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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由“拳皇案”看游戏角色形象保护的裁判规则


推荐理由


本案是将经典游戏角色形象拍摄为电影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判决通过对纷繁复杂的权属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厘清了近二十年来权利流转的过程,准确认定了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此外,对于诉争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四项权利,判决就其各自所控制的行为对象、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结合电影作品的特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阐述,作出了合理的适用和认定,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18)京0108民初64742

案由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杨德嘉
审判员:王栖鸾
审判员:尹   

书记员

陆燕  韩乔亚  何璐


当事人

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普通合伙)

裁判日期

202061








裁判结果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就其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家与电子游戏相关的网站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为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负担]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连带赔偿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3.驳回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64742
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普通合伙)。
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玩公司)与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时代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驰克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以下简称湃拉工作室)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戴越,被告金刚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被告威驰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李宏,被告湃拉工作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就侵害著作权行为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250万元;3.连带赔偿乐玩公司合理开支10万元;4.在腾讯网(tencent.com)、新浪网(sina.com.cn)、搜狐网(sohu.com)互联网媒体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以消除对乐玩公司的影响。
事实和理由:《拳皇》系列游戏系日本SNK公司于1994年开始发售的一款经典对战型格斗街机游戏,简称“KOF”。经日本SNK公司授权,乐玩公司享有《拳皇》97版和98版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以及涉案游戏的人物角色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乐玩公司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制作、发行的电影《三流女侠》(以下简称涉案电影)中使用了涉案游戏的经典人物形象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侵害了乐玩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三被告对涉案电影中的对应角色进行误导性地命名并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其影片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金刚时代公司辩称:1.乐玩公司起诉依据的相关权利是非独占性、排他性的,无权单独提起诉讼。2.乐玩公司主张的角色形象作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涉案电影中的人物形象与乐玩公司主张的游戏角色形象不仅存在明显差异,且权利的载体和媒介亦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权的前提。3.乐玩公司主张的角色名称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且涉案电影中的人物名称与乐玩公司主张的涉案游戏中的角色名称不同。4.金刚时代公司与乐玩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电影的宣传语系由宣传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添加。5.乐玩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乐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威驰克公司辩称:1.乐玩公司并非涉案游戏的运营商,不享有该游戏的经营利益,亦不享有不正当竞争案由的诉权。2.威驰克公司既不是涉案电影的投资人亦不是著作权人,其仅是在金刚时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电影上署名联合出品人,未参与涉案电影的制作、宣传、发行,不享有收益分配,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他意见同金刚时代公司的答辩意见。综上,不同意乐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湃拉工作室辩称:1.乐玩公司对涉案游戏不享有权利且无权就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2.金刚时代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完整独立的著作权,湃拉工作室不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3.涉案电影使用的角色形象、人物名称等与涉案游戏不同,不知火舞重操就业的宣传语亦与湃拉工作室无关。4.涉案电影的人物形象、故事场景、故事情节、故事的表达方式与涉案游戏均不同,不存在混淆行为。5.乐玩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乐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游戏及相关权利人
(一)关于涉案游戏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5865号公证书载明:2018727日,使用苹果手机在App Store的搜索栏内以“the king of fighters”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KOF Pack”进入相应界面一,该界面一中信息栏目下显示开发商:SNK CORPORATION,类别:游戏;点击界面一中的“SNK CORPORATION 开发者进入相应界面,继续点击该界面中套装栏目下的“KOF PACK”游戏,登录Apple ID显示相应界面二;点击界面二中的“THE KING OF FIGHTERS'97”游戏,界面中新功能栏目下显示版本1.1.2”,预览栏目下显示不朽的名作[拳皇97]The King of Fighters 97)登陆iphone/ipad”,信息栏目下显示开发商:SNK CORPORATION,大小:103.6MB,类别:游戏:街机游戏,下载并安装“THE KING OF FIGHTERS' 97”;点击界面二中的“THE KING OF FIGHTERS'98”游戏,预览栏目下显示被公认为人气格斗游戏[拳皇]系列中最为平衡的作品,[拳皇98]终于在iphone平台登场!,信息栏目下显示开发商SNK COPRPORATION,大小129.5MB,类别 游戏:街机游戏,下载并安装“THE KING OF FIGHTERS' 98”。运行上述两款游戏,启动界面中分别载明“THE KING OF FIGHTERS'97 TM / SNK ©SNK CORP. OF AMERICA 1997”“THE KING OF FIGHTERS'98 THE SLUGFEST TM / SNK ©SNK CORP. OF AMERICA 1998”
(二)关于涉案游戏的权属及许可情况
1.破产公司株式会社SNK(以下简称破产公司SNK)将涉案游戏的知识产权转让至日商玩多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商玩多点公司)
20011030日,破产公司SNK向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提交《许可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1条 请求许可事项:我方与日商玩多点股份有限公司间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另附),以2亿1000万日元之价格将知识产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第2条第1项 如附表目录所示,破产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各自是相互关联的权利内容,因此,相比分开销售而言,一次性全部转让为上策;第5项 故,经过考虑,决定将破产公司持有知识产权一并转让给日商玩多点股份有限公司,故提出该许可申请。日本大阪地方法院第6民事部于20011030日同意上述申请。
20011030日,破产公司SNK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宫崎裕二(甲方)与日商玩多点公司(乙方)就甲方持有的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合同中载明,1条 甲方将附表目录中所示知识产权(以下称本知识产权),转让给乙方;第3条 作为本知识产权的转让对价,乙方向甲方支付2亿1000万日元(含消费税)
2001118日,破产公司SNK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律师宫崎裕二(甲方)与日商玩多点公司(乙方)就双方20011030日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订立备忘录。其中载明:甲乙双方确认,附表一览表中所示的游戏相关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含演绎作品等派生的其他一切权利)包含在本合同第1条中的本知识产权’”。后附的软件一览表中包含涉案游戏,其中作品名称为拳皇'97”的游戏发售日期为1997728日;作品名称为拳皇'98”的游戏发售日期为1998722日。
20171213日,日商SNK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商SNK公司)董事长外山公一出具声明,证明前述《许可申请书》《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及《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备忘录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20171221日,日本大阪法务局对上述《许可申请书》《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备忘录及声明进行了公证。日本国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分别于20171221日、20171226日对上述公证文件进行了认证。
2. 日商玩多点公司名称变更为日商SNK玩多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商SNK玩多点公司)
日本大阪法务局北大阪支局于201688日作出的《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中载明,公司名称日商玩多点公司于200377日变更为日商SNK玩多点公司,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81日。就该《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的复印件,日商SNK公司董事长外山公一于20181116日出具声明并记载兹以证明该副本与原件相同。日本大阪法务局于20181116日对该《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复印件及上述声明进行了公证。日本国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分别于20181116日、20181119日对上述公证文件进行了认证。
为证明日商玩多点公司名称变更为日商SNK玩多点公司的事实,乐玩公司提交了(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570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5704号公证书),记载了第三方媒体对前述更名情况的相关报道。该公证书载明:(1)搜狐网于2016112日发布标题为“SNKP更名为SNK:将加强核心游戏研发的文章,文中载明SNK作为《拳皇》《合金弹头》等知名游戏的开发商,因为经营不善,与2001年的1030日宣告破产,之后也是与Playmore合并为SNKP”;(2)百度百科中记载“SNK公司于20011030日因运营不善宣布破产,并与Playmore合并为现在的SNK Playmore公司……就在20037月,PLAYMORE改名为‘SNK Playmore’(以下简称SNKP),标志着川崎的计划的第二步还魂完成。至此,SNK正式完成复活计划;(3http://www.snk-copr.co.jp/cn/snk-history/ 网站中栏目为“2003 SNK PLAYMORE诞生下记载:“2001年,[株式会社PLAYMORE]继承了SNK的知识产权20037月将商号更改为[株式会社SNK PLAYMORE],将进行人气游戏系列续作的开发,制作老虎机游戏等业务,这是SNK新的起航
3.日商SNK玩多点公司名称变更为日商SNK公司
日本大阪法务局北出张所于2017921日作出的《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中载明,日商SNK玩多点公司于2016121日变更登记为日商SNK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0181日。日本国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分别于2017922日、2017926日对该《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进行了认证。
35704号公证书记载了第三方媒体对前述更名情况的相关报道:(1)搜狐网于2016112日发布标题为“SNKP更名为SNK:将加强核心游戏研发的文章,文中载明公司将于121日将公司名称从SNK Playmore正式更改为SNK”;(2)网易爱玩网于2016112日发布的标题为“SNK Playmore宣布将于12月更名为SNK集团的文章;(3)百度百家号于2016112日发布的标题为重新归来SNKPlaymore正式更名SNK”的文章;(4)腾讯游戏于2016112日发布的标题为沿袭旧称 原SNKP正式更名为SNK”的文章;(5)游民星空网于2016111日发布的标题为“SNK Playmore正式更名SNK老牌厂商重新归来的文章;(6)百度百科中记载“SNK Playmore表示为了进一步扩大国内外对SNK这个品牌的认知度,正式决定2016121日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随着公司名的变化,出品游戏所使用商标和企业LOGO也将随之换新,标语也变为‘The Future is Now’(未来就是现在),也算是象征了SNK在本世纪初破产时祈愿的重生未来终于彻底成为了现实;(7http://www.snk-copr.co.jp/cn/snk-history/ 页面中栏目为“2016 A NEW BEGINNING”下记载:为了令国内外对[SNK品牌]产生更深刻的认识并提高企业价值,本公司将公司名更改为株式会社SNK。希望在SNK粉丝的眼中,就看到[SNK]品牌的复活,希望新的粉丝们能见证新生[SNK]的诞生。为此,我们将回到原点,继续提供深受大家喜欢的游戏,这是本公司的期望
4. SNK美国有限公司(SNK Corporation of America)(以下简称SNK美国公司)将涉案游戏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日商SNK玩多点公司(即现日商SNK公司)
为证明SNK美国公司已将涉案游戏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日商SNK玩多点公司(即现日商SNK公司),乐玩公司提交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25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5253号公证书)及美国国家版权局登记记录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件。
45253号公证书载明,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copyright.gov,依次点击简介(Overview”-“搜索版权登记(Search Copyright Records栏目进入相应页面,将搜索属性选择注册编号(Registration Number,并在搜索框输入“V3502D737”进行搜索,分别点击搜索结果中第35“The king of fighters’ 97/TX 4-507-8631997、第36“The king of fighters’98 the slugfest/TX 4-731-376(1998)”,进入相应页面;在页面中点击超能力战士和其他119个作品名称(Psycho soldier &119 other titles”,页面显示:文件编号:V3502D737,登记日期:2003-09-30,执行日期:03919日;03925日;于011030日生效,备注:版权转让,转让方:SNK美国有限公司(SNK Corporation of America,受让方:日商SNK玩多点股份有限公司,作品名称清单中包含作品名称为“The king of fighters’ 97/TX 4-507-8631997”“The king of fighters’98 the slugfest/TX 4-731-376(1998)”在内的共计120个作品。
美国国家版权局登记记录证明所附文件中包含SNK美国公司与日商SNK玩多点公司于2003919日签订的《版权转让书》,该版权转让书中载明,转让人SNK美国公司确认其已向受让人日商SNK玩多点公司转让附件A中所述作品版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包括无形动产,以及所述版权象征的商誉及相关注册信息,并于20011030日生效。附件A作品名称清单中包含作品名称为“The king of fighters’ 97/TX 4-507-8631997”“The king of fighters’98 the slugfest/TX 4-731-376(1998)”在内的共计120个作品。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公证认证处于20191022日对上述美国国家版权局登记记录证明及所附文件进行了公证。美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分别于20191024日、20191029日对上述公证文件进行了认证。
5. 日商SNK公司将涉案游戏的相关权利授权给乐玩公司
2017714日,日商SNK公司(授权人)向乐玩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人将附表一游戏,包括全部游戏人物、道具等的美术形象及其名称、音乐、图片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相关权利授权给被授权人使用。授权性质为非独家,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使用期限自20151221日起至20211231日止。该授权书由日商SNK公司授权代表外山公一的签字盖章确认。上述授权书提及的附表一中包含游戏名:拳皇KOF系列,游戏数:27,游戏题材:写实风格、现代世界,全球格斗家对战的内容。
2018719日,日商SNK公司(授权人)向乐玩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确认书》,载明:鉴于授权人已于2017714日签署了《授权书》,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获得授权人拥有独立、完整版权的游戏及游戏要素(以下简称授权游戏,具体见《授权书》附表一)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授权。对于任何第三方侵犯授权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被授权人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近期,授权人发现影视作品《三流女侠》(包括但不限于预告片、正片、花絮、海报)(以下简称侵权作品)涉嫌侵害授权游戏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为维护授权游戏的合法权益,授权人特做授权确认如下:被授权人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作品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方、出品方、摄制方、发行方、投资方、播出方等)采取维权措施。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送警告函、通过申请公证、律师见证、法院调查取证或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收集侵权证据、提出交涉、索赔并依协商程序获得赔款、向相关部门举报、提起行政投诉、提起各类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并获得赔偿、刑事报案等。该授权书由授权人授权代表外山公一签字盖章确认。2018725日,日商SNK公司董事长外山公一出具声明,证明《授权书》《授权确认书》原件与副本的一致性。201886日,日本大阪法务局对上述《授权书》《授权确认书》及声明进行了公证。日本国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分别于201886日、201887日对上述公证文件进行了认证。
三被告认可上述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均不认可乐玩公司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认为乐玩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中转让著作权的作品名称为拳皇97/TX4-507-8631997年)” “拳皇98 梦之决斗/TX-4-731-376”,与涉案游戏名称不一致,且乐玩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游戏的版权来源于日本株式会社SNK以及来源于SNK 美国公司相互矛盾。此外,威驰克公司认为乐玩公司无法证明破产公司SNK对涉案游戏享有著作权。湃拉工作室认为乐玩公司提交的《许可申请书》中的附表目录软件一览表无法对应,且《软件一览表》未经破产公司SNK及破产法院的确认,乐玩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破产公司SNK已将涉案游戏的知识产权转让给日商玩多点公司。
威驰克公司认为乐玩公司并非涉案游戏的运营商,不享有涉案游戏的经营利益,亦不享有诉权。为此,威驰克公司提交了中国文化市场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拳皇97OL》运营商为乐道互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道互动公司);《拳皇98终极之战OL》运营商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拳皇98终极之战WEB》运营商为深圳凯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凡公司)。乐玩公司认为其基于原始权利人授权取得涉案游戏的相关权利,有权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且威驰克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涉及运营单位为腾讯公司和乐道互动公司的游戏,并非涉案游戏,均系SNK公司原始权利人授权使用拳皇游戏形象改编的回合制对战游戏,与本案无关。
乐玩公司表示,破产公司SNK因为破产运营将《拳皇》系列游戏整体转让给了日商玩多点公司,但因为美版的游戏是在美国登记的,因此后续SNK美国公司的转让行为也是为了配合先前破产公司SNK的转让行为。证据中记载的名称为“the king of fighters 98 slugfest”的游戏即为涉案的拳皇98游戏,中文名称之间的差异是由于翻译导致的。
二、关于涉案电影
乐玩公司提交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75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8755号公证书)载明:2018329日,登录爱奇艺网站(www.iqiyi.com),进入电影栏目首页,在搜索框内输入三流女侠,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三流女侠2018”,显示:导演:本李;地区:华语;主演:金思雨、王勉;上映时间:20180324日。影片简介显示:怪力少女乔凡总是无法控制自己的力量,在她遭遇不明刺客攻击后,被迫走上为父报仇的道路。她在红衣女侠丽娜魔鬼式训练下变身成为一名低配女侠。点击播放该涉案电影,播放页面下方提示您可以免费观看前6分钟,完整观看请立即购买,点击立即购买,输入账号密码后进行充值,充值后观看完整影片。电影片尾显示角色有蔡主任”“陈胖子”“唐唐摄制/出品: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电影于2018324日在爱奇艺平台上线,于2018423日下线,但乐玩公司不认可2018423日时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仅确认在20181218日时经其核实,已不存在被诉侵权行为。
威驰克公司为证明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提交了金刚时代公司与爱奇艺公司订立的《独家授权书》,载明授权作品为《三流女侠》,分成单价 2/有效付费点播量。授权权利为独家全平台公开播映权及公开传播权、独家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单独进行维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乐玩公司认为该授权书在没有提交三被告之间关于电影投资拍摄协议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影视行业惯例,向互联网平台分发时均是统一对外授权,并不能证明其余二被告未参与到涉案电影的拍摄。金刚时代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著作权人在合同中体现的仅是金刚时代公司,实际上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共同享有涉案电影的著作权,相关责任也应共同承担。
湃拉工作室为证明其仅是涉案电影的投资人,提交了金刚时代公司出具的《确认书》,载明:电影《三流女侠》(导演:本李;主演:金思雨、王勉、向遨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我公司所有;由上海湃拉工作室参与投资、制作的电影《垫底辣妹之刺客联盟》即为电影《三流女侠》,《垫底辣妹之刺客联盟》为影片原暂定名。乐玩公司认为湃拉工作室系涉案电影的署名权人亦是投资人,故其作为被告的主体适格,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刚时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湃拉工作室享有署名权,亦参与投资制作了涉案电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被诉行为
(一)与被诉侵害著作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乐玩公司主张涉案游戏中的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四个角色形象构成美术作品。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未经许可将上述角色形象改编为涉案电影中的人物形象,侵害改编权和复制权;2.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该四个人物形象固定、拍摄为电影,侵害摄制权;3.将包含有侵权内容的涉案电影通过互联网传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关角色形象的对比及双方意见具体如下:
1.“不知火舞丽娜(见附件一)
乐玩公司主张涉案游戏中不知火舞的形象特征为身材丰满、面容姣好的青年女性:扎高马尾,身着红色高衩忍者服,红衣配有白边,扎白腰带、足蹬红黑靴子,手拿扇子,擅长热扇舞。涉案电影中丽娜的形象与不知火舞的上述特征基本相符。
金刚时代公司及威驰克公司认为丽娜作为涉案电影的配角,其中一套服饰是为了体现红衣女侠的人物特征,运用了中国红的传统汉服元素,以及流苏耳环、鱼形玉佩、含祥云图腾的服装等独创性中国传统元素,与不知火舞在整体视觉上的主要特征不符。此外,不知火舞在涉案游戏中有红、蓝、粉、白四套不同颜色的服装;而从局部细节上看,丽娜的发型及身着的短裤、护腕、鞋均与不知火舞不同。
湃拉工作室认为丽娜的发色、耳环、衣着、护腕、护腿、扇面的颜色等均与不知火舞不同。
2.“陈国汉陈胖子(见附件二)
乐玩公司主张涉案游戏中陈国汉的形象特征为身材肥壮、光头,身着白色韩式跆拳道衣裤,上衣为短袖,胸前缠着铁链,因身材肥胖,故又称胖子。涉案电影中陈胖子的形象与陈国汉基本相符,也是肥胖、以铁链为武器的角色。
金刚时代公司及威驰克公司认为陈胖子在电影中是龙套角色,人物设定为格斗系学生,所以服装是普通的校园跆拳道服装,与陈国汉特有的韩国拳道服在细节上(蓝色元素)存在显著差异。陈国汉整体上是监狱罪犯的形象,身带铁链、铁球、手铐、脚铐且满脸络腮胡子,系身高227cm的巨人;而饰演陈胖子的演员身高仅为168cm,且无陈国汉形象特征。湃拉工作室认为陈胖子身高中等,没有突出技能,经常被人欺负;没有胡子,长相憨厚,肩挎单铁链,双手腕带铁链;穿着白色镶黑领口短衣,白色腰带,彩条运动鞋,无陈国汉身体庞大、力量惊人的角色特征。
3.“蔡宝奇蔡主任(见附件三)
乐玩公司主张涉案游戏中蔡宝奇的形象特征为身材矮小、头戴宽檐帽,戴墨镜,手套上有铁爪,身着棕色裤子,整体形象比较滑稽,因其形象似猴子故又称小猴子。涉案电影中 蔡主任的形象与蔡宝奇基本相符。
三被告认为蔡主任为侏儒形象,穿着绿色T恤,与蔡宝奇标志性的韩国拳道服及人物形象明显不同。
4.“二阶堂红丸唐唐(见附件四)
乐玩公司主张涉案游戏中二阶堂红丸的形象特征为身材比例较为协调(偏瘦),上衣着黑色背心,下着白色裤子,黑色皮带,戴黑色手套带,头发竖起(类似扫把头发型) 。涉案电影中 唐唐的形象基本使用了二阶堂红丸的全部特征,并刻意模仿前者的漏脊男士背心,还原度非常高;在发型方面,可能是考虑到不太好还原游戏角色的发型,故以略稀疏的黄黑色莫西干发型替代,但整体上也是头发竖起的形象。
金刚时代公司及威驰克公司认为唐唐角色设定为杀马特风格的不良学生,服装为黑色背心配西裤造型,发型是乡村杀马特风格,与二阶堂红丸高领大露背紧身衣、金色柱状发型的形象存在实质性差异。
湃拉工作室认为唐唐角色气质阴柔,其鸡冠式黄色发梢、黑色发根的立发形象与二阶堂红丸拖把式黄色立发、金色耳钉、体型健硕的形象明显不同。
此外,金刚时代公司与威驰克公司认为涉案游戏中的角色形象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涉案电影中的人物形象是围绕角色所体现的身份、经历、性格、姿态、服饰等因素结合而成,通过影片的故事情节来展现,具有独创性。湃拉工作室认为第08755号公证书显示申请公证的主体为西藏世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用公司),而非乐玩公司。在涉案游戏角色形象之前已有类似形象出现,相关角色的服装及配饰源于公有领域,不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涉案电影中的人物均为真人形象,五官身材比例、色彩及线条,赋予了影视人物生动的形态,具有独特的个性。乐玩公司表示世用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因此由其作为申请公证的主体不影响公证的效力。
(二)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08755号公证书载明:1.涉案电影在爱奇艺网站中的评分为6.9分,电影名称下方有不知火舞重操旧业的宣传语;2.播放涉案电影时,弹幕中显示有这是98拳皇吗”“小猴子?”“拳皇真人啊”“不知火舞”“蔡宝奇啊”“红丸啊这”“二阶堂红丸和陈国汉”“火舞就是美”“这个是拳皇里面的不是不知火舞等评论内容;3.此外,弹幕中还包含我只想打导演”“辣眼睛了”“看到这里决定不看了”“相当无语”“真的不想吐槽了等评论内容。
乐玩公司主张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在涉案电影中使用与涉案游戏角色近似的名称或形象予以命名。其中,陈胖子系利用与陈国汉相同的姓氏和角色体型特点命名;蔡主任系利用与蔡宝奇相同的姓氏命名; “唐唐系利用与二阶堂红丸字的谐音命名。2.在电影推荐语部分利用涉案游戏的角色名称,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涉案电影进行宣传,存在利用涉案游戏角色商誉进行搭便车之恶意,宣传内容虚假且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已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刚时代公司认为在涉案游戏不同版本和翻译中,上述角色名称也有不同的名字,比如陈国汉官方名称为张巨汉(CHANG KOEHAN蔡宝奇又叫崔稻妻(CHOI BOUNGE)。涉案电影中的人物名称与涉案游戏的角色名称完全不同,系三被告的原创。在涉案电影上线宣传期间从未使用涉案游戏的游戏名、角色名、游戏形象,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且不知火舞重操旧业的宣传语系爱奇艺公司责任编辑拟定的,与金刚时代公司无关。为此金刚时代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金刚时代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关于涉案电影推荐语的沟通邮件截屏,内容为推荐语:约个女侠闯江湖 约个女侠闯江湖爆笑开打 不要问我是谁,只想约个女侠闯江湖/约个女侠闯江湖,内功太深饶命啊,证明不知火舞重操旧业的宣传语系爱奇艺公司责任编辑拟定的,与金刚时代公司无关。2.影片宣传稿,证明金刚时代公司在宣传稿件中使用的图文从未涉及涉案游戏角色形象、名称等内容,不存在侵权行为。乐玩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认为宣传语系金刚时代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的共同行为。
威驰克公司同意金刚时代公司的意见,并认为乐玩公司并非涉案游戏的运营商,不享有该游戏的经营利益,亦不享有不正当竞争的诉权。同时,前述证据中提及的运营商为乐道互动公司、腾讯公司、凯凡公司的拳皇游戏中的角色形象与本案乐玩公司主张的角色形象类似,乐玩公司并非涉案游戏的权利人。
湃拉工作室认为涉案电影用不知火舞重操旧业进行宣传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不知火舞重操旧业的宣传语是宣传方确定,与湃拉工作室无关;涉案电影播放时有出品人的信息,不会让观影者产生混淆或误导。
四、其他
(一)关于涉案游戏及角色的知名度
为证明涉案游戏及角色的知名度,乐玩公司提交了第35704号公证书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国图检索报告。
35704号公证书载明:1.百度百科上关于拳皇”“拳皇97”及游戏人物角色不知火舞”“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的相关介绍显示,《拳皇》系列游戏于1994年制作发行,涉案游戏为系列游戏的经典之作。2.百家号为“265G游戏生活411日发布的题为1994-2018】《拳皇》系列这24年都经历了啥一文;3.逗游网关于拳皇97专区相关页面,页面包括详情”“点评”“论坛”“攻略”“新闻”“视频等栏目;4.跑跑车游戏网关于拳皇KOF98电脑单机版(经典格斗游戏)的下载页面;5.游民星空网拳皇97专区相关页面,页面包括专区首页”“新闻资讯”“攻略专题”“下载专题”“游戏论坛等栏目;6.3DM拳皇97 3DM中文站相关页面,页面包括首页”“下载”“新闻”“攻略”“视频”“图集”“论坛等栏目;7.游久网于2017418日刊载的从拳皇97到拳皇14 SNK首次把所有角色聚集在一款游戏一文;8.太平洋游戏网关于拳皇97“的页面,页面包括详细信息”“游戏介绍”“游戏图片”“游戏资讯等栏目;9.ZOL软件下载网关于拳皇97 完美版的页面;10.华军软件园关于拳皇97KOF完美加强版)电脑版的页面,页面包括软件介绍”“所属专题”“相关下载”“软件截图”“网友点评”“下载地址等栏目;11.新浪网新浪看点栏目于20180115日刊载《拳皇》国际上的正规比赛都玩哪些版本一文;12.3DM游戏网于20161230日刊载《拳皇14》全国官方赛总决赛即将开启 各路高手云集一文;13.新浪网新浪电竞栏目于2017811日刊载“Fighting!《拳皇》强势入驻WFC一文;14.新浪网新浪游戏栏目下于20180129日刊载《拳皇97》全球赛事开启 游戏加入新模式新角色一文;15.游久网于2017119日刊载盘点拳皇游戏史上经典女角色 不知火舞一姐地位谁能撼动一文;16.游久网于2017119日刊载拳皇中的不知火舞为何能成为游戏中人气最高的女角色一文;17.游民星空网于201415日刊载你还认识其中几个?《拳皇》经典人物全介绍一文;18.游民星空网于201699日刊载“SNK格斗游戏角色资料百科全书一文;19.acg人物网游戏频道关于拳皇游戏及人物角色的相关介绍;20.动漫人物网关于人物角色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的相关介绍;21.老男人网于201681日刊载《拳皇》性感女角色盘点 不知火舞最惹人爱一文;22.游侠攻略网于2017620日刊载《拳皇》系列女性角色盘点介绍一文。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8614日出具的检索报告载明,以“201011-20171231为检索年限,以拳皇作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进行检索,检出报纸文献1577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检出期刊文献39篇。
三被告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金刚时代公司认可涉案游戏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威驰克公司及湃拉工作室认为乐玩公司提交的第三方媒体报道不具有权威性,且报道中的内容涉及的游戏为拳皇系列游戏,比涉案游戏的范围大,无法以此证明涉案游戏的知名度。
(二)与乐玩公司主张经济损失相关的事实
乐玩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侵害著作权的经济损失为50万,并称该金额系根据涉案游戏及人物形象的知名度、三被告侵犯权项较多,涉案电影的首发平台爱奇艺公司知名度较高且具有大量会员等因素计算;在本案中主张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损失为250万,并称该金额系根据涉案游戏中游戏角色知名度较高、三被告侵权性质恶劣的程度(利用人物角色、相似名称、不知火舞宣传多种手段搭便车)以及给乐玩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涉案电影粗制滥造,且弹幕显示网友吐槽和负面评价)等情节因素计算。
金刚时代公司认为,乐玩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自身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即使三被告涉嫌侵权,乐玩公司也不存在损失。涉案电影与涉案游戏系不同的作品类型、艺术形式,拥有完全不同的受众。为证明涉案电影严重亏损,未获得任何收益,金刚时代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电影下线信息及猫眼专业版网络电影制作成本与分账官方数据的截图,显示涉案电影于2018324日上线,2018423日下线;制作成本为250万元,分账票房共计252 000元。2.涉案电影上线期间爱奇艺分账邮件截图,显示涉案电影的结算金额为357 722元。3.涉案电影营销推广合作协议及转账记录。4.涉案电影宣传物料拍摄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5.涉案电影美术组聘用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6.涉案电影后期制作合同、转账记录。7.涉案电影后期配音制作合同及转账记录。金刚时代公司主张前述证据证明涉案电影上线时间短,获得分账共计30余万元,但该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余万元,项目亏损严重。乐玩公司认为涉案电影的亏损不能作为三被告的免责事由。
(三)与乐玩公司公司主张合理开支相关事实
本案中,乐玩公司主张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及打印费。为此,其提交了金额分别为6988元、8165元及7500元的公证费发票、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以及金额为815.75元的服务设计费发票。乐玩公司表示,本案的实际合理开支应为123 468.75元,但在本案中仅主张10万元。其中律师费实际总额为10万元,因该费用为分期支付,目前提交的票据仅为第一期支付的5万元。三被告认可发票的真实性,但认为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乐玩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有乐玩公司提交的《许可申请书》《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备忘录》《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授权书》《授权确认书》、公证书、检索报告、网页打印件、发票,金刚时代公司提交的《独家授权书》、网页打印件、邮件截图、合同、发票、转账记录,威驰克公司提交的《独家授权书》、网页打印件及湃拉工作室提交的确认书等予以证明,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是否属于作品;二、乐玩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游戏角色形象主张权利;三、三被告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关系;四、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乐玩公司主张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五、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六、法律责任。对此,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是否属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本案证据显示,与涉案游戏相关的权利人之所属国分别为日本和美国,而我国与该两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涉案游戏在日本、美国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游戏中的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四个角色形象,均以线条勾勒、色彩搭配等方式构成,各自具有特点鲜明的五官、身材等外貌形态,以及风格迥异的服饰、发型等细节特征,是以平面造型艺术形式体现出的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依法应受保护。
二、乐玩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游戏角色形象主张权利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本案中,乐玩公司提交的《许可申请书》《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备忘录》《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美国国家版权局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日商SNK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确认书》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涉案游戏的相关权利由破产公司SNK转让至日商玩多点公司,日商玩多点公司在更名为日商SNK玩多点公司、日商SNK公司后,由日商SNK公司再授权予乐玩公司;而SNK美国公司亦将与之有关的涉案游戏相关权利转让至日商SNK公司,随后由日商SNK公司再授权予乐玩公司。此外,日商SNK公司还专门出具了《授权确认书》,明确乐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涉案电影中的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三被告虽指出美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声明其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乐玩公司另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美国国家版权局有关涉案游戏版权转让的登记记录,其内容与美国版权局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乐玩公司有关权属转让的主张。鉴于三被告对涉案游戏权属所持异议均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与此相关的辩称均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乐玩公司经合法授权,对涉案游戏及其中的美术作品(即涉案的四个游戏角色形象)享有相应著作权,有权在本案中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三、三被告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关系
涉案电影片尾载明摄制/出品: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故在缺乏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三被告为该影片的制片者。三被告合作拍摄涉案电影,在共同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亦应就该影片所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共同予以承担。本案庭审过程中,金刚时代公司也明确表示三被告之间就涉案电影存在合作关系,应共同享有著作权、共同承担责任。威驰克公司及湃拉工作室有关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辩称,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乐玩公司主张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乐玩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游戏早在涉案电影拍摄多年以前就已公开发表并广为传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被告应当有条件接触并知晓涉案游戏角色及其形象特征。将涉案四个游戏角色形象与涉案电影人物形象进行比对后不难发现,后者无论是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等视觉效果,还是诸多局部细节特征,均与前者具有高度相似性。例如,不知火舞丽娜蔡宝奇蔡主任的发型、服装、道具、体态基本相同;陈国汉陈胖子的武器、服装、体态基本相同;二阶堂红丸唐唐的衣着及造型基本相同,这些相同的内容还包括部分具有鲜明特点和个性化的细节,如不知火舞丽娜的扇子、蔡宝奇蔡主任的帽子、墨镜及武器、陈国汉陈胖子的铁链、二阶堂红丸唐唐的黑色手套等。尽管上述电影人物与游戏角色在个别细节方面有所不同,如不知火舞丽娜的耳饰、蔡宝奇蔡主任的服装颜色、二阶堂红丸唐唐的发色等,但这些少量的、非实质性的差异,并不能改变后者主要使用了前者作为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这一事实,亦不足以影响二者之间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判断。
在上述认定的基础上,本院对乐玩公司有关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的主张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摄制权。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本案中,涉案电影对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所采用的是近乎原样照搬式的使用,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乐玩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构成了对摄制权的侵害。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涉案电影通过爱奇艺网站进行传播,必然使其中所包含的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一同被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故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再次,关于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此,判断涉案游戏角色形象与涉案电影人物角色形象是否存在改编关系,关键在于后者是否在使用了前者实质内容的基础上,又加入了新的、独创的表达,从而使后者成为既包含前者又有别于前者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本案中,涉案游戏角色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在被以摄制电影的方法予以固定的过程中,虽然经历了从平面到立体,从游戏角色形象到电影人物形象的改变,但从上述改变的方式、程度、结果等方面看,仅是限于局部、细节层面的少量、非实质性的变化,并未增添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尚不足以使经改变后的涉案电影人物形象构成新的作品,其本质上仍是对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的复制,故未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
最后,关于复制权。如前所述,本案中对游戏角色形象所进行的复制,其具体方式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相关美术作品固定在相应载体上,属于摄制权控制范围内的复制行为。在摄制权已涵盖拍摄电影这一特殊情况下所发生的复制行为并足以进行规制的情况下,无需再行适用复制权这一规制一般复制行为的权项对此进行评判;同理,尽管涉案电影在被用于信息网络传播之前,必然存在将相关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的复制行为,但此类特殊条件下的复制行为,亦应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非复制权予以规制。因此,在已经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对于乐玩公司有关其复制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以其与乐玩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为由,辩称本案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并不以原被告属于同行业或存在直接、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判断。本案中,乐玩公司所主张的被诉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故对三被告的此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尽管双方对于被诉行为停止的具体时间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现有证据和双方意见,可以确认涉案电影于2018324日在爱奇艺网站上线,同年423日下线,故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诉行为已于该电影下线之时停止。因此,本案应适用2018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判断乐玩公司所主张的两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是否会导致混淆、误认。乐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游戏的传播时间长、范围广,在众多与电子游戏相关的网站、期刊文献中设有专区、专题或有专门文章对该游戏及不知火舞”“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等游戏角色进行介绍、评论,足以证明涉案游戏本身及其游戏角色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尽管在不同的游戏版本等情况下,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或存在其他称谓,但据此并不足以否定前述涉案游戏角色名称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及其所具有的识别力。
在将四个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用于电影人物的基础上,三被告又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电影进行宣传,并利用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的角色名称或形象特征将其电影人物命名为相近的陈胖子”“蔡主任”“唐唐,具有明显的混淆故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电影的内容与涉案游戏及游戏角色在内容、情节等方面存在授权、合作或具有改编、续写等特定联系,从而以不正当的手段借助涉案游戏及其角色的知名度、吸引力,误导公众观看其电影并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这是98拳皇吗”“拳皇真人啊”“不知火舞”“蔡宝奇啊”“红丸啊这”“二阶堂红丸和陈国汉等评论内容也可以看出,观众首先会将涉案电影及人物与涉案游戏和角色联系起来,而不会认为是三被告独立创作的、与后者无关的全新作品或人物。上述被诉行为,系擅自使用与具有一定影响的涉案游戏角色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涉案游戏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鉴于前述宣传语起到的作用是引起混淆、误认,其内容并非是对涉案电影的制作水平、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方面所进行的虚假宣传,而对游戏角色名称的使用行为也无需另行适用其他条款进行重复评判,故本案不应另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条。尽管乐玩公司有关法律适用的主张不够恰当,但并不影响对被诉行为不正当性质的认定,亦不影响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诉辩意见正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款。三被告作为涉案电影的制片者和传播者,辩称被诉宣传语系由案外人确定和使用,但未提交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六、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鉴于涉案电影已从爱奇艺网站下架,乐玩公司的此项请求客观上已得到实现。在缺乏证据证明涉案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下,该公司仍坚持本院判令停止侵权,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本案中,三被告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较为恶劣,且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在一定程度上给乐玩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及相应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本院认定应以在一家与电子游戏相关的网站上刊登声明为宜。
关于赔偿损失。金刚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电影的分账收益为30余万元。尽管该数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并不当然应以其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唯一依据,否则在违法所得极低甚至为零的情况下,权利人的高额损失将无从弥补。这不仅明显有违公平,亦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目的不符。尽管乐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但从本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判断,仅上述30余万元显然与乐玩公司所受经济损失存在较大差距。对此,本院将重点考虑以下情节:1.涉案游戏及角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2.涉案游戏角色形象被用于电影中的主要人物,在影片中起到重要作用;3.从涉案电影的摄制、传播以及观众评价等情况看,其在演员阵容、故事情节、制作水平等方面,并未表现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或较高观赏价值,吸引观众的主要原因在于使用了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相关人物名称及宣传语;4.公众须付费成为爱奇艺网站会员方可观看影片;5.涉案电影的传播范围和持续期间。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三被告就侵害著作权行为赔偿乐玩公司50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玩公司20万元。考虑到乐玩公司在本案中委托了律师,且相关证明权利归属、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工作量较大、专业性较强,故其所主张的10万元诉讼支出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2018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就其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家与电子游戏相关的网站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为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连带赔偿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 6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 000元;由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共同负担21 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杨德嘉

           王栖鸾

              
二〇二〇 年六月一日
              

           韩乔亚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法官介绍



杨德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审判员

 

       作者:研究会秘书处

责任编辑: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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