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主办的“虚拟权益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活动通过线上方式成功举办。
活动邀请了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何琼,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单位会员字节跳动中国法务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务总监刘笑岑,单位会员完美世界集团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总监薛颖,单位会员虎牙诉讼总监尚莉莉女士,单位会员快手法务部诉讼维权中心知识产权诉讼总监白伟等学界、司法界、实务界从事虚拟权益研究和一线工作的各位嘉宾共同开展跨界交流。
许 可 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许可老师以“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流转限制”为主题,主要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虚拟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虚拟财产流转限制等方面展开分享。详细介绍了虚拟财产的两种型态,即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虚拟财产具有竞争性、永久性、互联性及多元主体共同创作四个特征,虚拟财产的定性应回归“事物之本质”,可从形式主义、实质主义及现实主义三个研究方法进行定义。虚拟财产流转限制其本质是财产权的排他策略与治理策略的矛盾,对于虚拟财产流转限制可采取三重治理法,一是用户协议对流转的限制,通过格式条款的审查步骤开展合法性审查;二是平台规则对流转的限制,通过平台规则的审查原则开展合法性审查;三是国家管制对流转的限制,国家将维护网络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等义务或权力苛以或赋予平台,由此构成流转的法定限制。
何 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何琼法官以“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为主题,从反正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的优缺点出发,围绕反法保护的分析框架,对评价数据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考量因素做了分享。处理数据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价值导向,一是要平衡数据主体的人格权益与数据经营者的财产权益;二是要在保护和激励数据开发主体投入和创新的同时,鼓励和促进数据的使用和流通,防止形成平台型数据壁垒。结合相关案例,在反法的分析框架内进行利益衡量,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原告数据的类型及其受保护程度、被诉行为对原告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数据获取行为突破原告限制措施的情形、数据使用行为的创新程度以及被诉行为对个人信息保护等公共利益的影响。
颜 君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
颜君法官以“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司法规制”为主题,主要从涉虚拟财产案件审理概况和虚拟财产类型、涉虚拟财产案件司法裁判现有观点和存在难点和司法规制路径的建议等方面展开分享。详细讲解了涉虚拟财产案件的主要类型和分类原因,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虚拟财产性质尚需明确,即债权属性、物权属性、还是新型财产性权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虚拟财产如何估值问题。在虚拟财产规制路径方面,在立法未进一步明确之前,建议采用类型化的归纳分析方法,重点从人身性网络账号、经营性网络账号、虚拟物或代币、复合型账号四类分析。虚拟财产的司法规制方面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充分考虑虚拟财产兼具的债权属性和物权属性;二是谨慎处理具有人身或信用依附属性虚拟财产转让问题;三是根据虚拟财产具体类型进行区分处理。
刘笑岑 字节跳动中国法务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务总监
刘笑岑老师以“网络虚拟权益的保护与平衡”为主题,重点分享了虚拟权益讨论的问题、数据客体的复杂性、平台经济关系的复杂性、网络虚拟权益的实务关切等内容。虚拟权益讨论的问题有虚拟财产、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也即实务关切中需考虑的三个维度,一是就虚拟财产维度而言,要考虑账号封禁问题,结合产业界相关实务案例,详细讲解了账号的物权及债权争议问题,封号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并给出了可行性的建议;二是就数据集合维度而言,要考虑公开信息的合理利用,主要分析了如何判断公开信息和公开信息合理使用问题,并总结了实务中司法和实务对公开信息使用的考量因素;三是就个人信息维度而言,需考虑个人的权利边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其合规要求,重点强调应建立起个人行使权利的响应与救济,依据实务界实际情况,详细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平衡难题。
薛 颖 完美世界集团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总监
薛颖老师以“用户间账号下虚拟权益流转的法律效力——平台规则限制V.S.用户意思自治”为主题,主要从用户账号虚拟权益的现状及其流转中的平台治理背景、相关司法判例观点梳理等展开分享。薛老师详细讲解了依托于平台用户账号的虚拟权益之范围、常见业务场景、表现形式、常见的流转路径和交易方式;进一步重点分享了与用户虚拟权益流转相关的平台治理背景(平台治理路径和平台治理内容)、监管要求(不同层级的监管和不同层级的流转自由)和相关平台治理规则,阐述了平台方禁止或限制用户自行交易虚拟权益的规则合理性、必要性和背后的多方正当利益。关于用户账号下虚拟权益交易的争议,薛老师梳理出了当前三类判例观点:一是大多数观点,认可平台基于用户协议可以禁止、限制或撤销用户双边C2C交易;二是少数观点,认可用户之间对账号下权益的双边交易效力,但回避平台用户规则的效力问题;三是个别判决不仅认定用户间双边交易效力,而且否定平台用户协议有权禁止或限制该等交易。综合来看,用户账号下的虚拟权益兼具多元复杂属性(类物属性、类债权属性及人身属性),而且交易流转始终都要依存于平台支持、背后其实涉及多边关系。
尚莉莉 虎牙诉讼总监
尚莉莉老师以“虚拟权益在娱乐直播中的法律呈现”为主题,从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征入手,对娱乐直播中常见的三种虚拟财产类型进行了分类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有虚拟性、技术性、稀缺性、价值性和可支配性五种特征。针对虚拟代币,结合实务归纳出四方面共同特征,一是由运营平台向用户提供,用于支付及结算,二是通过用户充值获得,三是无形性、虚拟物,四是仅限于兑换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详细分析了虚拟代币出现的原因及其所有权问题,认为其法律属性是一种财产性权利。针对虚拟道具、虚拟装备及虚拟等级,认为其法律属性为财产性数据添付,而直播中的打赏行为,从其合同主体、支付目的、双务有偿性等方面考虑,则应认为它一种消费行为。结合现行法中有关虚拟财产的规定,具象分析虚拟账号在不同层面的归属,继而认为应在广义虚拟账号下,考虑用户的权利属性等问题。
白 伟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诉讼维权中心知识产权诉讼总监
白伟老师以“短视频领域虚拟权益相关问题初探”为主题,主要从虚拟权益的法律性质、客体拆解、利益冲突、可能思路等方面展开分享。依据现行合同、物权和准物权的法律,认为虚拟权益中争议的重点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类似商誉的权益;在客体拆解方面,把短视频领域虚拟权益分为五个部分,一是虚拟币、道具等,二是用户头像,三是用户发布的内容,四是粉丝、关注及其他社交关系链等,五是账号、粉丝社群(类似商誉的商业利益);利益冲突方面,以账号体现粉丝社群为例,结合相关实务案例,从社会监管、粉丝的知情权及选择权、社会公众权益、平台自主经营利益和个人虚拟权益等方面进行详细分享;在短视频领域虚拟权益保护方面,提出可能的保护思路,重点分享了个人虚拟权益部分,并详细讲解了关于公众号的迁移问题,继而引申出有关逝者悼念账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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