    陈锦川    宋    健    刘军华    陈惠珍  黄从珍    王晓明    徐    翠    于军波    王亦非    谢甄珂    江    波

 

网站经营的信息数据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案号

(2018)京民申2624号

二审案号

(2017)京73民终2102号

一审案号

(2017)京0108民初4758号

案由

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再审合议庭

审判长:孔庆兵

审判员:亓蕾

审判员:吴斌

书记员

何雅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再审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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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UGC经营模式的网站通常不能基于用户协议享有用户上传文字、图片等内容的著作权,但网站可以使用用户上传的上述内容,由此形成了网站经营中的数据信息利益。未经许可使用网站经营的数据信息的行为,若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客观上导致合法经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可以认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韩华公司)是“奋斗在韩国、奋韩网”网站(网址www.icnkr.com)的经营者,该网站向用户提供包括韩国租房、住房、留学、旅游、招聘、韩语学习等分类综合信息。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五八公司)是58同城网站(网址www.58.com)的经营者,该网站主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招聘、房产等分类信息。58同城韩国站于2013年成立,由五八公司运营。2017年1月5日,韩华公司发现58同城韩国站对奋韩网中用户发布的帖子进行了使用,具体情形是:奋韩网用户发布了175个房源帖子,帖子的信息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对房源进行的介绍,包括房屋地段、交通状况、房屋类型、房屋布局、其他介绍、房屋租金、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是房源图片,图片中有奋斗在韩国的水印。58同城韩国站中可以找到对应信息,前述公证书对此亦进行了保全,58同城韩国站中显示的内容包含租金、房屋概况、联系方式等房源信息和房源图片。经过比对,58同城韩国站中使用的房源图片带有“奋斗在韩国”水印的共计31张。五八公司主张其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上述内容均由网友上传,但拒绝提供网友上传的后台信息。韩华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据用户协议享有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或独占使用权,判令五八公司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奋韩网与58同城韩国站均属于发布网络分类信息的市场主体,二者在经营模式、交易对象上相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五八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客观上导致合法经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韩华公司未提交涉案图片、文字作品的底稿或相关证据证明其创作者即为发帖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由其主持,代表其公司意志创作,在涉案作品原始权利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仅凭其网站注册协议中的约定无法据此认定韩华公司享有其网站中涉案图片、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五八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和合理支出1万元。五八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八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奋韩网的经营信息数据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具体问题有:1.奋韩网经营的信息数据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奋韩网经营的信息数据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奋韩网经营的信息数据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用户生成内容的UGC经营模式是目前常见的互联网经营模式。网站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的空间,网络用户系信息的原始生成者、上传者和发布者,网站经营者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汇集、分类或者编辑等。注册为网站用户时,通常网站会提供用户协议,用户同意该协议方能获得注册。用户协议中往往包含对用户上传的文字、图片等内容相关著作权归属的约定。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网站是否可以基于用户协议享有用户上传文字、图片等内容的著作权。

 

01

用户协议对用户上传内容著作权归属判断的影响

 

本案中,奋韩网的用户协议中包含如下内容,“5.发布在本网站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等,视为著作权归奋韩网所有,或独占许可奋韩网使用,在本网站发布内容时视为同意本条款,如注册时不同意本条款,应立即退出,并注销用户信息”。诸多网站用户协议中均有类似内容。通常认为,用户协议或者用户协议中的上述条款不能成为著作权归属于网站的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用户协议是网站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网站提供的用户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改协议通常不能注册为网站会员,而用户协议中对上述类似的著作权归属条款通常也不会作出注意提示,且大多数网络用户的浏览习惯会省略阅读用户协议内容而直接点击同意后快速获得注册。

 

第二,网站享有著作权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网站提供的用户协议中涉及著作权归属网站的格式条款,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属于排除网络用户主要权利的条款,效力上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用户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网站可以行使的权利。退一步来讲,即使上述条款有效,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用户协议中仅笼统约定为著作权或者独占使用权,未明确约定网络用户转让或者授权的权利,即转让或授权的权项、权利范围是不清晰的,鉴于此,网站不能以用户协议或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来行使全部著作权或独占专有权。

 

02

网站经营者是否对信息数据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该规定适用于网站经营的信息数据保护,在功能上其实有较大限制。企业经营的数据集合作为汇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保护利益内在体系上的非对应性。汇编作品保护的是对内容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的独创性。但对于信息发布类的信息数据,网站对用户信息数据的整理、分类、集合多是运用计算机算法形成,基于大数据本身的特点,很难形成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此外,著作权保护网站经营的信息数据,不能有效阻止数据信息被复制使用,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而不是数据内容本身,侵权人可以放弃对于“独创性”的掠夺而直接回到使用数据本身。此外,保护独创性还要让位合理使用,包括通过还原工具来获得原始数据的行为。因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难以对网站经营的数据信息进行自洽而给力的保护。

 

奋韩网经营的信息数据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可以对网站经营的信息数据提供相应的保护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中提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适用要件,即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本案中,奋韩网中的经营信息数据属于韩华公司的经营权益,该数据系韩华公司通过长期经营,吸引了大批留韩学生在其网站注册和发布的,通过这些信息发布能够有效地形成一定的生活服务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五八公司采集他人的网站特定信息后以用户名义发帖,严重损害了韩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一,关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互联网时代,多元经营已经成为网络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局限于某一网站的功能或模块设置等固化的要素,而应当从其交易对象、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等进行判断。本案中,奋韩网与58同城韩国站均属于发布网络分类信息的市场主体,二者在经营模式、交易对象上相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

 

第二,关于实际损害的判定。因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导致合法经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损害不一定以实质上的经济损失为成立要件,还应当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害、合法市场份额的破坏、消费者信任度的下降等损害。本案中,从涉案两家网站经营内容和模式来看,吸引更多的租房者和出租者在其网站发布或获取房屋信息是其重要的经营手段,影响网站的影响力和经营者的盈利。五八公司将韩华公司网站上图片、文字直接发布在自己网站中的行为,不仅可以不劳而获地挤占奋韩网在租房市场上的份额,进而影响到在韩留学生发布更多种类生活信息于五八网上,从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截取奋韩网的流量,分流奋韩网的客户群,进而影响到奋韩网的网站生存问题。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可能造成浏览相关信息的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从而对奋韩网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尽管涉案帖子数量占双方信息量比例不大,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奋韩网的用户形成拉拢、吸引的作用,影响了韩华公司奋韩网的经营利益,构成了实际损害。

 

第三,关于行为不正当的判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最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需要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商业模式等个案情形具体确定。在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行业的经营者普遍认同的、符合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对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认定时,应当以特定行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为尺度,且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本案被诉相关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概括为:在依靠信息量和用户量竞争的行业领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同业竞争者的信息来增加自身信息量,或利用同业竞争者的信息来吸引用户,谋取竞争优势和经营利益。

 

理由在于:

 

一是,关于经营模式。58同城韩国站和奋韩网与本案相关的服务均属于免费为租房者和出租者提供信息的服务,从经营内容和模式来看,吸引更多的租房者和出租者在其网站获取或发布房屋信息是其重要的经营手段,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经营利益和竞争利益,故双方竞争的关键在于用户量和信息量。在网站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便利性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信息量和用户量是互为增长、互相促进的关系,即信息量越大,则吸引用户越多,同时信息量也会更多,平台越大、影响越大、竞争优势越大、间接盈利越多。信息量优势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用户发布的信息是经营者重要的经营利益。

 

二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利益。网站引导用户通过一定的程序、模型和形式对外发布信息,网站对此提供了服务、平台和保障,该网站应当享有基于此而形成的商业权益。而且这种商业权益在一定情况下在竞争者间是此增彼减的关系,故网站均强调和凸显信息来源的标签,如奋韩网和58同城韩国站都会在其网站发布的图片插入自己的水印,以标识和保护相关利益。

 

 

本案中,五八公司将韩华公司的网站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网站,不当利用了竞争者的竞争利益,增加了自身的信息量,吸引访问量、扩大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对奋韩网的现有用户形成拉拢、吸引的后果,进而可能对此后韩华公司奋韩网的经营利益造成影响,其行为有违该领域的商业道德。如不禁止,还将造成互相抄袭、复制的恶性竞争后果,不利于各经营主体提高其服务品质,不利于维护良性竞争秩序,不利于用户发布和获取相关信息便利性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五八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行为。韩华公司在其网站上经营的信息数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了保护。

 

【作者简介】

 

 

 

亓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任职。曾审理过首件淘宝网作为平台服务商被诉侵犯著作权案、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功夫熊猫不正当竞争案、谷歌诉北京爱思美不正当竞争案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负责起草或参与起草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综艺节目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解答》、《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等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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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研究会秘书处

责任编辑: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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