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线上方式召开,来自北京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会员大会。
本次会员大会主题分享部分,分别邀请了个人会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闻汉东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杨德嘉法官,以及单位会员京东集团法律合规与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胡焕刚、贝壳集团法务中心商标及版权部高级经理牛红霞、美图高级法务总监陈劲松,分别就“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主题进行了专业分享。
从房源数据谈企业数据保护
牛红霞经理以“从房源数据谈企业数据保护”为题,重点介绍了数据在房地产产业的重要作用,分享了房源数据的发展过程、表现形式、真实房源数据的要求以及房源数据的特性,并针对房源数据保护等进行了详细的分享。
牛红霞经理首先通过域外和国内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说明数据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累数据,积累的数据权益归属、以及数据的流动是企业重点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数据是驱动房产经纪产业变革的核心力量,产业越智能,数据越重要。市场透明化表现为真实、优质、海量的房源数据线上化,为网络化线上化打基础;协作网络化表现为通过房源和客源信息共享高效精准地匹配房产的供需信息;交易线上化表现为利用大数据模型定价指导买卖双方精准估价;服务智能化表现为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和新需求。
房源数据的真实性是关注的重点。房源数据真实体现为房源真实在售、真实价格、真实图片、产品说明真实、以及产品评价真实。如何做到房源数据真实?首先需要一城一区建立楼盘字典。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贝壳平台合作的经纪品牌279家,连接的经纪门店数超4.69万家,同比增长25.1%;贝壳楼盘字典累计收集了中国2.4亿套房屋的动态数据,覆盖33个省332座城市;累计收集了911万套房屋的VR房屋模型,VR拍摄房源覆盖在售二手房源比例超过73%;2020年全年用户使用VR看房累计超过12.9亿次,全年用户观看VR看房时长超过5900万小时。其次需要给出真实房源承诺。此外,还可以通过VR技术足不出户360度在家看房源。
房源数据具有交易低频、图片复用率低、成本高的特性。房源数据需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通过创作、收集、汇总、加工等形式,从无到有产出数据成果。这些数据可以提高用户体验与看房效率,同时能够确保房源真实性,为房产交易提供正向的价值。房源数据是一个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同时也受到法律保护,是企业重要品质的生命线。
房源数据同样涉及数据爬取等法律问题,例如房源图片的爬取。同时房地产行业黑灰产业链也同样存在,该类型黑灰产业链产业成熟并且营销猖獗,此类供同行业经纪人使用的侵权工具可一键盗用房源图片、VR、文字信息、自动去除水印、并一键推送至第三方房地产平台。目前贝壳找房收集到的此类工具已有15例。经过对32个城市2000余名店东、经纪人、CA、BD问卷调研,95%的城市均存在盗图工具,甚至部分侵权工具的销售人员,直接进入贝壳平台入驻品牌门店推销盗图产品。
关于房源数据的权益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房源数据权属归业主?还是数据产生者?或者是数据爬取者?房源数据中房屋地址、面积等基础信息是业主授权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售房屋时从房本中获取的,此类信息属于业主毋庸置疑。房地产经纪公司接到业主委托后,为了形象、直观、真实、准确地展示房屋状态和全景,会让公司专业摄影师用专业的设备测量房屋户型,拍摄房屋图片,形成构图精美、形象逼真、数据准确的户型图、实勘图和身临其境的VR图。房地产经纪公司根据业主房屋生成的户型图、实勘图和VR图此类数据归属于房地产经纪公司还是业主,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于“数据财产权”的定义,《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中明确了数据交易的民事主体享有数据权利。《上海市数据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可以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关于搜索引擎对公开开放数据的抓取,《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第八条中明确:互联网站所有者设置机器人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程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针对房地产行业的房源数据爬取,何种程度属于被允许的范围,目前司法程序中尚无明确的定论,需要在实践案例中具体分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网络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该征求意见稿在具体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相对复杂的,数据爬取和数据应用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思考,具体来说是保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市场经营者的利益。首先需要考虑数据爬取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平竞争的秩序,这是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进行平衡。保护消费者利益主要体现在爬取已经下架的房源数据作为在售房源信息进行展示,对于购房用户而言是虚假房源,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市场经营者而言,数据爬取不仅会加重市场经营者网络运行的成本,破坏安全保护措施,更会使其丧失竞争优势,缺乏创新动力,损害其合法权益。
关于数据可携带权,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提到,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将其数据从一个控制者转移至另一个控制者。在房地产行业中,如果业主把在贝壳平台展示的房源信息转移至其他平台,是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技术可行或者需业主自主自愿提出请求。如果数据爬取者代替业主行使权利,是否符合数据可携带权值得探讨。相关司法判例中提到,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对其权利的处分不得超出自身其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业主有权把房屋委托给A公司或者B公司售卖,如果A公司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绘制房屋户型图,拍摄房屋实勘图和VR图,将房源信息整合展示在平台上,业主是否有权把A公司绘制、拍摄、收集、整理的房源数据授权给B公司使用,行使数据可携带权,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数据可携带权的实现是以数据主体即用户的请求为前提,相应数据的控制者依用户的请求协助传输,而数据的接受者亦是依据用户的请求决定是否接收。
房源数据维权过程中难点主要体现在数量大、成本高、流程复杂等。房源数据量过亿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房源信息的权属是一大难点,通常需3-4个团队合作,涉及5-6个系统,全程人工汇总统计,成本较高。数据取证的最新判例采用的是“以小见大法”,该案中原告主张侵权的短视频总数为32万余条,但实际只举证16个涉嫌侵权的短视频。法院经审查后认可“以小见大”的举证方式,作出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传播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保全裁定。这种方式对于数据量大的取证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对于房源数据的保护可以做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