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年度典型案例评析(2019年卷)》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编著,本书汇集了全国法院推荐的46件最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聚焦知识产权热点疑难问题。
涵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评析,展现审判思路,剖析法律依据,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
为满足广大读者需求,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将精选本书中典型案例定期微信推送,敬请期待!
主 编
杨柏勇
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
编委会成员
林广海 李 剑 杨柏勇 陈锦川 宋 健 刘军华 陈惠珍 黄从珍 王晓明 徐 翠 于军波 王亦非 谢甄珂 江 波
诚实信用原则在划定专利权边界中的作用
——日本大自达电线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二审案号 | (2017)粤民终2363号 |
一审案号 | (2017)粤73民初263号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邱永清 |
审判员:肖海棠 | |
审判员:喻洁 | |
法官助理 | 张胤岩 |
书记员 | 孙燕敏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自达电线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审裁判日期 | 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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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除了应当运用说明书、附图及其他相关权利要求以外,还应当结合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与申请时所同意的审查意见相左的意见,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即使不涉及根据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特定情形,亦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3日,大自达系统电子株式会社(下称大自达株式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在提交原始申请文件后,大自达株式会社对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次作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大自达株式会社相应地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2012年10月17日,涉案专利申请人由大自达株式会社变更为大自达公司。2012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申请发布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0880101719.7),专利权人为大自达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的方邦公司,是国内知名电磁屏蔽膜制造商,制造、销售了型号为HSF6000-2等8款屏蔽膜产品。2013年至2016年,方邦公司就上述8款产品获得销售毛利润3.05亿余元。然而,这8款产品却引发了一起巨额专利诉讼。2017年1月,大自达公司以上述8款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10,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将方邦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方邦公司销毁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销毁所有库存涉嫌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92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72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如何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关于第一金属层以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这个技术特征,从而确定大自达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第一金属层以沿着所述绝缘层的所述单面表面成为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大自达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除了应当运用说明书、附图及其他相关权利要求以外,还应当结合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并且说明书、附图、其他相关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优于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含义的通常理解,后者仅在前者不足以明确权利要求时起补充解释的作用。虽然方邦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第一金属层以沿着所述绝缘层的所述单面表面成为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方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于大自达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不予支持,并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粤7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驳回大自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大自达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粤民终23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个阶段我国企业需要重点攻关之一的就是在高科技的关键领域实现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和突破。本案诉讼所涉的情形是,在电磁屏蔽膜行业全球市场规模排名靠前的中国企业制造、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的核心技术属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还是侵害日本企业发明专利权的问题,涉案索赔金额高达9200余万元,案件结果会给全球相关行业格局带来深远影响。法院经过证据保全、传唤鉴定人、开庭审理、咨询技术调查官等合法程序,平等对待国内外当事人,依法保护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公正审慎地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对于争议焦点即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法院综合运用“(专利文本)内部解释”“外部解释”“历史解释”“诚实信用原则”等多方规则进行审查。严格审查涉案专利审查档案的内容,审查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在划定专利权边界上达成了何种一致意见。在申请发明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如不接受相关审查意见,应当详细地做出相应说明回应,或者在进一步修改时清晰、合理地对相关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或解释;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接受了相关审查意见并以此为基础获得专利授权,则其在侵权诉讼中提出与申请时所同意的审查意见相左的意见,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应得到支持。
基于此,法院从专利文本对社会公众形成的公示作用角度,认为侵权判定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必须符合专利权产生时所公示的边界,必须符合国家授予和保护这种专有权利的初衷,从而阻却专利权人在申请环节与维权环节“两头得利”导致的对技术的不当垄断,保障社会公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运用、以及后续技术创新的合理空间。该案彰显了司法权护航新兴产业、繁荣技术创新市场的信心和能力。
【作者简介】
朱文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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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