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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北高】由“YEEZY”商标案看联名商标保护的裁判规则




推荐理由


本案表现出公众人物联名产品在对其恶意注册商品上的维权之艰辛,法院通过对公众人物姓名权及其联名产品权利的保护,打击了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此外,对于联名款商标是否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结合公众人物和联名款商品的影响力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阐述,作出了合理的适用和认定,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裁判文书摘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32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斯寇特控股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伍德兰希尔斯,文图拉大道第21731号300室。
法定代表人:坎耶·韦斯特,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娟,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厦门椰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路10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爱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斯寇特控股公司(简称马斯寇特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92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27日,上诉人马斯寇特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宋永琛,第三人厦门椰智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椰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爱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第11161428号“YEEZY”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详见附图),由温州一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诺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内裤;帽;袜;内衣;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商标转让程序,该商标注册人在原审审理时为温州海帆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海帆公司),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

2015年12月22日,马斯寇特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一、Kanye West先生已授权马斯寇特公司处理与“YEEZY”艺名有关的全部知识产权事宜。“YEEZY”系Kanye West(坎耶-韦斯特)的艺名/昵称/外号,是美国著名歌手、唱片制作人、歌曲创作人、设计师及2020年美国总统竞选人。“YEEZY”亦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娱乐、鞋、服装、包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马斯寇特公司恳请认定“YEEZY”为鞋、服装、娱乐等商品和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保护。“Yeezy”作为Kanye West先生的艺名,在中国公众的认知中指向Kanye West先生,Kanye West先生对“Yeezy”享有姓名权、商业化运作的权利等多项在先权利。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Kanye West先生的姓名权、商品化权等多项在先权利,且与本案类似情形的案件已给予保护。马斯寇特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Kanye West先生早已将“YEEZY”用作球鞋品牌,“YEEZY”球鞋早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Nike、Adidas也于近年与Kanye West先生合作,将“YEEZY”品牌拓展到服装、袜子、包等产品上。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对马斯寇特公司在鞋、服装、包、袜等产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不正当竞争,会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亦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诉争商标的注册无效。

在商标评审阶段,马斯寇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上有关Kanye West先生的介绍及检索结果打印件、Kanye West先生专辑封面及单曲介绍资料打印件及中国主流音乐等网站媒体报道搜索结果打印件、鞋帮网、新浪博客、搜狐网等有关其与Nike合作推出的“NIKE AIR Yeezy”品牌鞋的宣传推广和终止合作等相关资料打印件、2014年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有关“乔治阿玛尼”“姚明”等商标的行政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等。

海帆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为:马斯寇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体现Kanye West先生授权其处理Kanye West先生相关姓名权事宜,马斯寇特公司无权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诉争商标系海帆公司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海帆公司对马斯寇特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马斯寇特公司引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并不适用本案。综上,请求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针对海帆公司的答辩,马斯寇特公司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诉争商标是Kanye West先生的艺名和昵称,是不争的事实。Kanye West先生与Nike、Adidas等合作推出球鞋品牌,在诉争商标申请之前就已在娱乐、鞋、服装、箱包行业达到驰名程度。海帆公司为同行业者,应知悉马斯寇特公司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难谓善意。诉争商标是对马斯寇特公司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他人在先权利。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海帆公司未在答辩中解释诉争商标的由来或创作思路,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为“臆造词汇”且与马斯寇特公司及马斯寇特公司商标毫无关联。诉争商标的现在所有人也申请注册了多件与马斯寇特公司商标相同的商标,更进一步说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诉争商标的注册无效。

之后,马斯寇特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部分球星名字和运动鞋品牌合作系列运动鞋品牌报道及球星简介打印件、商标网中一诺公司的商标列表打印件、Kanye West先生授权马斯寇特公司全权处理其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的公证书文件、海帆公司注册的商标信息打印件等主要证据。鉴于马斯寇特公司的质证理由是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理由的重申和强调,补充提交的证据是对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提交证据的补强,其质证理由及补充的商标信息等证据无再次质证的必要,故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对上述材料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2017年7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91931号《关于第11161428号“YEEZ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一、马斯寇特公司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系经Kanye West先生的明确授权,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马斯寇特公司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规范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行为的原则性法律条款,不适用于本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定职能审理范围。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二、马斯寇特公司请求对其“YEEZY”等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2014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先使用的“YEEZY”等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并具有较高声誉。综合马斯寇特公司在案证据,绝大多数为网络搜索词条打印件,且无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发布相关合同及发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全面反映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该公司的“YEEZY”等商标所标识的鞋、服装等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其“YEEZY”等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因此,马斯寇特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三、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马斯寇特公司提供的专辑唱片介绍、媒体报道等大部分证据反映的均是对Kanye West先生的介绍、报道及知名度情况,未反映“Yeezy”作为Kanye West先生别名的知名度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Yeezy”系Kanye West先生的别名,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因此,尚无充分理由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马斯寇特公司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马斯寇特公司所述在先案例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审理本案的当然依据。四、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行为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马斯寇特公司商标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马斯寇特公司提交的鞋帮网、新浪网、腾讯网的媒体报道等在案证据均系网络搜索引擎的词条打印件,在没有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定,且马斯寇特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较少涉及该公司的“YEEZY”等商标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因此,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五、马斯寇特公司的其它相关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综上,依照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马斯寇特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阶段



在原审诉讼中,马斯寇特公司向原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YEEZY”的词典解释打印页;
2.关于“Yeezy”作为坎耶·韦斯特(Kanye West)先生昵称的网络报道列表及打印件;
3.关于“Adidas Yeezy 350”系列球鞋的报道;
4.(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745号公证书摘页、(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746号公证书摘页、(2017)沪黄证经字第13658号公证书摘页;
5.一诺公司与温州中和智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和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曾/现属于一诺公司的部分商标列表、相关商标档案及涉嫌抄袭的商标权利人信息以及曾/现属于中和公司的部分商标列表、相关商标档案及涉嫌抄袭的商标权利人信息;
6.(2017)沪黄证经字第13657号公证书摘页;
7.胡利义名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清单及详细内容;
8.关于“YEEZY”和胡利义的网络报道等。

在原审诉讼中,海帆公司向原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诉争商标品牌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2.海帆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宣传合同及发票。

在原审庭审中,马斯寇特公司明确表示对于被诉裁定关于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认定不持异议,坚持关于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

原审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27号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明确认定:在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审再查,一诺公司现名下有6件商标,4件处于失效状态,2件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马斯寇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Kanye West先生作为美国说唱歌手,作品类型主要为嘻哈音乐,无论是专辑封面、各大主流音乐、视频、娱乐门户网站对于Kanye West先生及其专辑、巡演、排名、获奖等情况的报道,还是百度贴吧、新浪微博、豆瓣等网络平台网友关于Kanye West先生的讨论、发言,大部分都以“Kanye”或“坎耶-韦斯特”指代Kanye West先生,部分亦有将其称呼为“侃爷”的情况,几乎没有看到以“Yeezy”指代Kanye West先生的情形,故上述证据无法得出“Yeezy”作为Kanye West先生的艺名和昵称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已经与其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的结论。据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马斯寇特公司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从马斯寇特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网页报道等在案证据来看,“Nike Air Yeezy”等系列鞋款是耐克、阿迪达斯等知名运动鞋品牌推出的高端限量运动鞋款,采取限量发售的销售模式,销售量及发售地均有限制,受众范围较小,且很多证据显示的时间点系在2012年7月4日即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马斯寇特公司已将“YEEZY”作为商标使用在鞋、服装等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马斯寇特公司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漏审了其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对马斯寇特公司所提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列举,并认定“申请人的其他相关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故马斯寇特公司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由查明事实可知,诉争商标的原申请人一诺公司现名下有“LETGO”“尼斯尚品”等6件商标,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规模性抢注、囤积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马斯寇特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诉争商标标志本身并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马斯寇特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斯寇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


马斯寇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原审法院错误理解适用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YEEZY”是马斯寇特公司在鞋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商标。商标知名度的获得方式并不必然与商品的销售量相关,还可以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或者质量,或者经营者所使用的商标已是其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形象/符号等渠道来获得。“YEEZY”作为运动鞋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获得较高知名度,正是经过Kanye West先生授权后,有效利用其在公众中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Yeezy”这一艺名,并与具有全球知名度的运动品牌公司Nike合作,推出了“Nike Air Yeezy”联名款球鞋,并在短时间内受到广大相关公众包括很多知名公众人物及不同媒体的极力追捧,获得了“说唱第一鞋”的美称。

2.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不必然受商品实际销售量和销售地域的限制。虽然“YEEZY”的联名品牌并非在中国内地采取遍地开花方式销售,但如同众多高端奢侈品牌一样,由于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品牌信息的传递几乎不受实际经营地域的限制。实际上,马斯寇特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YEEZY”联名品牌已经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进行了推广和销售。中国网络媒体和部分传统平面媒体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对“YEEZY”进行了宣传和报道,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YEEZY”应该被认定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Yeezy”同时也是Kanye West先生具有较高知名的艺名/昵称。

“Yeezy”并非一个现有词汇,是Kanye West先生独创并一直使用的艺名/昵称。Kanye West先生获得了众多国际大奖,在音乐界具有非常高的地位和知名度,其艺名“Yeezy”早就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Yeezy”作为Kanye West先生的艺名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事实上,“Yeezy”被耐克公司和阿迪达斯公司分别选作为联合品牌的合作伙伴,正是首先看中了“Yeezy”作为Kanye West先生艺名/昵称的知名度。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马斯寇特公司对“Yeezy”这一特定名称所主张的姓名权。

三、原审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存在漏审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有误。

四、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诉争商标的最初申请人一诺公司先后在第9、11、18、24、25、30、35、42等多个不同类别共计申请注册40多个商标。在原审诉讼中,除1件商标正在申请中,6件商标已经处于无效状态外,其余商标均事实上处于转让或正在转让的法律状态。目前,马斯寇特公司核实后发现,其余商标均已经转让完毕。一诺公司申请注册40余件商标,完全超出了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系以转让商标获利为根本目的。一诺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正式经“决议解散”而注销,也说明了该公司系以申请商标转让谋取短期非法利益,一旦获利就立即注销公司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库在商标一旦转让成功后就不会显示原商标所有人的信息,原审法院未正确查明一诺公司曾经申请注册过并已经转让成功的商标,构成事实认定错误。五、海帆公司在实际使用诉争商标的过程中已经实际上引发了相关公众严重的混淆、误认,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客观因素。

国家知识产权局、椰智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中,马斯寇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其中包括SIZE尺码、鞋帮、SHAKE型格、milk新潮等杂志,当代生活报、每日商报、大河报等报纸关于“YEEZY”的报道;
2.搜狐、网易、虎扑、新新球鞋网、中国服装网等各类网站关于“YEEZY”的报道;
3.新浪微博博文,其中包括各类潮流杂志、潮流店铺、明星等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对“YEEZY”进行介绍和宣传;
4.关于“Nike Air Yeezy”及同类球鞋的发售量及营销策略的报道;
5.(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746号公证书,内容为椰智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利义的朋友圈信息;
6.(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419号公证书,内容为海帆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账号“YEEZY官方微博”发布了大量正品“YEEZY”球鞋的信息,并使用了Kanye West先生及其他明星穿正品“YEEZY”球鞋的照片;
7.Kanye West先生的照片、温州市塞豆隆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塞豆隆公司)注册的Kanye West先生头像商标的信息,并将该商标转让给椰智公司;
8.塞豆隆公司的公司注册信息,胡利义曾是公司的股东;
9.第17905344图形商标注册信息;
10.椰智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YEEZY椰智”的相关信息,其中内容有:椰智公司称“YEEZY品牌源自美国潮流说唱文化的创意灵感而生”“源于说唱领军人物坎爷对时尚潮流的独特见解”,椰智公司在该公众号中使用了Kanye West先生的女儿及其他明星穿正名“YEEZY”球鞋的照片;
11.诉争商标基本信息及转让公告;
12.百度百科关于Kanye West先生的介绍;
13.有关“YEEZY”的来源在知乎、百度百科等网站上介绍;
14.一诺公司、中和公司、海帆公司、椰智公司的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及其申请的与“YEEZY”有关的商标列表及商标信息;
15.胡利义相关公司的注册信息;
16.胡利义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
17.海帆公司及椰智公司经销的山寨“YEEZY”运动鞋与正品的对比表;
18.Kanye West先生妻子的照片;
19.球鞋艺术家创作的球鞋插画。

椰智公司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不予认可,主张并非海帆公司开办的微博;对证据7-8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9-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1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4-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8-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在二审庭审中,马斯寇特公司出示了证据1、2的原件,同时马斯寇特公司对证据2、3、4、7、10的网络报道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当庭向椰智公司出示了公证书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马斯寇特公司的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在案证据,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

(一)与诉争商标和诉争商标原申请人相关的事实

诉争商标由一诺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被提起异议,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后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于2015年1月27日转让予中和公司,于2016年10月6日转让予海帆公司,于2019年4月6日转让予椰智公司。一诺公司现已经注销。椰智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2日。

在二审诉讼中,海帆公司、椰智公司均明确表示,由椰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二审诉讼并进行意见陈述,椰智公司对海帆公司在商标评审中和原审诉讼中的陈述及相关行为予以承继和认可。

除诉争商标外,诉争商标原申请人一诺公司前后共计申请注册41件商标,包括3件“YEEZY”或含有“YEEZY”的商标,以及“椰子小子”“纯白色恋人”“純白の恋人”“Letgo”商标等。一诺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大部分商标已经转让予其他主体。

(二)与马斯寇特公司作为适格主体相关的事实

根据马斯寇特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Kanye West先生出具的《声明书》,内容显示:Kanye West先生授权马斯寇特公司独占性的将“YEEZY”作为商标使用,并处理其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在内)的姓名权、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确立和实施)。

(三)与Kanye West先生相关的事实

根据马斯寇特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与Kanye West先生相关报道的事实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关于Kanye West先生的相关网络报道共计350篇,其中最早一篇为新浪网在2004年2月20日登载的一篇关于Kanye West先生由于遭遇车祸等众多麻烦,计划良久的专辑《The College Dropout》到现在才和歌迷见面。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国内相关杂志、期刊关于Kanye West先生的报道共计102篇,其中最早一篇报道为当代生活报于2004年9月17日登载的一篇关于Kanye West先生获得2004世界音乐大奖最佳男歌手新人奖的报道。

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楚天都市报、腾讯网、国际在线、凤凰网、太平洋时尚网、金鹰网、华商娱乐频道、世界服装鞋帽网、中华娱乐网、大众网、新浪播客、音悦台、中国江苏网、福布斯中文网、VOGUE、GQ男士网、新华网、中国网、hypebeast、瑞丽网、中国青年网、中国日报网等网络媒体;北京青年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北京晚报、硅谷动力、新民周刊、北京青年报、东方早报、桂林晚报、钱江晚报、青岛财经日报、温州商报、法制晚报、新京报、深圳特区报、山西日报、扬子晚报、每日商报、大庆日报、大江晚报、攀枝花日报、当代生活报等报纸;音乐生活、多媒体世界等期刊,均对Kanye West先生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发行音乐专辑、单曲排行榜、格莱美获奖、全美音乐奖获奖、巡回演出、个人访问、福布斯排行榜、与纪梵希、LV等品牌开展合作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了大量的报道。

上述报道中,部分报道直接用英文名字称呼Kanye West先生,部分报道将其英文名字翻译为“坎耶·韦斯特”或“坎耶·维斯特”,少量报道使用“侃爷”“坎爷”“肯伊·威斯特”。此外,根据百度百科的相关介绍,“坎耶·维斯特”的外文名为“Kanye Omari West”,别名为“Ye、Yeezy”。

2.与Kanye West先生在音乐领域获得相关荣誉的事实

2004年3月30日,新浪网影音娱乐栏目登载了《美国BILLBOARD专辑排行榜(03.13-03.19)》一文,Kanye West先生的《The college dropout》专辑排名第四。2004年8月20日千龙网登载了《第21届MTV音乐录影带大奖将于8月29日美国揭晓》一文,其中提及“以唱RAP而迅速蹿红的黑人歌手Kanye West则成为了新人奖项的夺冠热门”。2004年12月16日,楚天都市报娱乐周刊登载了《远眺47届格莱美》一文,其中提及“金牌音乐制作人兼说唱歌手坎耶·维斯特(Kanye West)独揽十项提名,当仁不让成为本届格莱美奖上提名最多的艺人,更是将制作人的光辉发扬到了极致”。

2005年2月14日,新浪网影音娱乐栏目刊登了《Maroon5曝出格莱美大冷门 Kanye West收获颇丰》一文,其中提及“Kanye West的《The college dropout》为他得到了当晚的第三个大奖,即最佳说唱专辑奖”。

根据在案其他相关报道,2006年11月28日,Kanye West先生在香港开办首场亚洲个人演唱会。2008年,Kanye West先生获得全美音乐奖最佳hip-hop专辑奖,获得同年格莱美八项提名并获得最佳说唱专辑、最佳说唱歌手、最佳说唱歌曲、最佳说唱组合,还获得同年全英音乐奖“最佳国际男歌手奖”。2008年8月29日,春城晚报登载了《巨星坎耶·韦斯特即将来华“嘻哈”将席卷北京上海》一文。2008年11月,Kanye West先生分别在上海和北京举办个人演唱会。2009年4月22日,新浪音乐登载了《坎耶-韦斯特:时尚是Hip-Hop的一种表达》一文。

2010年,Kanye West先生和Jay-Z获得格莱美最佳RAP/演唱合唱奖。2010年7月13日,金鹰网登载了《嘻哈教父Kanye West重磅推出全新单曲POWER》一文。2010年12月21日,新华网刊登了《我美丽的扭曲黑暗传奇/Kanye West》一文,其中提及“美国公告牌杂志近日公布了有专业乐评人票选出的年度最佳专辑。2010年的欧美流行乐坛百花齐放,而美国饶舌坎耶·韦斯特(Kanye West)则凭借《我美丽的扭曲黑暗传奇》专辑位列榜首”。2011年1月8日,网易女人频道刊登了《Givenchy设计师Riccardo Tisci为坎耶·韦斯特(Kanye West)与Jay-Z的联合唱片<Watch The Throne>担任艺术设计》一文。

3.与Kanye West先生在服装、鞋等领域相关行为的事实

2009年2月5日和2009年2月6日,网易体育和凤凰时尚登载了《Kanye West X LOUIS VUITTON Womens sneakers》《Kanye West X LOUIS VUITTON sneakers新配色》《Kanye West推出新的LV设计》的文章,其中提及“Kanye West为LOUIS VUITTON设计六对sneakers的新运动鞋”。

2009年9月18日,搜狐音乐登载了《Kanye West确认将与LV合作 6月发售新款时装》一文,其中提及“目前,Kanye West正在筹划为Nike品牌代言Air Yeezy的鞋子。他证实了自己最近的着装全部由本人设计,并将会与Louis Vuitton品牌联合合作发行这些时装”。2009年11月14日,温州商报登载了《今年最红高帮潮鞋》一文,其中提及“Nike air Yeezy嘻哈大牌Kanye West在今年夏天与NIKE合作改造的一款高帮球鞋”。

2011年3月10日,时尚网登载了《嘻哈天王成时装周前排一霸 比超模秀还多!》一文。2011年4月6日,腾讯娱乐登载了《Kanye West涉足时尚界 与设计师共同设计丝巾》一文。2011年4月26日,新华网登载了《“潮王”Kanye West穿女装》一文。2011年7月27日,中国江苏网登载了《Givenchy x Kanye West and Jay-Z 2011秋冬联名合作款》一文。2011年8月29日,新浪网登载了《Kanye West穿Yeezy2新色练手JayZ献唱MTV颁奖礼》一文,其中提及“Kanye West联手Jay-Z带来最近歌曲的表演,同时也带来了Air Yeezy 2代的第二个配色,灰色鞋面橙色鞋帮搭配夜光绿材质的外底,延续了Air Yeezy 1代的经典搭配”。

2012年3月7日,中国经济网登载了《Kanye West 2012/2013秋冬女装》一文,提及“法国巴黎当地时间3月6日,品牌Kanye West在2012/2013秋冬巴黎时装周上发布了2012/2013秋冬女装系列。品牌持有人坎耶·欧马立·韦斯特(Kanye Omari West)其实是一位美国的饶舌歌手,他曾为Nike和Louis Vitton设计过运动鞋款”。

(四)与“YEEZY”鞋相关的事实

根据马斯寇特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与“YEEZY”鞋相关媒体报道的事实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关于“YEEZY”鞋的网络报道共计142篇,最早的一篇为2008年4月21日鞋帮kicks.cn网“KICKS TALK”版块中网友关于Kanye West先生脚上穿“Air Yeezy”的贴子;期刊报道共计24篇;报纸报道共计14篇。

自2008年4月至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鞋帮kicks.cn网、新浪网、新新球鞋网、新华网、环球鞋网、腾讯网、中国服装网、虎扑篮球网、扬子晚报网、人人小站、中国品牌服装网、Vogue时尚网、中国鞋网、潮流先锋网、搜狐网、中国日报网、北方网、中国品牌服装网、全运动SIZE、中国服装鞋帮、shake型格、长江日报、青年时报、等媒体均对“Nike Air Yeezy”鞋进行了报道。

2.与“YEEZY”鞋与“Yeezy”名字之间关系的相关事实

2009年3月17日,新新球鞋网新闻栏目登载了《Nike Air Yeezy —— Nike Sportswear x Kanye West》一文,其中提及“Nike Sportswear和葛莱美奖得主Kanye West共同打造的Nike Air Yeezy隆重登场,以Kanye West的绰号Yeezy为名,结合Nike悠久的运动历史,并以创新设计结合经典款式、材质、和设计元素,完美呈现Kanye West的独特风格”。

2009年4月8日,腾讯网体育频道登载了《Nike Air Yeezy正式发售》一文,提及“Nike Air Yeezy终于在美国时间4月6日正式公开发售了……这双以韦斯特昵称‘Yeezy’为名的Nike Air Yeezy终于诞生”。

2009年12月28日,博客大巴刊登了一篇Nike Air Yeezy介绍的博客,其中提及“在2009年,这双本来仅仅是Nike为Kanye个人推出的神秘球鞋终于上市限量发售。这就是Nike Air Yeezy(Yeezy是Kanye的另外一个外号)。Air Yeezy由Kanye West和Nike设计师Mark Smith设计,其设计理念源于经典的Air Jordan 3, Air Yeezy一经上市,由于其稀有的数量,经典的设计以及Kanye West的个人魅力,立即引发人们的抢购,其价格也飙升数倍之多”。

2015年,VOGUE时尚网登载了《Kanye West的10个时尚瞬间》一文,提及“作为一名乐坛巨匠,Kanye 在时尚界的宏大志向众人皆有目共睹。在与Adidas合作的最新版YEEZY Boost 350面世之际,我们不妨一起来回顾一下Kanye West曾在时尚所留下的痕迹”。

3.与“YEEZY”鞋的销售、评价相关的事实

2009年4月10日,新浪网体育频道登载了《行情:DEAL限量发售Kanye West Air Yeezy》一文,文章载明了DEAL于4月18日独家限量发售“Nike Air Yeezy”,并列明了DEAL在天津店、鼓楼店、东四店的地址和电话。

2009年4月11日,环球鞋网登载了《Nike Air Yeezy限量运动鞋》一文,并配有图片。2009年4月13日,鞋帮kicks.cn网登载了《Nike Air Yeezy发售现场盛况(泰国、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和加拿大)》一文,提及“Nike Air Yeezy终于4月4日相继在泰国、新加坡、美国和加拿大发售,受到了无数球鞋爱好者的狂热追捧。4月18日,北京潮流鞋店Deal将独家发售Nike Air Yeezy,更值得大陆地区球迷的期待”。

2009年4月13日,新浪网体育频道登载了《4.17 Air Yeezy 中国首发Hip-Hop Party》一文。同日,鞋帮kicks.cn网登载了《Air Yeezy 国内限发抢购攻略——京津两地三店发售 超限量鞋款排队在即》一文。

2009年4月14日,鞋帮kicks.cn网登载了《Nike Air Yeezy说唱第一鞋》《Air Yeezy-Black Pink跳跃的灵魂》的文章;同日,鞋帮杂志的新浪官方博客登载了《Nike Air Yeezy限量发售报道》,其中提及“Air Yeezy源自坎耶·韦斯特的无限创意激情,植入耐克在设计和性能上的创新元素。”2009年4月18日,鞋帮kicks.cn网登载了《Air Yeezy主题Hip-Hop Party,同场加映发售现场》一文。

2009年5月,中国服装鞋帮杂志刊登了《Nike Air Yeezy Released 霓虹登场》一文,其中提及“这双曾经被无数神秘笼罩着的鞋款来到了中国大陆,来到了京城潮流地标的Deal”。2009年5月,全运动SIZE杂志登载了《宇宙最强力量!!!——全面解读Nike Air Yeezy》一文。2009年12月1日,法制晚报登载了《运动鞋耍酷?看这12款》一文,其中提及“《商业周刊》评选出12款最酷运动鞋,其中耐克 Air Yeezy荣登榜首,这款由Kanye West和耐克联名设计的高帮鞋款,成为耐克2009年最受追捧的鞋”。

2011年6月29日,腾讯网登载了《Nike Air Yeezy 2发售信息》一文,其中提及“有消息说Nike Air Yeezy 2将在2011年11月25日发售”。2011年8月29日,新浪网登载了名为《Kanye West穿Yeezy 2新色联手Jay-Z献唱MTV颁奖礼》一文。2011年8月30日,中国服装网登载了《光芒闪耀的舞台 Nike Air Yeezy 2进阶报道(图)》一文。2011年10月19日,新华网登载了《说唱天王:说得好 衣服也做的好》一文,其中提及“他曾于Fendi实习,为Nike设计过Yeezy球鞋,并与Louis Vuitton也有过一次合作”。

2012年3月22日,南海网登载了《组图:新一轮抢购狂潮Air Yeezy 2将发售》一文,其中提及“极品潮鞋Air Yeezy 2即将推出。坎耶·韦斯特在伦敦时装周时曾上脚曝光了此鞋。这款Air Yeezy 2将于4月13日限量上市,售价250美金”。2012年3月24日,新浪网登载了《2012潮球鞋盖乔丹 爆款Air Yeezy 2’s(组图)》一文。2012年3月30日,腾讯体育登载了《组图:最新热门鞋款Air Yeezy 2设计草稿曝光》一文。2012年5月31日,中国服装网登载了《Nike Air YeezyⅡ科技与创新》一文;同日,腾讯体育登载了《Nike Sportswear 推出Nike Air YeezyⅡ》一文,其中提及“白色金款与黑色款Nike Air YeezyⅡ自6月9日起在全球指定Nike店铺限量发行”;VOGUE时尚网登载了《Nike Sportswear 2012年夏季推出Nike Air YeezyⅡ》一文;新浪网登载了《肯爷御用鞋款Air YeezyⅡ向经典跨界训练鞋致敬》一文。2012年6月10日,中国鞋网登载了《Nike Air Yeezy 2官方公布两款配色细节图》一文。2012年6月18日,新浪网登载了《连续3天在时尚店铺排队 江湖潮人追捧限量鞋》一文,其中提及“为买一款限量版的球鞋,江湖300多潮人连续3天聚集在汉口一家专卖潮牌的时尚店铺排队。作为本年度最热门的鞋款之一,鞋迷们对Nike Air Yeezy 2的渴望程度可想而知。在美国,不少鞋痴更是提前1个月带上帐篷在鞋店外守候。Yeezy在中国少数几家时尚店铺投放了500双,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

(五)与海帆公司、椰智公司相关的事实

根据马斯寇特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419号公证书,显示名为“YEEZY官方微博”的新浪微博,认证单位为海帆公司,审核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该微博登载有若干“椰子鞋”的照片。

根据马斯寇特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名为“YEEZY椰智”的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椰智公司,认证完成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公众号中登载有以下内容:椰智公司运营中心,坐落于泉州晋江世贸御龙湾曼哈顿第九湾区。YEEZY品牌源自美国说唱歌手坎爷的无限创意激情,在设计和性能上创新植入流行元素,通过融入过往的景点元素来挑战传统,缔造出独具匠心的新品,一经推出便引起国内外明星的争相追逐。2012年,椰智公司正式在中国注册“YEEZY”品牌,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美国的自由精神完美融合,用前卫时尚的潮流设计,做属于中国的顶级潮牌;以“YEEZY”为店面招牌的温州大象城、温州解放路、温州乐清银泰、四川绵阳店的店铺照片;该公众号中还有商城板块,出售“YEEZY满天星”“YEEZY550抖音同款芝麻灰”等运动鞋,售价在599元-999元之间。

(六)其他事实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2.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姓名权;3.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马斯寇特公司主张“YEEZY”在鞋等商品上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断“YEEZY”标志是否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方面的条件:1.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YEEZY”作为商标使用且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YEEZY”作为未注册商标经过在相关商品上持续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马斯寇特公司主张的“YEEZY”标志系作为联名款产品的名称或标志出现,其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需要结合联名款产品的商业模式予以判断。联名款产品通常指不同品牌之间合作的产品,或者某品牌与某知名人士合作的产品,凭借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及影响力,能够获得更多的产品受众以拓展消费群体,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为了确保关注度和稀缺度,采取限量发行的商业销售模式较为常见,因此,联名款产品虽然从单纯销售数量上不能与普通产品相比,但基于其特别设计和特定商业模式,联名款产品的知名度往往会更高。联名款产品的名称一般由指代合作双方的标志组合而成,故产品在市场上获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应归属于合作双方,当联名款产品的知名度足够高时,代表合作各方的标志均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具体到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公司合作,联名设计推出“Nike Air Yeezy”运动鞋。由于Kanye West先生本人在音乐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耐克公司也系知名的运动鞋生产商,“Nike Air Yeezy”这款运动鞋上市之前即受到国内媒体的较高关注,正式上市销售后受到相关公众的追捧,其采取的限量销售模式也引发了相关公众的争相购买。2012年,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公司再次联名设计推出“Nike Air Yeezy 2”运动鞋,继续采取限量销售模式,引发全球鞋迷,包括中国鞋迷的追捧。“Nike Air Yeezy”被相关媒体称为极品潮鞋、最酷运动鞋等。部分媒体报道该款鞋时也称之为“Yeezy球鞋”“Yeezy 2”“Air Yeezy”。因此,根据在案大量的宣传、报道证据,可以认定“Nike Air Yeezy”运动鞋作为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公司合作的联名款产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YEEZY”标志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亦可以认定“YEEZY”标志经过在鞋商品上持续的联名合作,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Kanye West先生结束与耐克公司合作后又与其他品牌合作推出了“YEEZY”系列运动鞋,足见“YEEZY”可以独立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依赖于其他品牌合作方。基于上述分析,“YEEZY”标志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在鞋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诉争商标标志与“YEEZY”标志相同,且申请注册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袜等与“YEEZY”标志使用的鞋商品相同或者高度关联的商品上,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难谓巧合。考虑到“YEEZY”标志在先的知名度以及海帆公司、椰智公司在宣传中将诉争商标与Kanye West先生相联系,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产生混淆误认或者与Kanye West先生相联系。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Yeezy”系Kanye West先生的别名和昵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国内媒体对Kanye West先生进行了大量的报道。

Kanye West先生为知名的音乐制作人、说唱歌手,其单曲和专辑获得诸多音乐奖项,其个人也获得诸多荣誉。如前所述,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等品牌相继推出联名款产品,且产品的知名度较高,媒体对产品进行介绍时,同时提及“Yeezy”系Kanye West先生的昵称或别名,由此足以让相关公众清楚知晓“Yeezy”与Kanye West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Kanye West先生或“Yeezy”的知名度也因此从音乐娱乐领域扩大到鞋等领域。诉争商标注册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袜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系经过Kanye West先生的许可或者与Kanye West先生存在特定联系,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Kanye West先生的姓名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马斯寇特公司作为Kanye West先生的授权方,其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审法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漏审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审法院仅以诉争商标原申请人一诺公司现名下有6件商标为由,认为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规模性抢注、囤积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未考虑一诺公司全部申请商标,包括已经转让商标的情况,显属不当,本院予以指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马斯寇特公司主张的权利进行了保护,本案不再适用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的其他认定并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同时,鉴于采纳了马斯寇特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故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斯寇特公司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和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马斯寇特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920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91931号《关于第11161428号“YEEZ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马斯寇特控股公司就第11161428号“YEEZY”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马斯寇特控股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亓   蕾
审 判 员:闻汉东
审 判 员:王晓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何  雅

       作者:研究会秘书处

责任编辑: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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