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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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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确保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相统一工作纪实 来源:京法网事改革再审程序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重要创新举措,对进一步提升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纠错能力、强化审级监督职能,统一辖区法律适用标准等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充分结合试点工作要求和辖区司法实践,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放在首位,优化再审职权配置,加强审判制约监督,调整再审资源匹配,有效提升了再审审查、审理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切实促进再审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 优化再审职权配置,守住公平正义“生命线”“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被认定无效,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今年4月13日,北京高院一会议室内正在召开一场关于某科技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行政纠纷再审申请案的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会上,申诉审查庭法官马军、审判监督庭法官陶钧以及民三庭法官亓蕾等人正围绕该起商标再审申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本次试点调整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的规定,明确对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纠错主要由本院进行。为打消当事人对高级法院再审“自我纠错”公正性的疑虑和担忧,北京高院优化调整再审职权配置,强化不同审判庭室之间的制约监督,明确对于该院终审案件的再审申请,由申诉审查庭负责审查,经审查裁定再审的,由审判监督庭审理。北京高院副院长孙玲玲表示,严格区分“终审裁判、再审申请审查、再审审理”的主体,采用“三分离”的模式,能够最大程度消除原审审判庭对再审申请审查的影响,有效避免“终审、再审审查、再审同一庭室”的现象,在防止司法不公和廉政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确保再审审查到位和精准纠错。试点以来,北京高院共受理不服该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1021件,经审查提起再审19件,未出现群众担忧的高驳回率现象。同时,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解决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北京高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 保证再审案件裁判标准统一的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对高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审查,需召开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个案研究,符合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且拟定再审案件的,还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决策把关职能,打造对再审案件审判权监督管理的全闭环。试点以来,北京高院申诉审查庭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0余次,讨论疑难复杂案件369件,有效统一了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裁判尺度。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划定裁判尺度“标准线”“之前,北京高院对口业务庭审理各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申诉审查庭审理各中级法院的再审申请案件,有时会出现思路不一致的现象。现在,北京各中级法院的案件不论上诉还是再审审查,统一归口对口业务庭,我们办案也更加顺畅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邹治感慨道。试点后,为防止出现再审申请审查、再审和对下监督指导“两张皮”的情况,北京高院将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相应审判条线的业务部门办理,转变以往均由申诉审查庭集中办理的做法。北京高院督查办(司改办)主任刘书星介绍说:“通过案件归口办理,有效促进了再审程序与对下指导的协调衔接,也理顺了立案庭、申诉审查庭、审判监督庭和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和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各审判业务部门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职能,实现‘谁审查、谁指导’,更有利于裁判尺度统一。”为进一步加强再审监督指导职能,北京高院修订了《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明确将涉及在本市法院、审判专业领域间统一法律适用的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形成统一法律适用成果,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截至目前,已有2件再审案件转化形成参阅案例,对统一相关审判条线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开发上线参阅案例数据库,为各级法院审判类案提供便捷司法辅助。调整再审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原动力”“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幸福的尺度……在此向贵院表示衷心感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中,由于借贷发生时间较早,且各方主体之间关系复杂、资金往来频繁,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又提交了大量记账凭证作为新证据,导致案情扑朔迷离,令人难以分辨。北京高院审判监督庭根据试点后再审权力运行规则,调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并向法院发来了感谢信。试点后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结构的重大变化,以及再审权力运行机制的重新构建,对法院如何实现再审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再审业务水平,确保跨部门办案的规范性协调性等均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北京高院结合再审程序改革后各部门的职权配置、案件数量和办案难度等情况,调整优化审判资源,实现人、案、岗科学匹配。目前北京高院已对24名中层干部、55名普通干警进行岗位调整,将优秀业务骨干和党员干部交流到再审审判等重要岗位,并开展再审案件审查实务等系列培训,为承接再审审查职能的部门增补了具有相应审判经验的法官,法官的年龄、专业结构更加合理。北京高院政治部干部处处长邢瑞表示,随着申请再审案件逐步增长和再审权力运行机制的重新构建,及时开展人员调整,为不同审判领域的再审案件配齐配强法官和法官助理,不仅有利于公正高效办理再审案件,更是为高级法院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发布时间:2022-09-02 15: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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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下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2022年8月25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新闻发布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左慧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宋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公室干部张晓天出席会议。宋鱼水副院长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举证手册》背景情况。随着社会科技进步发展,我国软件产业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发展过程,取得了前所未有进步和变化。改革开放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软件产业由此进入全新时代。如今,软件产业迎来技术融合突破、应用纵深拓展、生态迭代孵化的新时期,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和核心力量。中国的软件产业成为全球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当前,数字经济智慧社会加速演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二,从2012年的11万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45.5万亿元,占GDP比重由21.6%提升到39.8%。软件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日益凸显,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有效推动力。 在此背景下,软件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过去八年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整理汇总,以举证手册的形式予以发布,将审判一线同志的经验、办法与社会共享,以期收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丰硕成果,更好促进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筑就坚实之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权属纠纷案件、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和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三类。建院近八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近5千件,审结近4千件,收结案数量均快速增长。自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施行,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的上诉法院调整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鉴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多年来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对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以举证为抓手,以“请求-抗辩”为脉络,形成了今天发布的举证手册。 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重要意义,是发布举证手册的重要考量。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产业,计算机软件为工业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应用场景提供技术支持,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蹒跚起步到如今蓬勃发展;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到后续许可使用、权利转让,及至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司法保护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审理难度大,是发布举证手册的现实需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既有一般民事案件法律争议点多,多种请求权与抗辩权交织的特点,也有计算机软件技术事实查明难的特点,整体上还呈现出诉讼程序复杂、高标的额案件逐年增加的特点。例如,在诉讼程序方面,经统计,约70%的案件无法通过一次邮寄完成送达;此外,提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的案件占比高,案件流程管理难度较大。在事实查明方面,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相似度,常见于各类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通过双方当事人数百页的聊天记录、往来邮件、原型图、设计方案等材料探寻软件开发需求与进度,常见于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中。 树牢司法为民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发布举证手册的根本目标。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需要司法保护纵深拓展;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举证难,需要司法智慧着力攻克。为了促进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审理流程简化、举证充分、裁判精准、尺度统一,为了深入解决人民群众在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堵点痛点问题,为了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本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的发布正当其时,意义重大。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审理概况冯刚庭长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修订了《北京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入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近八年以来,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打造过硬审判队伍,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赔偿低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今天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正是着力破解举证难问题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中的成果,为服务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一)坚持制度创新,抓实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近八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近5千件,审结近4千件,收结案数量均快速增长。面对巨大的审判工作压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断探索符合计算机软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完善计算机软件案件精审模式,探索并组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审组,集中办理此类案件,实现审判资源优化,促进审判尺度统一;建立专家型法官工作室集中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充分发挥专家型法官的攻坚作用。试点推行软件合同案件举证释明和指导工作,对合同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待证事实进行梳理并提前向当事人释明,指导当事人举证工作,便于庭审查明事实。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推动“云立案”“云送达”和“云庭审”,设立设施先进的互联网法庭,确保疫情期间案件审判不打烊,司法服务质量不降低。 (二)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提升司法保护水平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修改便捷,更新迭代快,安装、卸载可以做到“一键完成”,权利人亟需固定侵权证据,避免侵权人通过变更代码、卸载软件的方式规避侵权主张。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注重通过证据保全、律师调查令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依法妥善运用诉前和诉中行为保全,提高权利人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涉Unity软件侵害著作权纠纷等案件中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固定证据,为顺利调解提供了事实支撑。在实体方面,依法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等规则,合理降低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度,推动合同双方充分说明履行进度。坚持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利,在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计算机软件案件中,规范证据保全程序、严守证据认定规则,在查明被告的侵权规模及涉案软件价值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及时有效的维护了达索公司的合法权利,得到当事人赞誉。 (三)强化核心技术保护,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积极研究计算机软件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律,细化审理规则,制定《举证手册》破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组建计算机软件纠纷专审组,强化案件审判能力。近八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妥善审理了一批涉及高价值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审理的风力发电机组设计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纠纷案,对风力发电绿色环保能源行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在本案审理中,注重将严格依法办案、破解技术难题与把握审理方向、耐心调解相结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全球全面和解。 (四)注重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拥有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7名,首都青年法学家2名,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培养计划”人才5名。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基地”“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特色人才高地”“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基地”和北京市委政法委“政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四大平台优势,建立专家法官工作室,以专家型法官带领专业化团队,充分发挥骨干梯队的攻坚作用,提高整体队伍协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首都人才集中优势,积极借助外部资源,成立由14名院士组成的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为新形势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依托技术调查官制度,吸收资深软件技术专家担任专、兼职技术调查官。完善专业化陪审员参审机制,建立专业专长陪审员库,完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权属、侵权部分内容介绍左慧玲法官介绍了《举证手册》中涉及权属和侵权部分的内容。 在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的审查范围一般包括权属的审查、被诉行为或软件是否构成侵权、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几大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充分,需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举证手册》中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举证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和建议。 《举证手册》第一章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的举证手册。这一部分包括第1-4条,包括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要求,委托开发、国家机关下达任务所开发软件的权属,职务作品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指导当事人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首先从初步证据层面,根据法律规定,除另有规定之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当事人如果主张自己为软件著作权人,从举证上,可以向法庭提交能体现其未开发者的相关证据,比如软件或源代码、注释、网址等体现的署名、软著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开发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权利人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等。这是原告在主张自己为软著权人时应尽到的初步举证责任。在原告已经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形下,如果被告对软件权属提出异议,可以向法庭提交反驳证据。第2条规定,对于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根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那么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向法庭提交委托开发合同,说明合同中关于所开发软件权属的约定条款。同样,第3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当事人也需要提交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4条规定,对于职务作品权属的举证,《举证手册》也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举证手册》的第二章是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手册,包括第5、6、7、8、9一共5大条,8小条。第5条是关于案由的规定;第6条是关于当事人应如何主张权利内容与侵权行为类型并进行举证的规定;第7条是当事人对最终用户侵权类型案件应如何主张与举证的规定;第8条是对破坏技术措施类案件如何主张与举证的规定;第9条是关于软件移植抗辩的举证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或全部或部分转让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基础,也即前面所述关于软件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其次还需明确说明被诉侵权行为的内容、明确被告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版本和具体权项,并根据自己主张被告侵权的不同方式,提出主张和进行举证。《举证手册》中列举并解释了单纯传播类、最终用户类、抄袭剽窃类破坏技术类、出租类等几种常见情形。 认定抄袭剽窃类软件侵权案件中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他合法来源”的原则和标准。《举证手册》第6.2条部分规定了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可以提交的证据内容。6.3条规定了对于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进行比对的流程和方法,比如可以以加密方式提交程序和代码。第7条是关于最终用户侵权类型案件的举证指引,从“原告主张”“原告举证”两个方面进行了列举和举例式的规定。对于常见诉讼类型中当事人应尽的举证责任和举证内容、方式进行了详细、具体的指导,指引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具体适用条件的情形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第8条是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破坏技术设施时应尽的举证责任具体内容。第9条是关于软件移植抗辩的举证指引,指导当事人在进行该类抗辩时应围绕相关事实和主张进行举证。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合同、程序部分内容介绍宋鹏法官介绍了合同、程序部分的内容。 第三部分“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内容。第三部分共4条,涵盖合同内容、效力、履行和解除等四方面问题。 第10条说明了合同内容不仅以合同文本为载体,也包括口头达成的合意,不仅包括签约时的约定内容,也包括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功能需求清单》、《验收标准》等合同附件,也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1条涉及合同效力,明确了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并证明相应要件事实。 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通常是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以开发合同纠纷为例,委托方与开发方作为合同两造,诉讼攻防基本围绕软件开发是否符合合同的期限和质量约定、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相应开发费用等合同履行行为展开,违约责任成立与否、合同应否解除也以合同履行相关事实的查明及法律评价为前提。《举证手册》第12条根据计算机软件合同履行的特点,从原告主张和被告抗辩视角出发,分四点介绍了如何就合同履行进行主张和举证。对于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履行方式、迟延履行、交付软件质量,以“背靠背”条款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等常见争议问题,列明了可就哪些具体事实进行举证。例如,关于迟延履行开发义务问题,当事人可就履行期限约定内容、是否催告、是否存在需求细化、变更、新增等内容进行举证。再如,关于软件质量问题,当事人应按约定开发需求和验收流程,就申请验收后合理期限内是否提出质量异议、是否签署报告等情况进行举证,还可根据情况就已完成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申请勘验。 合同解除,意味着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和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理及法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第13条在明确合同解除作为确认之诉的基础上,具体的举证指引系围绕原告方展开。该条要求原告须先明确解除权行使的依据,即行使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进而举证证明解除的事实依据及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等。 第四部分是“关于程序事项的举证手册”,共两条,涉及电子证据举证质证以及证据保全两方面问题。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中,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等方式存在的电子证据是一类重要的证据类型,集中反应了当事人的具体沟通经过和内容。除证据真实性认定相关的问题外,我院还总结案件审理经验,在第14条特别提示当事人在举证时须就该类证据所涉人员身份、沟通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说明。第15条则涉及在侵权案件中申请证据保全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权利软件的权属证据、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并说明具有可行性的具体保全方案。例如,在最终用户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举证被告网站或宣传资料中关于其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种类及规模的证据。扫描二维码,下载《举证手册》PDF
发布时间:2022-08-25 15: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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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 8月2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涉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范米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杜文婷出席会议。会议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霞主持。宋鱼水副院长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老字号一般是指历史悠久、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理念,取得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它浸润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承载着优秀的传统文化,展示出丰富的经济文化价值。《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了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要求。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报告中亦强调要加强老字号传承创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随着老字号发展活力的不断增强,涉老字号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为助力老字号加强品牌建设,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建设自主品牌、坚定文化自信、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今天我们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位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老字号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通过对建院以来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归纳老字号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就加强保护提出建议。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老字号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自建院起截至2022年5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其中行政案件393件,民事案件97件。经过梳理总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老字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第一,权利内容丰富。老字号的权利基础以字号为核心,辐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多项领域。如“河套”面粉系列商标、“永安堂”药铺商号、“永丰牌北京二锅头”白酒包装等,均曾作为老字号的权利依据,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保护。第二,案件类型集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老字号案件集中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占比达到80.2%,此类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亦较为复杂,法律条款较多,如涉“五粮液”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涉及类似商品或近似商标的认定,是否具有欺骗性、存在不良影响,以及是否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多项法律条款的判断。第三,行业地域广泛。老字号相关案件涉及的行业以及地域范围广泛,但以食品、餐饮、文化艺术和医药行业居多。如“牛栏山”白酒、“绿杨春”茶叶、“三多轩”文房四宝、“同济堂”医药等。其中338件案件涉及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155件案件涉及地方老字号,地域遍及全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述涉老字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依据,在具体案件中针对老字号企业容易面临的风险作出回应,通过提炼、总结并完善涉老字号案件裁判规则,全面保护老字号及其传承者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突出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注重厘清老字号的历史沿革和传承关系,合理划清老字号品牌界限,在充分保护老字号的既定市场格局下,要求各方规范使用各自的商业标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对目前仍在使用以及仍持续存在历史商誉和商业价值的老字号在合理范围内予以保护,引导老字号企业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持续规范的经营,传承老字号品牌和工艺。再次,依法加大对攀附摹仿使用老字号、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合理合法地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体现老字号品牌价值的赔偿数额,提高侵犯老字号权益的违法成本。数据显示,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393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中,老字号权利人胜诉率高达64.1%,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达3000万元,不断完善“严保护”工作格局,更好地维护了老字号的品牌商誉和经济文化价值。二老字号品牌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涉诉原因从一定程度上,老字号经营主体曾经是中华品牌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涉老字号案件的梳理发现,部分老字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创新不足、经营中断等问题,在品牌拓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内部、外部等多重知识产权涉诉风险。一是权利界限不清,因老字号权属不明引发纠纷。此类纠纷中,一部分是老字号在复杂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因公私合营、权利流转等因素导致权利主体变更,创始人与所有权人分离,或产权边界不清晰,出现不同的商业主体共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并各自注册有商标的情形,进而引发创始人与所有权人,或不同经营者之间为争夺老字号品牌产生权属纠纷。另一部分是老字号拥有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在传承过程中,因权利流转不规范,引发传承人之间或传承人与使用该老字号的他人之间因权属争议引发纠纷。二是经营不善或中断,导致老字号品牌价值面临灭失风险。因主体变更、权利意识淡薄、经营困难等因素,部分老字号品牌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甚至在权利流转过程出现长达多年不使用的情形,使老字号品牌面临可能进入公有领域的风险。部分老字号即使申请了商标,也存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三是老字号商品标识、企业标识、商业活动标识等屡遭他人攀附摹仿使用或恶意抢注。此类情形占比达涉老字号案件的近五成,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与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或者将其抢注为企业名称、商标或域名,或者针对同一老字号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引发此类风险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老字号品牌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规划,没有及时建立品牌防御和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市场经营主体缺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受商业利益驱使,意图攀附老字号的知名度,故意引发消费者的混淆,攫取不正当利益。三关于加强老字号品牌保护的建议当前,老字号品牌法律风险的产生既因老字号的历史变革转制、自身权属存证不完整或不清晰、权利布局不科学、监控机制不健全、维权措施不完善,也与其他经营主体“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发展振兴老字号,提升民族软实力,既需要老字号企业秉持匠心、臻于至善,强化自主保护和内生动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也需要社会各界提高认识,增强公平竞争理念,主动维护民族品牌,协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共同推动民族风格、传统韵味、时代特色和群众需求有机融合,从而更好地促进老字号长足发展,持续传承中国文化和中国精神。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健全自身产权体系,提高主动维权能力。老字号企业应通过及时注册商标、域名,申请专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对其独有商业标识、产品配方、工艺、服务等进行知识产权体系布局,尽早建立保护预防机制,变知识产权保护被动为主动。应秉持尊重历史、尊重市场现状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类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和权利边界,强化权证意识,妥善保存历史存证,对权利许可和转让进行明确的约定和合理限制,以更好的维护和延续老字号品牌价值为目标,避免产生和有效解决老字号权属纷争。二是强化诚实守信竞争规则,促进民族品牌繁荣发展。老字号企业应守正创新,以创新发展激发新的增长动力,应对新消费需求研发新产品、推出新服务,增加老字号品牌活力,拓展老字号的市场空间,擦亮老字号金字招牌,促进老字号经济效益与文化效益的双赢发展、持续繁荣。各类市场主体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以创新推动发展,提升自身竞争力;要树立和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自主及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侵害老字号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三是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合力遏制侵权行为。老字号企业可依托互联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市场大数据等识别手段,全面开展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维权工作,同时注意依法维权,避免超越权利边界,背离保护原则。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的协调与衔接,加大诉源治理的力度,汇聚合力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肃清各类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发挥好防线保护职能作用。范米多法官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老字号典型案例。案例一“雷允上”商标行政案基本信息案号:(2019)京73行初1680号原告:某药业集团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某药业西区公司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扫描二维码 查看判决书 案情 诉争商标“雷允上”由某药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某药业西区公司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某药业西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药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标识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系恶意抢注,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业集团公司、某药业西区公司均源于有近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雷允上诵芬堂”,二者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各自独立发展、长期并存,虽经营方向各有侧重,但均将“雷允上”作为核心标识长期从事药品销售,故现有市场格局的形成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导致的善意共存。我国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某药业集团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既有传承“雷允上”老字号的历史渊源,也有长期在药品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的事实,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无抢占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案例二“蔡某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商标行政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行初9849号原告:湖北某服务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武汉某商贸公司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扫描二维码 查看判决书 案情 “蔡林记”是武汉当地一家以热干面为经营特色的老字号面馆,创立时的店名为“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蔡某纬先生一直在这从业到退休。后“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改制为武汉某商贸公司,“蔡林记”商标也一并过户给武汉某商贸公司。蔡某纬之子蔡某文先生参股设立的湖北某服务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蔡某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武汉某商贸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武汉某商贸公司的系列引证商标“蔡林记”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完整包含了系列引证商标“蔡林记”,其“蔡林记创始人”的表述,容易被理解为蔡林记最初创办者。在案证据显示“蔡林记”系列商标经武汉某商贸公司持续使用、宣传,在热干面商品及餐饮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蔡某文虽作为蔡某纬之子,其使用诉争商标仍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武汉某商贸公司或者其提供者与武汉某商贸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案例三“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3501号原告(被上诉人):华天某公司被告(上诉人):北京某公司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扫描二维码 查看判决书 案情 华天某公司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 000元。北京某公司上诉称“西四包子铺”老字号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北京某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历史沿革可以认定华天某公司有权主张“西四包子铺”老字号权益。综合在案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证据可以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品牌商誉持续存在,北京某公司在店铺招牌标注“记忆里的北京味”等行为,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混淆市场的故意,从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华天某公司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的权益。案例四“王麻子 1651”商标行政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行初13784号原告:义乌某家居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某工贸公司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扫描二维码 查看判决书 案情 诉争商标“王麻子 1651”商标由义乌某家居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纸、切纸刀(办公用品)等商品上。北京某工贸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王麻子”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义乌某家居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前述条款规定,应维持有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王麻子 1651”完整包含了系列引证商标文字,且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剪刀、菜刀等商品均属于裁剪、切割纸等商品的常用器具,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北京某工贸公司的“王麻子”商号已经在工业剪、菜刀、工业刀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致使北京某工贸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包括“王二麻子”“王麻子”等100余件商标,义乌某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长期担任北京某工贸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对于其“王麻子”商标相关情况必然知晓,仍然受让诉争商标,主观意图难言善意,有损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裁定。案例五“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635号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某墨业公司被告(上诉人):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被告:孟某某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扫描二维码 查看判决书案情北京某墨业公司前身为北京一得阁墨汁厂,注册商标“一得阁”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北京某墨业公司发现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使用“一得阁”作为企业字号,生产、销售“一得阁”笔墨纸砚产品,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一得阁”字样,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上诉称其使用“一得阁”字号经过北京某墨业公司许可,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墨业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退出北京某文化公司,按照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北京某文化公司应于当时停止使用“一得阁”字号,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不因其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之间的出资设立关系而获得 “一得阁”字号使用权。北京某墨业公司享有“一得阁”商标专用权,北京某文化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与北京某墨业公司同期使用的公章不一致,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认定其行为经北京某墨业公司许可而具有合法性。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使用并销售带有“一得阁”商标的墨汁商品,侵害北京某墨业公司商标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2-08-02 14: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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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全新网上立案指南来啦! 来源:知产北京“防疫+工作”两不误!全新网上立案指南一年!两年!三年!四月!五月!在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的情况下,我们越来越适应网上办公的模式,感谢每一位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进退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疫情当下,弹窗隔离频频出,居家办公天天有,如有联系不上承办法官团队或者其他需要沟通的工作事项,怎么办?您记着可以拨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两部热线电话89082000和89082001哦~随着疫情的发展,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邮寄立案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比如病毒可能通过邮件的方式导致“物传人”,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再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服务人员收取邮件后会进行运送、消杀、静置、分拆、处置、交接等多个步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和防疫成本。目前,邮寄立案材料等我们审核人员拿到手里进行审核时一般是签收之日后三天了,而如果采用网上立案的话,我们自提交之日起三日以内就已经审核完毕了。大家可以对比一下两者的效率差别。 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市高院的统一部署,正在积极推进网上立案,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月14日发出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全部改由网上立案办理的倡议以来,目前采用网上立案方式立案的一审案件已经从去年的33%稳步上升到41.35%,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也顺利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成功立案,对保障和便利大家行使诉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上立案的入口一共有四个,除了最常用的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外,还有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北京分平台(原“移动微法院”)和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此外我们还有专门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立案和行政案件涉外预登记提供的入口——京知在线。详见下表:在本文中,小编在前半部分把我们审核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梳理好了供大家取用,在后半部分我们把四个入口的手把手说明书全都展示出来,供大家在进行网上立案时选择使用哈!如果大家收到立案材料提交成功提醒了,案件就会进入到我们的审核端啦!(本文经验来自立案团队亲身体验,如有不足,敬请谅解和反馈建议)。前半部分常见问题和相关建议、注意事项 一、网上立案相关问题解答 1.【问题】线上缴费但只能线下换票,是否能开通线上换票功能? 【解答】当前确实无法线上换票,但换票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及代理人可在工作时间随时来院换票,换票前可提前与审判团队书记员进行沟通,减少等待时间,提高换票效率。据悉,线上换票系统改进正在进行中,敬请期待立案全线上办理流程横空出世。 2. 【问题】未及时收到缴费通知书导致超期无法缴费,如何解决? 【解答】最好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电子送达,并设置好邮件过滤功能,防止将法院发送的缴费通知书邮件视为垃圾邮件,即可解决邮寄延迟导致缴费时限不足的情况;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缴费通知书的,可在合理期限内联系审判团队书记员,由审判团队决定是否给出新的缴费期限。 3. 【问题】首次提起诉讼未超期,因提交材料不合格被退回,补正材料后再次提交是否会被认定为超期起诉? 【解答】判定是否超期以首次提起诉讼时间为准。一般情况下,补正期限为7天,当事人尽量不要卡在第七天补正材料,曾出现最后一天当事人无法提交的情形。万一遇到该种情况,请及时与审查人员联系。 4. 【问题】如何与审查人员联系? 【解答】可拨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服务热线(010)89082000/89082001,由总机给审查人员留言,审查人员一般会在当日回复。请注意,材料审核通过后,该案后续事项将进入其他团队负责环节。 5. 【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上立案平台有哪些?适用条件是什么? 【解答】北法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最高律师服务平台、京知在线。建议使用北法电子诉讼平台,该平台与北京市律协的律师数据库对接过,目前收到反馈使用人数最多,效果最好。外地律师可以采用最高律师服务平台或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原名:移动微法院)。律师可以登录最高院律师服务平台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京知在线目前是专门为涉外预登记案件及部分商驳案件提供的入口。 6. 【问题】案件材料的上传受文件大小、格式的限制吗? 【解答】当前北法电子诉讼平台上传文件的上限为100M,京知在线是单个文件50M,最好还是保持在20M以内,太大上传速度会很慢。如果证据材料过多,建议先只上传证据目录,其他材料待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后,联系审判团队书记员提交。文件上传格式暂不支持压缩包。 7. 【问题】因新冠疫情导致公司公章在封控区无法取出,无法提交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盖章文件,如何处理? 【解答】网上立案须提交相关盖章文件,如疫情原因导致在起诉期限内无法盖章的,在法定期限内将仅缺少盖章文件的起诉状等文件上传申请网上立案,并上传无法盖章的情况说明,注明预计解除封控的时间。如不能确定何时解除封控或未注明解除封控的具体时间的,本院要求当事人在15天内补正盖章。15天内仍未解除封控的,待封控结束拿到盖章文件后再次发起网上立案,届时可凭本院审核意见的截图以及解除封控的通知,证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超期起诉。 二、相关建议及注意事项 1.请不要采取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双管齐下的立案策略,这样很有可能会造成我们审核工作的重复投入,更有甚者导致重复立案,同时因反复沟通相关事宜,也会给当事人自己带来不便和诉累。 2. 我们遇到过有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在首次立案材料中仅提交起诉状的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对商标案件普遍存在等待引标状态确定的情况进行过系统研判,也会完善审理机制予以解决,请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要采取这样的方式来拖延立案审核的时间。 3. 请尽量把网上立案所需要填写的信息填全、填准确,比如把原告代理人信息、被告的名称、机构代码、第三人等信息填好,并在提交前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我们立案审核和后端立案录入的效率。 4. 为了方便当事人在起诉状上盖章,有的做法是把将盖章页单独放一页,前面的内容生成一页长图。这种操作对审核以及后续审理、归档都会产生文档处理上的麻烦,提交文件应以A4纸为一页。 5. 当事人使用手机拍照上传文件的,建议用扫描软件将拍照的照片进行处理,扫描软件可以提高图片内容的清晰度、亮度和拍摄角度,便于审核人员查看相应内容。 6. 建议在起诉状首页适当位置处注明原告代理律师的姓名、律所及电子邮箱、送达地址等信息方便沟通和联络。 7.为方便后期送达工作,请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如无特殊事由尽可能同意电子送达,并且务必要填写电子邮件地址。 8.请尽可能把每一份文件按照如下顺序命名并扫描上传:起诉状、被诉决定(行政案件)、原告身份证明以及委托手续(原告为法人的提交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代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正反页复印件及其手持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或专利代理师复印件和推荐名单)、被告或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工商登记页面)、原告举证材料(整体上传,尽量别分页上传,如因单个文件上传限制,则要在每一文件名中注明原告证据编号)、送达地址确认书。 后半部分四入口说明书 一、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 1.第一步:访问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通过【http://sspt.bjcourt.gov.cn/】或使用互联网搜索【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或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电子诉讼菜单,进入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2.第二步:注册账号并登录如您已注册平台账号,或为北京律协律师或法人一证通用户,可以直接登录。 如您未注册账号,点击“注册”,按照页面引导完成账号注册,并登录。 电子诉讼平台注册身份选择:电子诉讼平台注册流程(个人账号):3.第三步:网上立案平台提供三种立案方式:专业版-适合代理人;引导式-适合首次立案及当事人;批量立案-适合代理人。3-1.专业版立案立案身份选择:立案信息和材料填写:a.管辖法院、案件类型、案由、标的b.当事人信息:c.代理人信息:d.被告信息:e.提交诉讼材料(证据等):f.确定立案及签字:3-2.引导式立案:(需要填写信息一致,以知产案件为例,引导式更加详细)3-3.批量立案:(填写信息一致,但需要上传单独的批量立案Excel模板)批量立案Excel模板:二、京知在线 京知在线(可办理涉外案件预登记和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立案) 1.第一步:访问并登录京知在线通过【https://www.bjcourt.gov.cn/】或使用互联网搜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注册登录后,点击“网上立案”:跳转到网上立案界面,选择京知在线自动跳转到京知在线主界面:2. 第二步 身份验证点击“我要起诉”,按照页面引导完成身份核验。3. 第三步:选择办理业务类型3-1.选择“网上立案”,进入网上立案流程(开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三、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北京分平台(原“移动微法院”)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是一款基于微信小程序的法院全流程移动办案应用。 登录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进入在线服务平台,进行认证后即可在小程序上办理立案、案件查询、诉讼交费等20多种事项。 然而,一些当事人的“神操作”也让我们审核团队陷入沉思:是我打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的方式不对么?为减少后台审核压力和沟通成本,还请大家按照引导,规范操作哈。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进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通过人脸识别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选择“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分平台-北京”,即可开始立案程序。第三步:身份核验中国律师身份核验支持二种模式:账号核验和二维码核验。 1、 二维码核验——点击PC端右上角“二维码图标”切换至二维码核验。在微信上搜索“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小程序——使用微信小程序“中国律师身份核验”扫描该二维码进行核验(该二维码有时效,失效后需要手动更新)。 2、账号核验需要在微信小程序“中国律师身份核验”上完成首次核验并绑定手机号后才可以使用。 第四步:信息验证输入执业证号和身份证号,然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注:如验证失败,请仔细核对输入信息,确认无误仍无法通过验证,请主动联系技术支持获得帮助,服务热线:400-052-9602) 第五步:人脸识别验证信息验证通过后,将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律师身份。 第六步:手机号绑定通过人脸验证,将提示进行手机号码绑定操作。 第七步:登录绑定成功后进入“中国律师身份核验”页面,可以使用“亮证”和“扫一扫”两项功能。 打开“扫一扫”功能,扫描PC端二维码核验页面上的二维码后,在微信小程序端,进行“确认登录”操作。 第八步:授权在确认登录后,系统将引导进入授权提示页面,请根据授权提示内容 选择相应操作。 第九步:进入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在确认授权后,系统将引导进入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注意事项】该平台适用范围:1.地域:全国通用,可异地立案。 2.人员:执业律师,不包括实习律师。 3.管理员账户,负责本所律所信息的添加、修改:(1)用户名:各省不同,分为律所负责人执业证号(如北京、天津、广东等)和律所执业许可证号(如上海、浙江、湖北等)两种;(2)密码:用户名后六位。 4.新增律所管理员账户:(1)联系所在地律协,提供信息;(2)律协统一线下验证,报送技术支持电话010-67553422。
发布时间:2022-05-17 16: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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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靳学军:在世界知识产权治理中发出中国声音 来源:京法网事在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上,党代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靳学军来到北京日报客户端“一把手访谈”演播室。靳学军表示,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积极创建知识产权诉讼国际优选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让中外当事人都能感受到中国的法治水平,努力在世界知识产权治理中发出中国声音。记者:张蕾 武亦彬 王雅贤 刘琪榕 柳爽 李典超 亓国梁 美编 杨盼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供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01 16: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