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来到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由海淀法院审判员李莉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越、人民陪审员梁铭全组成合议庭。相关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表以及学生三十余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旁听了案件庭审。
庭审中,优酷公司诉称,其为优酷网及优酷视频App的经营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依法享有“优酷”“youku优酷”系列商标权。优酷公司发现,当用户在奇虎公司运营的安卓手机版“360搜索”App和“360浏览器”App中,搜索“优酷下载”“优酷官网”和“优酷视频”等关键词时,产生的排名靠前的搜索结果均为优酷公司竞品第三方网站的推广广告链接,奇虎公司作为搜索推广服务提供商,在应知或明知相关广告主前述关键词商业推广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对相关关键词提供搜索推广服务,并通过智能匹配机制对广告主设置的关键词进行推广,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万元。
奇虎公司辩称,推广关键词均是广告主自行设置,奇虎公司不存在干预或参与关键词设置的行为,奇虎公司仅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涉案推广链接标题和描述内容中未使用与“优酷”相关的标识,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广告主后台添加的关键词不包含“优酷”字样,涉案推广链接之所以被触发,系因广告主选择智能匹配机制所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已经尽到事前预警义务和事后注意义务,不具有应知或明知的主观过错。综上,不同意优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围绕涉案关键词隐性使用时广告主及奇虎公司行为的性质、奇虎公司通过智能匹配机制触发广告主设置的关键词并进行推广的行为性质等焦点问题各自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展示,庭审有序进行。
本次巡回审理活动依托海淀法院与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机制,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向辖区企业提示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和风险防范中需注意的问题,也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有力举措。海淀法院将继续依托“巡回审判”平台,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贡献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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