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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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 【北互】李伟调研北京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推动司法与新技术深度融合 为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作出更大贡献李伟调研北京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做好对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审议,日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参加。自2018年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紧紧围绕涉网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模式,实现立案申请100%在线提交,在线开庭率超过99%。截至目前,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万余件,占比超过77%。委员代表详细了解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AI虚拟法官智慧导诉和虚拟法庭舱等,并旁听案件在线审理。座谈会上,任素永、李明霞、张雪梅、朱建岳、许泽玮等委员代表就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强化新技术赋能、提高网络治理能力等提出意见建议。李伟说,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也为深化司法体制各项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在落实城市功能定位、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通过司法这种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要深入把握涉网涉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特点,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和网络空间治理力度,彰显司法保护效果和法治精神。要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科技创新与司法创新深度融合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司法审判、诉讼服务水平,为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作出更大贡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君舒、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云广一同调研。 

    发布时间:2020-10-28 09:28:17

  • 【北高】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落地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7月23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举行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揭牌仪式。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潘新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二级巡视员欧阳少华出席揭牌仪式,商标局应诉复议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行政诉讼二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参加仪式。 建设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是北京高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依托北京保护中心现有的建制以及人财物力量,健全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增进优势互补,提高维权效率,实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向现代化迈进。巡回审判庭建成后,北京市各级法院均可在设在北京保护中心的审判庭现场或采取远程审理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  揭牌仪式上,北京保护中心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了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建设情况,杨柏勇专委和潘新胜副局长共同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揭牌。  潘新胜在讲话中表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落地北京保护中心,是北京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同推进的积极成果,更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生动实践。为此,要充分认识建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的重要意义,发挥好巡回审判庭的作用,将其打造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的新基地,同时,以审判庭建设为契机,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做深做实,进一步释放审判职能作用和快保护的渠道优势,合力做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等工作,发挥保护中心“全链条、全方位”维权服务平台作用。  杨柏勇指出,北京高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筹建的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正式揭牌,是北京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落实中央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全市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建设又上新的台阶。通过两家单位的协同合作、优势互补,巡回审判庭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弥补法院网络诉讼服务的不足,并发挥巡回审判庭的辐射作用,助力优化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仪式结束后,与会领导及嘉宾参观了北京保护中心及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运用“云法庭”系统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下一步,北京高院将以建设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为契机,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常态化开展,发挥专业和资源优势,与行政机关协同做好诉源治理、知识产权疑难问题调查研究等工作,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助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0-10-28 09:07:30

  • 【北知法院】倾力调解化矛盾,本田与长城“公堂”之下话合作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功调解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两案,不仅实质性地解决了双方在诉的专利民事侵权、无效行政诉讼纠纷,更为双方营造了平等、友好协商的对话平台,使得双方从对簿公堂走向合作共赢,助力中日两国汽车龙头企业同舟共济、健康长足发展。 涉案专利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作为第200710008273.0号、名称为“车辆的后部车门结构”以及第200710161631.1号、名称为“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以长城汽车公司制造、销售的哈弗H6汽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由提起诉讼。现场勘验 两案涉及的技术问题复杂,进入实质性审理后,合议庭与技术调查官王轶凡多次进行庭前会议,并通过现场勘验以及庭审等环节,核查证据、明晰案件争议焦点、查明技术事实,并以此为基础,主审法官张晓霞在了解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前提下,建议双方公司决策层人员到庭,向双方分析事实、释明法理,推进双方走向调解促共赢的方向。 本案调解期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中日两国作为“山川异域、风月同天”的近邻,守望相助、共同“战疫”。 原被告作为中日两国的代表型汽车企业,为了应对疫情带来的市场寒冬,本着互帮互助的合作精神,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及时沟通意见,随时调整方案。 长城汽车公司作为涉案哈弗H6汽车的制造商,在本次调解过程中,以法务总监高勇为代表的长城汽车公司高管,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体现了民族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线上调解 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司法效率的同时,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调解促合作、实质解决涉企纠纷的原则,法官助理罗素云根据法官的指示,利用“云调解”的新工作方式,实时与双方当事人动态联系,及时更新调解状态,破解调解僵局做好沟通桥梁。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视频以及电话沟通等方式,调解工作从来没有间断。该案的调解是司法调解化纠纷、促合作的一次成功尝试。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挖掘到双方利益的契合点,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表示感谢。 本田、长城在知产法院的调解日历  2017年8月23日   立案受理 2017年10月-2018年10月   管辖权异议两审阶段  2019年5月31日  庭前会议、交换证据 2019年6月20日  公开开庭、现场对哈佛H6汽车勘验  2019年11月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企业高管和代理律师到知产法院就调解首次初步接洽 2020年1月-2020年4月  结合疫情期间工作特点,合议庭线上引导调解工作,双方进入良性谈判阶段 2020年5月-2020年6月  双方就调解达成实质进展,在合议庭的指导下,就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磋商 2020年6月28日10:00 通过知产法院互联网法庭,本田与长城公司正式线上签署调解协议,知产法院于当日出具调解书结案 

    发布时间:2020-10-27 18:11:39

  • 【北知法院】商标注册应该尊重作品名称在先权益 北京知产法院解读相关考量因素 来源:京法网事 2020年6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该院审理涉及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情况、特点及考量因素,并发布典型案例。会议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宋鱼水,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津及法官马兴芳、张宁发布,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杨静主持。 发布会现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影视剧、动画、游戏等作品可以通过开发推广衍生品等商业模式获得更大的商业价值。若被他人抢注商标,不仅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市场的混乱。因此,保护作品名称的在先权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介绍审理情况  宋鱼水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概况、特点、考量因素 涉及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两处条文明确“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2019年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20172件,审结20392件。其中,涉及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共审结67件,占同期审结商标行政案件的约0.3%。涉及的作品名称包括“铁臂阿童木”、“冰雪奇缘”、“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英雄联盟”等。  “虽然涉及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数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全部商标行政案件中占比不高,但是相关案件因其背后巨大的商业价值,常常受到广泛关注。”宋鱼水表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案件具有四大特点:作品知名度高、受众较广;作品名称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 所涉作品中外国权利人较多;作品名称的保护范围贴近日常生活,保护范围往往并不限于作品所属领域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醒,判断是否应对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应该考虑以下四种因素: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标志与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以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在先作品名称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发布典型案例 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津及法官张宁、马兴芳介绍了“王者荣耀”、“铁臂阿童木”、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羊肖恩”四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的情况,详细解读了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考量因素的适用。  1、“王者荣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该案的诉争商标“王者荣耀”是第三人某酒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2018年6月19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没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认为,诉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损害了原告对游戏《王者荣耀》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还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特点之一在于《王者荣耀》是一款手游,网络游戏产品在生命周期、营销推广策略、用户规模、玩家群体、网络效应等方面具有独有的产业特点,这些对于知名度的考量是有影响的。游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布、10月26日上线,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二者时间相距不到一个月。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王者荣耀”作为关键字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百度搜索指数显示,2015年10月28日该搜索指数曾出现150 000的峰值,同时也有该游戏上架首日在“免费榜”排名第一以及保持持续热度趋势、游戏相关获奖情况等相关报道。可见,《王者荣耀》在上线之初短时间内即集聚了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王者荣耀”作为该游戏的作品名称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基于《王者荣耀》游戏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该游戏理应知晓,且该游戏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涉及日常生活领域,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此外,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某带有“王者荣耀”字样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2、“铁臂阿童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铁臂阿童木”商标权无效案例涉及的诉争商标为第4553473号“铁臂阿童木”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由案外人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靴、运动靴、运动鞋”等商品上。后经转让,权利人变更为阿童木(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又转让至泉州市开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手塚株式会社于2014年12月18日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没有侵犯手塚株式会社的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商品化权,故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手塚株式会社不服提起诉讼,其认为阿童木福建公司在未获得手塚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注册商标及网站上大量使用 “阿童木”动漫形象作品,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手塚株式会社在先的著作权和在先商品化权。因此,手塚株式会社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仅为纯文字商标,并没有体现阿童木的卡通形象,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侵犯手塚株式会社享有的著作权。“阿童木”既是手塚株式会社出品的动漫作品《铁臂阿童木》的片名,也是动漫作品中主要人物的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动漫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已播出,“铁臂阿童木”、“阿童木”作为动漫作品的名称以及动漫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故“铁臂阿童木”、“阿童木”可以作为在先作品名称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进行保护。但在先作品名称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权益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仍应以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为原则。虽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并未在鞋等商品上使用阿童木形象,但手塚株式会社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有“铁臂阿童木”商标,且鞋等商品是生活必需品,会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的在先权益。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3、“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该案的诉争商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案外人猫鼬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等。后该商标于201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于2017年9月13日转让给本案原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者认为该商标损害了其对该小说作品享有的在先权益,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同名小说、电影、电视剧、游戏的名称,小说作者不能独占该作品名称的在先权益,且其关联公司已获得对该小说作品的网络剧、游戏等周边产品的开发权,在同名游戏上使用这个商标,不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本案中,法院查明,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图书已由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了多种外文版本,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为小说作品名称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我们看到这个诉争商标标识是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品名称完全相同,并且,在商业实践中,利用小说作品名称进行商业衍生商品或服务开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作者也曾将该小说作品的改编权、表演权、摄制权、游戏改编权授权给原告的关联公司。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目前商业环境下小说衍生品的覆盖范围及上述原告关联公司获得的授权范围关联密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经过小说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影响相关公众对其核定使用商品来源的认知。对于原告主张小说作者不能独占该作品名称的在先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在先权利”是否存在,它的起算时间应截止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根据前面介绍的本案事实,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品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版、发行,而原告所主张的影视剧、游戏的开发等均发生于商标申请日之后。且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案外人,与原告的关联公司后续取得的相关权利无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小羊肖恩”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小羊肖恩及图”商标行政案件涉及小羊肖恩动画片,动画片的主角就是一只名叫肖恩的小羊。我们可以看到屏幕左侧的两幅小羊肖恩的动画截图,在这部动画里,小羊肖恩阳光开朗、忠诚勇敢、特立独行,又不失可爱的性格,给观众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该案原告谢某于2015年在奶瓶奶嘴等商品上注册了一件小羊肖恩的商标,大家可以在屏幕右侧看到这样一个卡通形象,一只呈站立状、头戴蝴蝶结的卡通小羊。下面还配有中文小羊肖恩及英文shaun the sheep的文字。涉案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谢某不服提起诉讼,主张作品名称等权益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审理,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作品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作品本身时,则作品名称能够与特定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其对于作品的认同和情感可以投射于作品名称之上,这时作品的权利人即可据此获得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利益,此时该作品名称可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权益。在本案中,阿德曼公司的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出品的动画片《小羊肖恩》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等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已进行了大量播放,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小羊肖恩”已与《小羊肖恩》的作品名称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奶瓶奶嘴”等商品属于婴幼儿常用品,与动画片相关公众重合度较高,也是常见的少儿影视作品衍生产品。诉争商标虽为图文组合商标,但其文字“小羊肖恩SHAUNTHESHEEP”为显著识别部分,该标识与《小羊肖恩》的作品名称完全相同,在《小羊肖恩》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谢某注册相同名称的涉案商标难说是巧合,如果允许涉案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品来源于阿德曼公司或者与其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小羊肖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第三人通过大量投入和劳动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宣告无效。所以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制止了经营者搭车抢注商标的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做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对作品名称等在先权益的保护,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宋鱼水说。 

    发布时间:2020-10-27 17:28:59

  • 【朝阳法院 】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自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到全面展开我国文化产业从探索、起步、培育的初级阶段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新闻通报 6月12日上午,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占比高多重许可、标准模糊成重要诱因朝阳法院调研发现,近5年受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合同类纠纷占比达48.3%,其中,内容创作生产类别占比最高,达60.3%,涉诉合同纠纷包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可见内容生产仍然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且知识产权成果流转日渐频繁。 知产庭负责人罗曼介绍白皮书主要内容 朝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授权范围约定、超出约定授权期限、变更合同约定、约定标准模糊等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产品的核心要素为文化、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属于特殊的无形客体,合同中对成果验收的约定常常无法通过具体量化的指标加以明确,以“具有艺术感染力”等主观色彩较强的词语作为作品评价标准等模糊性约定具有任意解释的风险,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作品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不同意见的情况时常发生,极易引发纠纷诉讼。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诉权项多AI、VR等新技术发展易引发侵权纠纷据统计,2015-2019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涉文化产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涉诉权项几乎涵盖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17类权项,其中,主张复制权、署名权、发行权的分别占比23.8%、23.2%、15.5%,而同时主张多项著作权权项的案件比重则达到42.4%,著作权复合侵权行为多发。 知产庭副庭长巫霁通报典型案例 近年来,互联网等数字新兴技术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日益兴盛,同时也对著作权法适用提出了挑战,因新技术发展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逐年增多。2018年,朝阳法院审结的华彩光影公司诉时光梦幻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时光梦幻公司是一家从事虚拟现实场景(VR场景)制作的公司,该公司未经允许将华彩光影公司员工创作的雕塑作品《虚空殿》制作成VR场景,并在上海淘宝造物节上进行了播放,华彩光影公司认为时光梦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及改编权,故起诉至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时光梦幻公司播放的VR场景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华彩光影公司的新作品,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但并未侵犯改编权,且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作者,并非华彩光影公司。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知名度和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时光梦幻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时光梦幻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余元。 产业协同发展理念有待加强“搭便车”“蹭热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罗曼介绍,与传统行业相比,文化产业领域的品牌开发与维护意识仍有待提高,相关调研数据显示,在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文化产业相关纠纷占比仅为32.3%。此外,文化产业与传统行业协同发展的理念仍有待加强,文化创新带动传统产业转型的能力也略显不足。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发布席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文化产业“跨界发展”的趋势日益显著,因“搭便车”“蹭热度”而引发的纠纷频发,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为你读诗”不正当竞争案就是典型的因“搭便车”而引发的纠纷,尚客圈公司于2013年发起“为你读诗”公益诗歌艺术活动并成立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受到网友广泛喜爱,2014年,首善公司(后更名为“为你读诗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为你读诗APP,后又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首善公司的这种行为就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认为首善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首善公司停止使用“为你读诗”字样并赔偿尚客圈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建议  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  朝阳法院建议文化企业优化文化产业布局结构,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①加速推动文化产业和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建议文化企业最大限度开发文化产品的商业价值,合理规划开发布局,推动文化产品向传统产业延伸;传统产业企业则应注意提炼产品文化品牌价值,强化品牌意识,逐步向文化领域延伸。②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变被动制止侵权为主动防范纠纷,改变传统的“创作—运用—保护”的事后维权思想,建立“保护创作—保护运用”的立体化产权保护思想,在产品开发、创作、运用的各个环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避免纠纷。 扫码查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此外,朝阳法院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就知识产权各领域维权提出建议。对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院建议规范权属取得与作品使用,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版权采购制度,通过合法授权取得商品,同时加强对上游权属的审查,对于合法取得的权利作品,文化企业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具体权项,避免超范围使用。对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法院建议相关主体在订立合同时要建立要素式审查模式,在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上细化合同条款,避免潜在交易风险。对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建议企业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健全侵权预警监测机制等方式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齐晓丹 此次新闻通报会是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建庭20周年之际,为预防和化解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引导区域文化产业良性发展,在深度调研基础上推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专题发布会。朝阳法院党组成员齐晓丹表示,希望通过此次新闻发布会,为辖区文化产业发展带来更多的司法指引,未来朝阳法院也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释放司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为北京“四个中心”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  琛祝贺朝阳法院审判白皮书的发布,此次一同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可以说是对白皮书的具体诠释,透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产业需遵法律之轨”,案例的裁判是法院对文化市场交易规则的确认与探索,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对于产业界未来的交易行为也具有指引作用。从裁判中抽象出规则,一言以蔽之就是诚信,违反诚信原则的寄生模式和剥削模式是不可取的,这是十大典型案例共同宣扬的核心价值。还可以看到“法律应合产业之需”,法律在调整产业利益时,应当尊重创作的规律和行业的惯例。希望司法经验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素材,也能成为立法的宝贵素材。法官不能拒绝审判,无论多么复杂的问题,法官注定要成为先行者。对于你们的探索与先行,我心怀敬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  迁 近五年,朝阳法院每年受理近4000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案件,说明辖区内的文化创意和传播活动相当活跃,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相当旺盛。在如此大的办案压力之下,朝阳法院知产庭能够深入调研,为企业发展、学术研究和立法完善指明了方向,我很敬佩法官们的钻研和创新精神。纠纷产生的原因,部分是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部分是基于法律规范的复杂性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朝阳法院找到了文化产业发展和相关社会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司法建议,进行了精准普法;通过典型案件明晰法律规则,使公众能够了解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白皮书还揭示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业调解机制和速裁机制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取得的成绩,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提炼,并进行推广。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王正志 刚才介绍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我认为意义重大。从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度大。此次介绍的案例在保护商业秘密、明晰反法相关规定方面做出了有力的探索。针对最后一个案例,法院在处理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时,使用了诉中禁令,非常及时,最终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近几年行为保全呼声不断加大,很高兴看见朝阳法院的积极探索与适用,也希望今后在更多类似的法律事实清楚的案件中,有更多类似的有效手段来保护权利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金  童 朝阳法院知产庭庭多年来不断探索、创新工作,在推动文化产业的工作方面卓有成效。尤其是在新兴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抄袭的便利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和比对工作,严厉打击抄袭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一份份公正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鼓励原创、抵制抄袭的信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做了贡献。 企业参与此次通报会邀请了北京798艺术区UCCA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副馆长尤洋、北京798艺术区时代空间负责人、中央美术学院教师黄良福、北京中视东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外联部主任陈洪、辰石(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岩作为文化产业企业代表线上参与。通报会结束后,四位企业代表表示本次发布的白皮书和十大案例与行业契合度高,为规范行业行为提供了清晰明了的司法指引,有利于提升从业主体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发布时间:2020-10-27 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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