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会揭榜了2019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榜单发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天,我们邀请了7位知识产权领域权威专家对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权威专业点评,以飨读者。
1. “阿尔山”商标无效宣告案
在中国,许多地方的地名很具有文化性,地名确定之后,因历史的传承或地方经济、文化或其他方面的发展,往往使得地名除了作为地方的名称之外,还具有文化、经济、历史等方面的内涵。为此,利用地名作为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商标,也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意味着某一地方与某一商品是同名。这是否允许呢?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商标)一案,涉及的就是如上的法律问题。本案在一审中,一审法院认为,讼争商标为中文“阿尔山”,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来源等特点。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蓝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贴有商标“阿尔山”的产品具有强于“阿尔山”地名的显著特征。因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公司的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是合法的,驳回了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商标)一案中的诉讼请求。一审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驳回了上诉。我们认为,本案的一、二审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的规定,对原告使用“阿尔上”商标的具体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得出了“上诉人(一审原告)使用“阿尔山”商标的产品不具有强于“阿尔山”地名的显著特征”,因此支持了相关行政机关认为“阿尔山”商标无效的宣告。这样的判决,对维护“阿尔山”地名的文化、经济利益有积极的意义,对其他生产与原来使用了“阿尔山”商标产品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的利益也是一个有效的维护。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2. “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案
我国是传统的白酒消费大国,而白酒属于典型的快速消费品。大众化及品牌化是此类产品的典型特征,一方面消费群体足以支持大量品牌的存在,另一方面品牌会极大影响大众的消费决策,甚至会形成品牌特定的消费群体。如此行业特性决定了“酒香也怕巷子深”,酒类企业必须注重其品牌建设,商标等商业标识日益成为重要的企业资产和竞争力量。
本案历经四次裁判、结果三度更迭,这其中充分显示了商标的价值以及审判机关对其权属的审慎态度。而本案终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既往合作模式的认定,也将对未来白酒品牌塑造乃至白酒行业生态产生深远影响。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3. “红鞋底”颜色商标驳回复审案
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其概念不是静止和封闭的。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其显著性,任何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标记,都没有理由被禁止作为商标。对于颜色商标,虽然单一颜色并不如颜色组合般具有先天的显著性,但单一颜色也可以通过使用或与其他要素组合的方式,获得后天的显著性,起到商标区分和标识功能。本案中的诉争商标系“颜色+位置”的组合,虽然未于我国《商标法》中明确列举为可注册商标的类型,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其具有显著性。
实践中,虽然各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国实践对可注册商标要素进行一定限制,但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对商标注册要件进行调整是商标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型商标形式应当被纳入商标法范畴。因此,对于我国2019年《商标法》第8条的理解,虽然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但对于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当做开放性解释,以适应市场实践和国际协调层面的不断发展与演进。
钱明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4. “MLGB”商标无效宣告案
本案涉及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中“不良影响”的认定问题。判决指出,应当综合判断主体、判断时点、观察角度和举证责任四个方面,对是否构成“不良影响”加以认定。此外,判决在认定“不良影响”的存在时考虑了涉案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多个明显有悖于善良风俗的商标,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据此认定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从而令人信服地证明,申请人恰恰是在迎合三俗的含义上去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判决说理是对商标法上“不良影响”认定理论的丰富。
刘文杰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5. “宫颐府”商标无效宣告案
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是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的疑难问题。由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类似为前提,商号保护一般也需考察主营业务相似程度,对于老字号商标的全面保护通常需要借助驰名商标制度实现。本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独创性、注册时间、广告宣传情况、销售情况、获奖情况,认定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在此基础上,结合被告的主观意图(属于北京餐饮行业,对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应当知晓)、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的关联度(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及客观使用效果(减弱引证商标与其持有者之间的联系,从而可能损害其利益),最终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运用驰名商标制度保护老字号商标,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示范意义。
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6. “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无效宣告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商标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情形,第二款则规定了具有获得显著性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般而言,固有显著性的判断的关键是考察标志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而获得显著性的判断则需结合争议商标的整体使用、宣传情况以及消费者的认知来进行。虽然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应当核准注册,但在具体事实认定方面不甚相同:一审法院将认定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的事由杂糅在一起论述;二审法院则对两者做出了清晰的划分,明确本案中支撑结论的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而非该条第一款。二审法院的分析方法,以及在认定固有显著性时考虑的因素,对于明晰显著性判定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7. “人大校徽”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抢注的对象已经从传统的商标、商号、logo等纯商业标志扩展到非商业机构的名称和标志。本案对于打击抢注学校校徽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两审法院均依据《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的第三十二条和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两个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就在先著作权的存在和权属以及抢注人接触到在先作品的可能性方面证据认定合理、证明标准得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囤积和不良动机认定方面证据充分,法律解释和适用正确,有力体现了依法禁止商标抢注保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司法政策。
冯术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8. “微信”商标无效宣告案
本案属于囤积他人知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商标的权益范围与其知名度以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密切相关,但即便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法律上也不是无限的。本案中的商标抢注人想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但因其商标囤积行为与囤积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其谋取不当利益的动机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本案法律解释和适用正确,贯彻了打击商标抢注、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倡导诚信经营的司法政策理念。
冯术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9. “怡口莲”商标无效宣告案
本案围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商标评审阶段与行政诉讼阶段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撤销了无效裁定,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表面上看情节翻转,情况复杂。但实际上,不同的法律程序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共同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对于商标本身的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审查机关有其优势,使得其更了解商标本身的情况,直接宣告了诉争商标无效;但一审法院从程序正义出发,认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还缺乏有效的事实支撑;最终由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基础上,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给出了最终的裁决。本案体现出我国的商标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作出的努力,为打造我国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程永顺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10. “完美生活IDEALLIFE”商标无效宣告案
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规定将被异议主体限于代理人或代表人,很容易遭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规避,即不以自己名义注册,而是让关联方去注册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本案判决创造性地对该条规定进行了扩张解释,将与代理人或代表人存在密切关联关系者也纳入审查范围,与现行商标法第15条“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具有代表、代理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者,其地位相当于代表人、代理人”之规定相契合,具有典型意义。
刘文杰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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