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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专题•北知法院】 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日前,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节目邀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杨洁法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共同探讨短视频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北京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背景介绍

 

根据20233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的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2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首次突破10亿,用户使用率高达94.8%,在过去的5年时间里,短视频用户从6.48亿跨至10.12亿。其中,2019年、2020年的年新增用户均在1亿以上。

 

短视频的火爆让无数商家看到了商机,而这其中也不乏各类问题,针对平台数据的爬取行为是近些年较为常见的、影响整个行业良性发展的恶意竞争行为。

 

案情回顾

 

某宝App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某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某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宝App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某宝App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官释疑




平台的数据受到法律保护

 

杨洁法官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音公司对涉案数据集合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具有数据集合的属性,构成了某音平台的数据集合,对于某音公司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平台的数据受到法律保护。




某宝App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宝App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某音平台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意义

 

本案作为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聚焦了互联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节目最后,云端观众向法官提问,商家刷好评是否属于不正竞争?对此,杨洁法官解答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虚假宣传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制,网络商家自行或者雇佣他人刷好评,或者是好评返现等的行为,如果误导消费者对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范围,那么这种行为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也是法律予以禁止的。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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