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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程联明:欧普照明惩罚性赔偿案例分享



5月31日,我会举办了“企业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实务分享”会员沙龙活动,线上线下50余家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邀请了单位会员代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维权部负责人程联明,围绕欧普照明惩罚性赔偿案例实务展开分享。

 



程联明重点介绍了欧普照明的案件情况以及企业对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探索,设置惩罚性赔偿的精神要旨,一是强保护,不仅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更体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二是强惩罚,加大惩罚侵权人的故意加害行为,使其不敢侵权、不再侵权。关于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案例思路,围绕“欧普特”案,重点介绍案件的概况以及涉案商标情况,针对案件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以及授权许可费的举证等内容进行了分享。围绕“叠影”案,重点介绍了案件的前期经营、惩罚性赔偿计算以及一事不再理案值的排除等内容。


欧普照明案件情况


欧普照明作为照明行业领先品牌,除传统照明产品之外,横向涉及电工、电气、集成吊顶、厨卫电器等相关产品。每年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约700件,涉及全国各地法院,案件类型多为假冒、侵权案件。

 

对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探索


近年来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较多,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中规定了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1-3倍的赔偿,2019年《商标法》修改将1-3倍赔偿提高至1-5倍赔偿,这也体现了司法领域对知识产权侵权情况的高度重视。此外,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惩罚性赔偿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就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做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包括恶意侵权、主观恶意列入情形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有7种情形的规定。在司法领域对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维权当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于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精神要旨,个人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强保护,不仅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更体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第二是强惩罚,加大惩罚侵权人的故意加害行为,使其不敢侵权、不再侵权。司法解释规定相对具体,从实务角度看比较切合实际。

 

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办理思路


惩罚性赔偿案件目前尚未达到大规模和全面的适用,各地法院对惩罚性赔偿案件仍然采取审慎处理的态度,大多需要审委会讨论,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由于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的要求,在对方获利以及权利人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并且商标许可费没有取证的情况下会适用法定赔偿,如果想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则需要对定量的证据进行充分的佐证,因此目前法定赔偿仍然是主流,但是可能会适当提高赔偿。

 

就具体案件来说,更适合做惩罚性赔偿的努力和争取的案件主要是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部分典型案件可以争取惩罚性赔偿。此类案件的办理需要坚持案件办理思路及方向,针对某些侵权情节非常严重、销售额比较大、影响比较恶劣的案件,需要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进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尝试。一旦确定案件进行适用惩罚性赔偿尝试,前期需要加强取证工作,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结合线上线下证据相结合。最后还需要加强庭审沟通和准备、观点陈述及论证,争取更多被告自认。在办理惩罚性赔偿案件时,很多重要的证据恰恰是由被告提供的,包括被告的销售证据、经销商数量、规模的举证,其目的是证明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但这些证据也可以作为权利人证明被告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案例


(一)“欧普特”案


“欧普特”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基本案情为,欧普照明公司是 “”“欧普”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灯、日光灯管等,其中“”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侵权人在其生产的台灯、小夜灯等灯产品及相关宣传网页上使用“”“”“”及“”等标识,并在各大实体超市及天猫等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人生产的灯类商品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

 

欧普照明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侵权人构成侵权,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侵权人不构成商标侵权,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欧普照明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已达到驰名程度,侵权人在灯类产品中使用的被诉标识与欧普照明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容易构成混淆,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侵权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明知“欧普特”商标在灯类商品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故意将“欧普特”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并使用于灯类商品上,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侵犯欧普照明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127.75万元,并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该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部分,关于授权许可费的举证非常重要,主要提交的证据包括授权许可费合同,业务发票、业务合同、发货单、银行转账凭证、授权店铺照片等,法院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可比性等三个方面采纳授权许可费的标准;关于侵权时长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店铺公证、被告销售记录、以及被告受罚记录等。

 

该案再审判决明确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依请求原则”“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规则边界和证明标准,并提出精细化计算确定赔偿数额的“基数”和“倍数”的方法和路径。

 

(二)“叠影”案


“叠影”案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双区联动”典型案例之一,明确了刑事案件衍生的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计算方式问题。

 

2019年,欧普照明公司发现被告所经营网店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灯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前期侦查,于2020年4月将被告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经调查,被告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案外人处购买无品牌灯具、配件及印制有假冒欧普照明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自行贴标、包装后,在其经营的网店对外销售,经营额达476万余元,扣除刷单金额后实际非法经营额269万元。

 

关于该案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欧普照明公司通过刑事案件调取到相关证据材料,配合公诉选取管辖法院。关于毛利润率的举证,提交了上市公司年报、行业调研报告等以论证计算方式的合理性,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最终的计算金额。

 

关于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浦东法院认为,被告明知欧普照明公司欧普品牌的知名度,仍然通过购买零配件、标识等进行组装的方式,大量生产假冒欧普品牌的灯具并在淘宝网店内销售,其在已被欧普照明公司起诉过的情形下继续直接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被告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内以实施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为业,非法经营额高达200余万元,已构成刑事犯罪,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特别严重情节,且其实际经营的店铺曾因销售假冒欧普品牌灯具被欧普照明公司起诉,在与欧普照明公司和解后,仍继续销售。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占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给其带来严重损失,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恶意侵害欧普照明公司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欧普照明公司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及金额。欧普照明公司认为,被告销售额为269万余元,其利润不明,故按照欧普照明公司品牌毛利润率35%计算。以269万为基数,结合被告曾实施过相同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非法经营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刑事犯罪,请求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为282.4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已就先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8万余元销售金额,与欧普照明公司以2万元达成和解,且由被告实际支付完毕,欧普照明公司已就该部分侵权行为获得相应赔偿,在本案中不应重复审理。据此认定,被告在本案中应就其261万余元的侵权销售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被告销售获利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形下,以欧普照明公司品牌毛利润率35%计算,于法有据。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被告主观过错大,侵权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已受到一定的惩罚,故法院综合考虑欧普照明公司商标的注册时间、知名度、原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被告的销售金额、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按照赔偿基数的2.5倍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欧普照明公司经济损失2,283,750元,合理开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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