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我会举办了“产业数字下的著作权保护实务分享”会员沙龙活动,线上线下30余家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活动。
一、平台版权责任的新挑战
数字媒体时代,内容创作的门槛大幅降低,人人都是信息的接收者,传播者,更是信息的创作者。整体而言,数字媒体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传播与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特征。由此,也给平台的版权保护或版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平台版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概括而言,当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存在过错,即构成明知或应知,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即需要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一)算法推荐对平台侵权过错认定的影响
关于算法推荐对平台侵权过错认定的影响,需要考虑算法推荐广泛应用于各种产品和服务、算法推荐的技术原理两个前提条件。推荐算法的本质是按照“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原理来计算内容和用户的匹配程度函数,其并非是基于对内容及待推荐人群的充分了解而进行的推荐行为,不以识别具体内容为前提。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今年4·26期间发布的《短视频著作权司法保护研究课题报告》中专门提到算法推荐对平台责任认定的影响,指出问题的关键是算法推荐对于短视频平台“应知”认定的影响,“应知”是指具体的应知而非概括的应知。平台能够对侵权内容形成合理认识的前提是平台具有接触并且识别相关信息的机会。另外,也有司法判决认定,算法推荐不具有实质性侵权用途或系专门为实施侵权行为而服务。内容平台是在用一套中立的算法标准推荐所有用户感兴趣内容,所以其并不具有当然的可责性。对于算法推荐下平台过错的认定仍应根据个案的情况来综合审核和评价,关键要分析算法应用的方式和特定场景。
(二)过滤技术是否属于平台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关于过滤是否属于平台应该采取的必要措施,需要考虑平台的特性和过滤技术的现状。以短视频平台为例,短视频类型众多,二创短视频情况复杂,而且作为影视剧宣发的重要渠道,其上有很多授权传播和合理使用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使得侵权“红旗”不那么明显,平台对侵权判断的难度较大。目前主要的版权过滤技术有关键词匹配技术和视频指纹匹配技术,都存在相应的问题,比如关键词匹配误伤大,人工审核后实际下线率低,以及视频指纹匹配以权利人提供比对介质为前提,强依赖人力判断,耗费算力较大等等。
此外,内容安全的审查和过滤也不同于版权侵权的过滤。前者属于浅度语义审核,技术较为成熟,且误伤率低,例如根据画面是否出现血腥、裸露部位等即可做出是或否的判断进而过滤或拦截;而后者则需要对内容进行高阶语义审核,任务更复杂,成本更高,需要专门的人工标注和数据训练,而且技术也无法判断授权传播和合理使用的情况,还需要人工进一步判断。
国外的情况也可给我们提供借鉴和参考。美国版权局不建议国会对避风港作出结构性修改,仅建议进行微调或澄清,也没有建议国会在法律层面上为服务商设定过滤义务;欧盟版权保护指令第17条通常被解读为设定了过滤义务,但同时强调不应导致一般监控义务,不得影响言论自由和合理使用。且其适用依赖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德国对其进行转化时就明确设定防止过度屏蔽的标准。
二、平台版权责任的趋势与展望
目前来看,平台版权责任的很多问题仍存在争议,但一致的共识是:除著作权保护之外,用户的言论和批评自由、创作自由、传播热情和福利、适当引用等权利都需要进行有效平衡。
结合商业实践的成果来看,用户能够在平台合作授权的模式下灵感迸发,创造出更多更优质的内容,进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因此,利益共赢、规范共治不失为优化平台版权责任的有效路径之一。
责任编辑: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