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下午,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联合主办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审理中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来自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地的一线法官及知识产权专家参与了此次研讨会,围绕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展开了讨论。
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的主持下,会议正式拉开帷幕。
议题一:行为保全的实体性要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张晓津法官以“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审查要件”为主题,通过对多年司法实践相关案件的具体分析,对诉前、诉中禁令的行为保全措施的观点做了总结概括。她表示 ,由于行为保全本身实质是程序性的措施,所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张津晓法官表示,诉前禁令在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的适用要更加审慎。
中国科学院大学李顺德教授表示,本部分的主题非常引人深思,几位法官的发言非常精彩的,提到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但有些问题仍具争议。李顺德表示,临时禁令是一种很强的执行手段,是一种很强的司法利益保护手段,但不能把它看作常规的正常程序。它带有很强的强制性,又带有很强的杀伤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非常的慎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也表示,临时禁令制度是个非常好的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需要各级法院在处理案件当中结合国家的法律,大胆审慎的作出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各个环节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立场都是不一样的。从学者的角度来讲可能在考虑适中性的问题,但是这个适中性有的时候难以对实践者,尤其是法官和律师们做出比较合适的表达。
议题二:行为保全的程序性要件
针对“行为保全的程序性要件”这一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黄从珍法官通过对行为保全在重大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的阐述,重点解释了行为保全从司法解释角度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何琼法官以典型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围绕“反向行为保全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这一主题,具体阐述了反向行为保全的诉讼、司法解释以及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室负责人、副研究员丁文严分享了她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审查程序的思考和见解,并简要总结了三点参会感受:一是国家产业以及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需求进行不断上升;二是对行为保全的研究确有必要;三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自身的可操作性。
议题三:行为保全申请错误认定的司法救济
聚焦于诉讼实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蒋强法官围绕“行为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范围”发表了主题演讲。他对现今诉讼禁令的司法保护情况、诉讼禁令的出具情形以及诉讼担保等问题作了简要分析,并通过分析指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三方面标准不同,具体体现在胜诉可能性、保全必要性以及法律依据上的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对三位法官的发言做了简要总结,并在认定行为保全申请错误、专利宣告无效以及法律救济等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和独到见解,引发了参会者对于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进行司法救济的深入思考。
如何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审慎对待自己手上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姚欢庆分析认为,在赋予了当事人结果责任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予其一个很高的注意义务,让当事人平衡结果。
会后,谢甄珂法官对本次研讨会做了简要总结,并对与会嘉宾的到来以及各方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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