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商标行政诉讼繁简分流工作情况通报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程序委员会主任、立案庭庭长仪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程序委员会秘书姚俐衡出席会议。
会议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组组长张晓天主持。
宋鱼水副院长通报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构建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开展的工作和成效。
近年来,随着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商标申请量、评审案件量不断攀升,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至今,我国有效商标注册数量已超过4000万。在商标品牌价值和社会效益不断凸显的同时,商标恶意注册、大量囤积的不良现象亦随之出现。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首家专门法院和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试点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专属管辖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建院八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商标行政案件的数量从2015年的5500余件已迅速猛涨至2021年的1.8万余件,占全院收案总量的60%以上,年均增长率约25%。其中,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2021年收案已达10 773件,2015年至今年均增幅高达29.4%。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诞生的专门法院,必然要承担起守护创新的责任和使命,以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因此,深化商标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既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
2021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最高院《意见》,结合商标行政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开始积极探索、有效推进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旨在实现商标行政审判资源的配置优化,全面提升商标行政案件审判质效。截止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展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已一年有余,通过一系列创新、便民举措的推行,简易程序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得到大幅推进,同时有170余件案件经过法院组织协商化解于诉前,不仅实现了为公正加速,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司法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商标非正常申请的打击和对品牌竞争环境的净化。
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展商标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商标行政案件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收案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其中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又是其中比例最大的一类案由。为提升案件质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早在2016年就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速审机制,对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进行集中快审快办,并采取了一系列配套举措:如成立专门的速审团队、开展焦点式审判、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依托速审机制的高速运转,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速审团队最高结案量已突破千件,至2021年速审团队最高结案已逾1100件。尽管速审机制运行成效显著,但随着商标申请量和评审案件量的不断走高,现行的速审机制仍然无法充分满足当事人“减负去繁”“实质解纷”的司法需求。
2021年5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审理,这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指明了方向。在此之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虽在运行速审机制的同时试图探索适用简易程序,但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五年来平均每年仅有100余件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占比不足1%,简易程序适用几乎处于“休眠”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由商标行政诉讼程序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在此类案件中,“案套案”的情况十分普遍,约70%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存在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而其他类型的商标行政案件的背后也通常存在侵权等民事纠纷亟需一并化解。以最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例,大量商标申请因存在在先权利障碍被驳回,而这些权利障碍中确有一部分系他人在先恶意抢注,或缺乏真实使用目的的闲置商标。这些商标的存在一方面造成大量资源闲置,真正具有使用目的的新商标难以获得注册;另一方面,新商标的申请人为消除权利障碍、获得注册,不得不申请这些闲置商标无效或撤销。为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最终确定,新商标的驳回复审也只得从行政程序进入诉讼程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甚至部分商标申请人担心在一次行政和诉讼程序中无法解决,为确保“先申请”利益,会多次提出重复申请,进而造成多次诉讼。在此情况下,大部分当事人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不仅不期待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反而希望法院暂缓审理,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因此,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价值和功能在商标行政案件诉讼程序中与当事人“减负去繁”“实质解纷”的司法需求形成矛盾,简易程序的功能和价值不能真正得以发挥。商标行政诉讼中部分案件程序空转、行政司法资源严重损耗,亦给商标申请人增加了大量的申请和诉讼成本。
因此,商标行政案件数量攀升的现状、此类案件自身的特殊性、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总体方向,都促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商标行政案件行政和司法领域的新变化,聚焦其源头治理,推动解纷关口的前移:即对于存在化解可能性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在诉前,对于基本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类型化案件,真正实现“简案快审”,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净化市场环境,助力“繁案精审”,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构建中开展的主要工作
在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构建的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诉权为原则,深入调研当事人最迫切的司法需求,立足商标行政案件特点,加强机制建设、细化流程规则,力求实现精准分流,确保不同繁简程度的案件精准分流至最适宜的诉讼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量身定制”的诉讼服务,实现纠纷的多样化解决。
(一)聚焦司法需求,深入调研,破解机制堵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高度重视繁简分流工作,将其作为院内司法改革重点工作之一,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并建立了周报告制度,每周汇报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对策。为充分了解当事人、代理人、行政机关等各方的实际司法需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新举措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先后4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业务交流会,就“撤回重评”程序构建、集约送达、电子应诉、行政阶段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阶段等工作的流程组织研讨。为深入了解商标申请人和律师代理商标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意见建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多次座谈征求意见,并针对长期从事商标行政案件代理工作的律师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问卷百余份,获取了大量、详尽的问题反馈,为制定有针对性的举措打下了基础。
(二)加强机制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经过充分调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胆探索、主动作为,结合商标行政案件工作实际,及时制定试点期间工作实施方案和配套实施细则,明确主要举措,通过细致的机制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除制定了《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外,我院又先后制定了《诉前调解案件分案规则(试行)》,加强诉前化解案件随机分配、统一管理;制定《商标行政案件集约化送达流程(试行)》,细化不同类型案件的送达规则,确保于庭前完成合法、有效、快速、集约送达;设计并不断完善《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基本要素及分流标准(试行)》《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流程(试行)》,细化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标准、规范分流流程,并明确各节点人员分工;制定《适用“撤回重评”程序案件分流标准及工作流程(试行)》,明确可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案件范围、适用流程和人员分工;制定《诉前和解案件分流标准及工作指引(试行)》,细化并不断完善可由法院引导进入诉前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明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流程;制定《诉前调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诉前化解案件的管理和考核。
以上制度在繁简分流及相关程序的各项工作节点科学制定工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分工,确保了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深入普法、多渠道释明,扩大机制运行效果
繁简分流各项举措作为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推行,离不开当事人、代理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为有效推进各项举措扎实落地,避免举措被误读或得不到充分应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开展各项新举措的普法释明工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4次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专题座谈会,详细介绍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的形成背景、操作流程、程序设置、运行情况等,对代理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广泛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并不断完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落实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相关机制问答(征求意见稿)》。繁简分流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现代化强国建设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研讨会并就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做主题演讲,向中外学者、商标代理人传递知产保护中国声音。经过广泛宣讲和释明,当事人对于在商标行政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了解和接受程度不断提升,对繁简分流的各项举措有了充分认知。
三
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及相关举措取得良好成效
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开展一年以来,得到了当事人、代理人、行政机关等各方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也取得了许多成效:
(一)简易程序适用获得大幅推进,实现商标案件审理提质增效
自2021年8月1日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商标行政案件目前已基本可实现审判事务性工作前置到诉前阶段完成。截至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填写《案件要素表》并反馈至我院的案件比例已近80%,其中原告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反馈比例更高,基本均能按要求在时限内反馈。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经繁简分流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978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已达21.23%。简易程序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生根发芽”。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其既希望获得实体和程序上均公正、顺畅的司法裁判,同时也希望能够在承担最小诉累的同时实现诉权的保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商标行政案件中进一步推进简易程序的适用,不仅满足了当事人获得快捷审理、即时判决的司法需求,促进“简案快审”,也使司法机关能够将更多资源分配至新类型、疑难复杂的“繁案”审理中,真正实现“繁案精审”,亦促使了当事人的诉权以更快、更好地方式实现。
(二)商标行政纠纷实现诉前实质化解,当事人诉讼成本进一步节约
自5月9日“撤回重评”程序构建以来至10月31日(机制运行近六个月),已有134件案件以诉前撤回起诉材料的方式结案,另有53件案件在诉中化解。此外,还通过特邀调解员在诉前化解案件45件。在各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撤回重评”程序、特邀调解员参与诉前和解程序“双管齐下”,真正做到了“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实现诉源治理、案结事了。随着“撤回重评”程序逐步完善和成熟,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的收案数量为基数,预计将有3%左右的案件于诉前化解,另有3%-5%的案件可于诉中化解,即以2023年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预计收案数为基数,全年可能将有600余件案件于诉前化解、另有600件至1000余件案件于诉中化解。“撤回重评”程序、特邀调解员参与诉前和解程序的构建,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实现诉权保障的渠道和选择,同时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实现“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三)审理流程再做“简”法,实现“简案快审”再提速
自商标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商标行政案件审理周期已大大缩短至37天。通过对案件繁简分流标准的明确、审理流程的简化,实现“当简则简、简案快办、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确保不同繁简程度的案件通过最适宜的诉讼程序获得公正、顺畅的审理,不断满足当事人即时、便捷、低成本、高效益处理行政纠纷的需求,实现“简程序不减权利,提速度不降质效”,切实将当事人诉权保障落到实处。
(四)打击商标非正常申请,净化品牌竞争环境
之前提到,当前大量的商标行政案件中有一部分源自于商标的恶意注册和囤积闲置。为进一步净化品牌竞争环境,打击商标非正常申请,一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细化繁简分流标准、简化简单案件审理流程,推动可作为简单案件审理的普通商标行政案件实现快审快结,打击恶意注册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从源头预防“止于未发”;另一方面,试行“撤回重评”程序及诉前和解程序,狠抓前端化解“止于未讼”,通过多元解纷提升商标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诉前化解程序的适用率,减少恶意注册商标和长期闲置商标对正常商标获准注册的阻碍,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和排头兵,理应创新工作举措,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商标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时刻以护航创新发展为己任,希望通过创新完善、优化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解纷方式,真正实现商标行政案件的快慢分道、繁简分流,推动商标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程序委员会主任、立案庭庭长仪军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五个具体措施。
一
审判事务性工作诉前集约处理,夯实繁简分流程序运行基础
《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繁简分流工作要机制性运行,必须首先设置工作团队、工作职责和流程,而且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是精准繁简分流的基础。
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每年受理的80%以上的一审案件都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特点,法院通过设置专门的繁简分流法官团队、繁简分流员,形成了事务性工作前端集约化处理流程。在立案前端设置了由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司法行政人员、3名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和十余名繁简分流员组成的繁简分流法官团队。在流程设置上,由繁简分流员联系当事人告知案件进入繁简分流和诉前化解程序,并同步进行应诉材料的送达、证据交换、案件信息采集并承担繁简分流初分等准备工作。此后,再由繁简分流员通过《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引导当事人书面反馈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引导其在院内专门设计的《商标行政案件要素表》简称(《案件要素表》)中填写争议法条、起诉理由、商标信息等案件基本情况,确定有关程序性事宜。诉前收集的《案件要素表》既是作为繁简分流依据的基础性材料,亦可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要点指引,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应诉、答辩,并兼具诉中庭审提纲的功能,将争议焦点于庭前固化,为繁简分流、诉前化解以及后续的案件审理、裁判文书撰写夯实基础。
二
细化繁简分流标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意见》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并进一步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规则。精准的繁简分流是有针对性的引导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意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商标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繁简分流标准。
当事人收到《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繁简分流法官团队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将在繁简分流员对案件进行初分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案件要素表》,以及核实后的商标状态,分析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繁简分流复核工作,即视案件具体情况整体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明确提出异议的案件,繁简分流员将此类案件分流进入普通程序,在此基础上,繁简分流法官团队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案件复核,对于其中存在社会影响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等因素的,进一步分流,作为“繁案”进行审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可作为简单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快速审理。繁简分流标准并不仅仅局限于案由,而是结合案件类型、当事人诉求、法律关系复杂程度、证据规格和体量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识别,通过积极完善案件识别和分配流程,力争实现定分止争既“精准”又“快速”。
三
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手段,引导部分简单案件于诉前化解
《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机制,探索建立诉前和解机制,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及相关平台建设。在加强诉源治理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试行了两大流程。
(一)试行“撤回重评”程序
以往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很多申请注册的商标由于被在先近似商标阻挡不能获准注册,当事人一方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针对在先近似商标提起撤销或无效行政程序,只要在诉讼程序中,在先商标被撤销或无效,案件即可能因情势发生了变更,导致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决定,而该重裁判决也是被告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执行依据。正是由于大量商标行政案件存在在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这一特点,很多行政裁决在一审诉讼中因情势变更被撤销,在一审程序中没有等到权利状态变化的,当事人还会利用上诉、申诉程序,继续等待在先商标权利状态在这些程序中出现有利于申请商标的变化。因此也造成此类案件的上诉改判率和再审率常年居高不下,大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空转,同时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
由于此类案件中可能导致被诉裁决被撤销的新证据出现在被诉裁决作出后,且非由于各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故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诉讼程序空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被诉裁决作出后出现情势变更因素、可能导致被诉裁决被撤销的这一类型化案件,探索试行“撤回重评”程序。一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可适用上述程序的案件精细化设计了“一函四书”,即化解函、承诺书、申请书、通知书/裁定书等文书模板;另一方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优化机制流程,设置案件筛选、意见征求、纠纷化解“三步走”的工作流程,使此类案件真正实现在诉前实质性化解。具体流程是:对于经繁简分流发现的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就是否同意诉前化解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亦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诉讼策略,在诉讼中明确是否放弃在部分非核心类别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核心的、引证商标确已发生情势变更的商品类别。在此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向被告电子发送《建议诉前/诉中化解函》,建议被告适用“撤回重评”程序;被告同意适用的向法院书面反馈《同意函》;法院告知原告已收到被告回函后,原告提交撤回起诉(材料)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材料)的,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准予撤诉裁定书,被告将以该通知书/裁定书作为重新作出行政裁决的依据。关于可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具体案件类型,稍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进行进一步具体介绍。
(二)探索达成诉前和解
为切实在诉前开展商标行政纠纷化解工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商标行政纠纷专业性强、关联案件多、类型化程度高等特点,加强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工作,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队伍,邀请中华商标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就部分和解可能性较高的案件尝试委派特邀调解员引导各方当事人和解。目前,已有部分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经特邀调解员调解于诉前撤回起诉材料。下一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划逐步扩大试点案件范围,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化解手段,将部分简单案件分轨至非讼机制中。
四
进一步优化速审程序,为简单案件做“简”法
对于经繁简分流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的商标行政案件,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意见》关于“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适当简化庭审程序,力图实现“简案快审”再加速。
对于经诉前繁简分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速审团队专门审理:已经通过开庭前准备阶段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借助庭前引导当事人填写的《案件要素表》,快速确定争议焦点和案件主要事实,庭审直接围绕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一步提升庭审效率和裁判文书制作效率;当事人双方不需要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可以迳行开庭;经当事人同意的,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等。
对于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案件确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简单案件审理的,根据《意见》第四部分的规定,依法快速审理:如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开庭前准备阶段已进行证据交换的,开庭审理时不再重复进行;案件要素表中已确认的事实,经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时各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可以案件要素表为基础进行制作等。
五
积极应用信息化辅助手段,提升案件审理质效
随着互联网司法模式的深入人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时回应互联网时代群众司法需求,积极推进各类信息技术手段在司法审判各个环节的深度应用,为院内大量的外埠当事人缩短“时空距离”,减少“舟车劳顿”,也助力法官团队节约出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复杂案件的审理。
(一)创新送达举措,提高案件送达效率
一方面,立案团队在前端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选择电子送达方式,进一步提高案件送达效率、降低送达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商标行政案件的被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实现了庭前诉讼文件向被告的集中电子送达。经过一段时间的引导,大部分代理人、代理机构已逐步适应并接受诉讼材料电子送达,其中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电子送达率已从不足10%迅速提升至9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集约送达中心每月使用电子送达的次数已达到全部送达次数的60%以上,运用指尖诉讼新举措,有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
此外,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有第三人的商标行政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第三人均在外埠或外国,且基本上均为在行政程序中“胜诉”的一方,在诉讼阶段应诉积极性不高,导致此类案件平均送达周期长、送达成功率低,进而致使在无法向第三人送达的情况下,诉前化解工作无法开展、简易程序无法适用。因此,自今年4月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案件评审中地址确认适用于诉讼阶段的承诺应用:对于当事人在行政阶段明确同意通信地址延及于该案后续商标授权确权司法程序的,将在送达程序中将其在行政阶段预留的通信地址作为合法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运行半年来,即已有百余件案件通过上述方式向第三人成功送达,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送达效率。
在诉前阶段实现事务性工作的集约、电子化处理,创新和完善送达方式,极大地提高了送达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并大大缩短了诉前化解程序中程序性事务耗时,为简易程序的进一步扩大适用奠定了基础。
(二)探索裁判文书自动生成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今年3月起,结合《案件要素表》和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调研升级相关软件,探索实现裁判文书初稿的自动生成。目前相关技术手段已初步完成升级,院内部分速审法官团队正在测试过程中。
(三)推进商标行政案件全流程电子化
除引导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提升电子送达覆盖率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亦在积极推进被告应诉、卷宗归档等重要环节的电子化,遵照上级法院关于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的相关规定,继续推进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电子归档方式改革,力求实现该类案件卷宗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实现商标行政案件全流程的电子化。为便利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查阅电子卷宗等创造条件。
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开展一年以来,得到了当事人、代理人、行政机关等各方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也取得了许多成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社会各方在法院新举措试行过程中的关注和配合表示感谢,表明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体系,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强化专门法院高效、专业解纷作用,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两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程序委员会秘书姚俐衡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探索商标行政案件多元解纷机制以来,已于诉前化解170余件案件中的五件典型案件进行介绍。
案例一
国内某通信领域龙头企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诉前调8573号
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前化解期间,该案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刊登撤销公告,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均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原告书面向法院申请诉前撤回起诉材料,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向双方发送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被告收到后将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
此案为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典型案例,适用该程序的原因系在先权利障碍被撤销公告,此情形系商标行政案件情势变更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之一,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且该案当事人系国内知名企业,涉商标行政纠纷较多,此案的成功化解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借鉴价值。
法官提示
多元解纷机制的提出既顺应了人民群众“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需求,又能够避免程序空转、贯彻绿色司法理念,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希望通过我院的宣讲释明,社会公众能够更加了解和认可撤回重评程序等解纷新程序,实现诉源治理触及源头、案结事了的初衷。具体到本案,引证商标被撤销公告系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但可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案件范围并不仅限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公告的案件,存在引证商标被驳回/注销/撤回注册申请/转让至诉争商标申请人等情势变更因素的案件均可适用此程序。建议当事人在案件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形时,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适用该程序,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上述情形在诉前化解阶段出现,当事人可将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意愿反馈至繁简分流法官团队。诉中撤回重评程序与诉前流程基本相同,上述情形如在诉中出现,当事人可及时反馈至承办法官团队。
案例二
国内某检测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初12073号
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类似群:4209;4220)、引证商标二(类似群:4217)、引证商标三(类似群:4218;4227)、引证商标四(类似群:4213)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4209、4212、4213、4217、4218群组上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前化解期间,该案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4209群组上的注册,并刊登撤销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4209、4212群组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到期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4217群组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原告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并在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4213、4218群组上的注册申请的同时,自愿承诺不再针对被告重新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被告亦书面回复同意诉前化解。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撤回起诉材料,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向双方发送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被告将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
此案为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典型案例。此案中,原告经考量,明确声明放弃诉争商标在部分非核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自愿作出不再就被告重新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书面承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法院组织协商,亦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撤回重评程序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为该机制适用案件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了新思路。
法官提示
对于仅部分引证商标出现情势变更因素的案件,若原告经考量,在诉讼中明确放弃在部分非核心类别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核心的、引证商标确已发生情势变更的商品类别,对于此类案件,也可适用撤回重评程序快速、便捷处理。
案例三
某国际知名科技企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系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诉前调11876、11880、11882、11883、12024号
基本案情
此系列案件中,被诉决定均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前化解期间,上述五案各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刊登撤销公告,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均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
典型意义
此系列案件当事人为外国知名企业,代理人在新举措推行过程中向原告公司就相关规定和具体流程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工作,促使系列案件于诉前化解,为后续涉外案件多元解纷创新举措的推行起到了示范作用。
法官提示
由于中外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的不同,创新举措在涉外案件中的推行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此时更加需要代理人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向涉外主体做好释明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四
某外国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初8815号
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决定作出后,该案全部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刊登撤销公告。诉前化解期间,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均初步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但由于在诉前化解期限届满前,法院尚未收到被告同意诉前化解函,故决定先行立案。立案后,法院继续组织双方于诉中化解,诉中法院收到被告同意诉中化解函,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并作出准予撤诉裁定。被告现已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
此案为诉中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典型案例。为避免案件久调不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参照民事纠纷诉前化解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商标行政案件诉前化解期限。对于在诉前化解期限内,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稳定,或出现了新证据但期限临近届满、无法及时向法院申请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会及时登记立案,在立案后仍可继续组织诉中化解,对于符合撤回重评程序适用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仍可申请适用该程序。此案即为诉前化解转为诉中继续化解的典型情形之一。
法官提示
撤回重评程序在诉前化解阶段及诉讼审理阶段均可适用,一旦案件出现情势变更等可能导致被诉裁决被撤销的新证据,建议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避免当庭提交,尽可能将争议化解于诉前或庭前,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案例五
广州某日用品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义乌某日用品公司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诉前调10395、10396号等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此系列案件中,原告以第三人注册的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为由,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还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诉前化解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委派中华商标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经调解员开展释明工作,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被诉裁定的结论,主动申请撤回系列案件起诉材料,不再申请正式立案,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此系列案件为适用诉前和解程序的典型案例,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批经特邀调解员开展化解工作,成功于诉前化解的带有第三人的商标行政案件,在可组织诉前化解的案件范围、化解思路、化解方式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法官提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主要选取部分被诉裁决维持诉争商标有效等和解可能性较高的案件,尝试委派特邀调解员组织化解。对于有第三人的商标行政案件,希望原告积极提供第三人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尽可能缩短送达期间,推动案件实质化解。无论原告还是第三人有和解意向的,当事人可及时联系繁简分流法官团队,在调解法官和调解员的协调下积极协商,争取达成诉前和解。下一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划引入行业调解组织的特邀调解员在院内常驻,逐步扩大试点案件范围,进一步加大商标行政案件诉前化解工作力度。
责任编辑: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