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谭乃文执笔
随着全球创新合作的日益频繁和中国经济的转型与升级,商标作为重要的商业标识,已经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筹码,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处理,对于企业的影响日益深远。北京法院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大量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案件,不断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了商标法律适用的统一,为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司法职能有效发挥
2019年,北京高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331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6876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93.79%,同比增长69.5%。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012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609件,占全部结案案件的93.29%,同比增长35.9%,法官人均结案280.45件,呈现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大幅攀升。2016至2018年,商标行政裁决数量分别为12.52万、16.89万、26.52万,平均年增幅45.96%。由于行政机关审查周期缩短、电子申请送达推广等举措的落实,案件数量激增的压力进一步向法院传导。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一审收案14335件,北京高院二审收案6876件,收结案数量均再创新高。案件数量的大幅攀升,既反映了经营者对商标使用及维护的重视,也体现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司法审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二是案件影响逐步扩大。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企业的品牌树立和市场推广等关键性问题,关乎国内外企业的市场竞争和品牌战略发展,容易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例如,2019年北京高院审理的日本品牌“无比滴”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涉及知名人物在先艺名保护的“金龟子”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涉及立体商标审查的王老吉红罐立体商标申请驳回行政案,涉及知名动漫角色形象“铁臂阿童木”商品化权益的日本手塚株式会社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等,均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讨论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三是疑难案件不断增多。商标与域名、企业名称、外观设计专利等权利的冲突与审查,商标抢注行为“恶意”的判断与认定、商标使用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辨别与标准、商标显著性与欺骗性条款的适用与区分等问题,一直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新商标法的修改和实施,商标司法审查还面临着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新类型商标的审查标准、“恶意商标申请注册”判断要件的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等新问题、新挑战。
四是涉外案件占比居高不下。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日益凸显“国际色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到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2019年,北京高院受理涉外(不含港澳台)案件2090件,占全部案件收案量的30.39%;审结涉外(不含港澳台)案件1249件,占全部案件结案量的22.27%。这反映出国外品牌对中国市场的高度重视以及国内外品牌竞争日益激烈。
北京法院在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克服各种困难,全年结案数量稳步提升,审判质效得到进一步提高,妥善审结了涉及知名企业商标显著性的“阿尔山矿泉”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香奈儿皮包图形”商标申请驳回行政案,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王守义”、“宫頤府”、“拉菲”、“怡口莲”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吉山老酒”、“丹东板栗”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涉及国名保护的“SWISSGEAR”、“法国之光LUMIERE DE FRANCE”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敖鲁古雅”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规制代理人恶意囤积商标的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行政案,禁止具有不良影响标志注册的“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制止恶意抢注“人民大学校徽”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等一批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受到社会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二、充分认识新形势新挑战,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
2019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北京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司法审判工作,既迎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重大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的新挑战。
一是党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颁布,特别提到要“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提升,北京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司法审判工作的意义和影响更加凸显。
二是国际经济环境诡谲多变,地区间贸易摩擦增加。2019年12月13日,中美两国在持续近两年的贸易摩擦后,首次就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达成一致,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因置于第一部分而备受关注,内容涉及地理标志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等问题。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进入新的阶段,我国不断深度参与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这也要求北京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司法审判中不断拓宽国际视野,为提升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话语权提供助力。
三是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合力。世界范围内科技创新活动蓬勃活跃,新科技浪潮汹涌澎湃,中国与世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愿望一致且迫切。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不断拓展法律的边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这无疑将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审判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四是机构改革和新商标法修改的磨合与适应。2019年,国家对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及职能进行了系统整合。同时,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改,其中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并将商标法第四条作为新的理由列入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北京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司法审判,同时面临与司法行政顺利对接、新商标法适用的双重挑战。
三、总结司法审判经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司法审判工作中,北京法院积极应对审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不断优化审判资源、积极组织调研,提升商标司法保护水平,凸显知识产权司法主导作用,其中主要经验及工作法如下:
一是及时总结经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2019年4月,北京高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上下级法院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该指南历时一年多的时间起草制定,分为程序与实体两个部分,共计162条,除征求上下级法院、企业及代理人意见外,还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召开研讨会,就存在争议的问题充分研讨、交流,努力与行政机关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从而使指南得到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也为创新主体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和行为指引。
二是办案与调研并重,探索完善相关规则。北京高院不断加强对商标法的理论学习和审判经验的总结,规范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新类型商标的审查规则,探索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制止申请人囤积商标,对“利害关系人”等主体资格的范围、条件和限制等进行完善,通过妥善处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从个案中总结和提炼裁判要点,探索和完善相关规则。例如,在王老吉红罐立体商标申请驳回行政案中,北京高院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以当事人申请注册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应当给予当事人补充提交诉争商标三面视图的机会,否则将实质性地修改商标档案中记载的诉争商标标志,相当于引入新的商标标志,改变行政行为审查的对象和范围。该案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对于立体商标的审查具有重要指引作用。在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中,针对抢注知名企业具有重要代表意义的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商标,知名企业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宣告的问题,北京高院详细阐述了该种情况主体资格的认定与条件,进一步探索行政程序启动主体的资格审查规则。
三是加大权利保护力度,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北京高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充分利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不正当手段、恶意等裁量性因素,强化对于知名商标、地理标志、在先民事权利及权益的保护力度,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等不诚信行为,有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在“IPHONE”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中,北京高院在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时,充分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突出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综合考虑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手机商品上的较高知名度,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中,诉争商标包含的汉字“罗曼尼·康帝”与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Romanee-Conti”,在读音上极其相似,北京高院认定诉争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条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在“中国人民大学校徽图形”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中,北京高院适度减轻当事人在著作权权属方面的举证负担,有效的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在作品要件、实质性相似及接触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中国人民大学主张的校徽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在“乐扣乐扣”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中,在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未注册商标”时,从立法目的的解释出发,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是否属于同行业、在先商标显著性及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高度近似等因素,有效打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四是优化和保障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北京法院充分考虑新业态、新技术的现状及发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不断优化和保障营商环境,有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在“鲁西肥牛”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中,北京高院特别考虑目前火锅类餐饮企业在经营中向消费者提供火锅底料和调味品系一种较为常见的商业模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谷物类制品”等商品与鲁西肥牛公司经营的火锅类餐厅的服务之间具有较大的关联性等情况,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鲁西肥牛公司在先商号权益。在宝马股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行政案中,北京高院认定商标共存协议体现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对其所享有的商标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此外,在艾可尼斯娱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中,北京高院在认定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抢注时,适度从宽解释“其他关系”的范围,与他人的授权许可人之间存在经销关系的可认定为“其他关系”,便利在先权利人依法制止商标抢注,保障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
五是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合理确定权利保护范围。北京高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中,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注重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由地名、商品名等引发的商标问题不仅仅涉及该标志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考虑利益平衡,审慎适用商标法绝对禁止使用、注册等条款。对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本身承载着标识地理区划的语言职能,在不影响其发挥正常功能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商标注册。在“老京都王爷府”商标申请驳回行政案中,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虽含有“京都”二字,但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在“脏脏包”商标申请驳回行政案中,申请人主张其首次将“脏脏”与巧克力起酥面包相结合,并将诉争商标运作知名,诉争商标不属于对商品内容的描述。北京高院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充分考虑相关公众、其他经营者对于“脏脏包”“脏脏”等词语的使用情况,认为相关公众易将诉争商标视为直接表示知名商品样式特点等的描述性用语,诉争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即使该词语系由申请人率先使用,其亦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在其他民事权利(利益)保护方面,北京高院针对在先著作权,根据著作权司法实践总结了认定侵权的要件,着重在“独创性高低”与认定“实质性相似”之间进行协调统一,同时认为保护在先著作权的范围不受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限制。在北京中兴柏翠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中,涉案作品由经过设计的英文“CAPLE”及实心圆中内嵌形似英文“C”的图形共同构成。北京高院充分考量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的相似程度,在诉争商标标志与独创性较低的涉案作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的情况下,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害。
六是注重司法程序价值,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北京高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中,注重区分程序瑕疵与程序违法,强化裁判指引,重点突出对实质性结论的审查。对于逾期作出被诉裁决、未告知合议组成员、送达等程序事项方面等情况,充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规定,将对当事人权利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作为其认定的条件之一,合理区分“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之间的认定界限,有效节约社会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在佳明国际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中,北京高院认为,当事人在评审阶段的法定期限内已明确表示补充提交证据,应当在其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述期限内径行裁决,损害了行政相对人举证的合法民事权益,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历峰国际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信封复印件、邮局出具的收寄邮件登记簿清单原件、交接清单以及其作出的情况说明,其已经提供了通知当事人参加评审程序的初步证据,且被诉裁决理由和结论均无不当。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送达程序违法,可以不予支持。
七是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上下级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沟通。北京高院作为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二审法院,在该类型案件的审理中起到了重要枢纽作用。北京高院通过举办座谈会、交流会、集中培训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交流,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北京高院还积极参加或组织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座谈,明确商标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9年,北京高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中,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打击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效规范了商标注册秩序,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明确和统一,为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