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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享】陈劲松:互联网企业视角下的NFT实务与思考


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线上方式召开,来自北京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会员大会。


本次会员大会主题分享部分,分别邀请了个人会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闻汉东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杨德嘉法官,以及单位会员京东集团法律合规与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胡焕刚、贝壳集团法务中心商标及版权部高级经理牛红霞、美图高级法务总监陈劲松,分别就“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主题进行了专业分享。

 

互联网企业视角下的NFT实务与思考




陈劲松总监以“互联网企业视角下的NFT实务与思考”为题,首先对NFT数字作品的概念和实务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重点探讨了NFT在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并结合目前国内头部互联网平台的普遍做法对NFT的未来发展进行了思考。

 

一、NFT概念简介

 

NFT(non-fungible token)又称为非同质化代币或者非同质化群证。非同质化的特点本质区别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可以拆分为无数个币进行销售交易,但是NFT具有唯一性。NFT一般用于数字资产的权利凭证,其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在“链”上发行具备唯一性和公信力的权利通证。




如上图所示,该图片是国内NFT平台上的一幅数字作品,在图片右侧可以看到具有相应的区块链技术设置“链”的地址是以长串代码体现,这长串代码正是通过区块链技术所赋予它身份的标识。

 

二、NFT目前应用场景

 

NFT目前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数据艺术品,游戏虚拟人物、道具等,元宇宙虚拟物权。关于数字艺术品的应用场景,目前国内的平台一般把其称为数字藏品或者数字收藏,它的内容就是艺术家所创作的艺术品,数字化之后以区块链技术赋予其非同质化特征后形成的产物。关于游戏虚拟人物、道具等的应用场景,一般应用于游戏手牌和网络游戏的登录账号,来证明游戏身份的唯一性。关于元宇宙虚拟物权的应用场景,一般是在网络的虚拟空间实现,例如设定人物等情形。

 

三、NFT平台运营模式

 

NFT平台不同的运营模式中,首先需要了解“链”的概念,“链”的概念决定了国内和域外不同的NFT平台运营思路,也决定了不同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的金融监管思路。“链”的概念中最重要的是公链和私链的概念,所谓的公链是类似域外NFT平台用以太坊(是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通过其专用加密货币以太币提供去中心化的以太虚拟机来处理点对点合约)向全网公开,任何人均可以申请成为“链”上的节点参与到“链”的共识和读取等一系列的活动中。私链是比较封闭的“链”,例如某政府部门的网站使用区块链技术,所发布的政府红头文件或者行政行为的文件,通过区块链技术设计后,每份文件是一个NFT,该平台允许他人进行访问,但是他人不参与该平台分布式记账的共识。介于公链和私链之间的“链”称为联盟链,联盟链实质上是私链的扩大化,虽然也是相对封闭的空间,但是会有多个已知的、确定的、特定的节点共同组成的“链”。

 

2021年6月,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设行业级联盟链。在“链”的应用上,域外普遍应用公链,结合我国对互联网行业治理的要求,目前国内对“链”的应用基本上以联盟链为主。关于交易媒介,国内NFT平台交易媒介是人民币或者数字人民币,域外NFT平台交易媒介主要是以太坊或者其他的虚拟货币。在平台运营模式上,国内是PGC模式,域外主要是UGC模式。国内邀请NFT平台机构入驻或者邀请艺术家向平台提供作品,而域外的平台是开放式的,任何人均可制造NFC数字作品。

 

四、NFT的法律问题

 

NFT的法律问题中,购买方权利主要表现为数字物权和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取决于权利人授权)。NFT平台数字作品的交易,最主要的产生结果是数字作品物权的转移,目前国内各NFT平台对数字作品物权的转移之后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数字作品物权转移后购买方可以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但一般不允许商业性使用,并且对于物权的二次转移,也即数字作品经过二级市场交易,目前各个NFT平台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购买方权利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权利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也即著作权能否做有限的授权。目前大多数情况下,国内的NFT平台甚至包括域外的NFT平台不允许或者没有著作权的授权使用,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阿里拍卖栏目下有数字艺术品,如果一位艺术家把美术作品上架进行拍卖,该美术作品可以进入普通的拍卖市场,也可以进入数字艺术品市场。如果选择进入数字艺术品市场,则需要将该实物作品数字化生成NFT数字作品,此时的NFT数字作品指代独一无二的实物作品,也因此拥有进行著作权授权或者著作权转移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基本上再无著作权的授权信息。域外有NFT平台宣称数字作品购买方可以对数字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但是基于其公链的公开性,落地具有一定的困难,原因在于无法审查出售数字作品方是否享有真实的著作权。


对于NFT数字作品购买方来说,当前的权利空白是NFT数字作品不能进行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对于NFT数字作品来说,在目前互联网应用场景广阔的情况下,购买方个人在互联网传播平台发表或者使用NFT数字作品,如果行为突破了个人欣赏的界限,涉及到直播或者带有一定技术性的使用,此时使用行为可能会涉及到著作权使用。

 

未来如果落实NFT数字作品商业性使用,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对于发行机构来说,应怎样对数字作品的权利合法性来源进行审查?则引出NFT平台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NFT平台的性质是发行方还是法律意义上的网络平台,国内和域外在理解上具有一定的区别。国内的NFT平台有在特别声明中提到,数字藏品由版权所属方提供,平台仅作为发行方,如因版权所属方或者原创作者存在侵权、内容违法违规、有损国家利益、违反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发表不当言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数字藏品被屏蔽或限制使用,需版权所属方负责,平台可协调处理。这个特别说明具有一定的问题。

 

在实践中,NFT平台应该比照法律意义上的网络平台也即网络技术服务方这个角色定位法律责任。数字作品的持有人在NFT平台上发布数字作品进行交易,持有人是发行方,网络平台是NFT的技术服务方,对于NFT平台来说,其应当承担的是《民法典》意义上的网络平台责任。因此,对于相关版权的应用,取决于数字相关作品的来源和内容的审查。需要考虑的是NFT平台对数字作品权利来源是否有审查义务,对内容合法性是否有审查义务,以及对不侵犯他人权益是否有管理义务。从《民法典》中关于网络平台的规定来说,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实务中,国内外NFT平台在对自身平台法律责任的定位和声明中和相关法律规定或认识不一致。国外平台,包括国内许多平台,都极力撇清平台责任,这些做法可能不为法律所认可。

 

五、对NFT未来的思考

 

目前国内NFT平台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头部互联网平台,另一种是非头部的企业平台。目前国内头部互联网平台的普遍做法是,对数据作品购买之后,购买人可以进行个人的研究学习和欣赏使用,但是不能进行二次交易,同时开放了可以赠送给第三人的功能。其他非头部平台则规定可以进行二次交易,但是出于对国内互联网监管和金融监管风险的担忧,一般做法是对二次交易设置障碍,例如购买后6个月或者2年内不能进行交易,2年之后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二级市场的开放和规制的考虑关键点在于,一是通过实践证明国内相对比较完善的金融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基础,国内的数字作品一般不具有投机的基础。数字NFT作品可以进行投资,但是一般不认为具有投机的基础。首选从稀缺性来看,投机的基础是稀缺性的预期,例如比特币的稀缺性是基于其算法,基于比特币的算法总量控制,随着挖矿越来越多,未来将消耗的电力能源增加,导致比特币的产生更加困难,从而从算法上保证其稀缺性。但是NFT平台则不同,NFT不具备此类稀缺性的基础,例如机构在平台上发布NFT数字作品,发1份还是发10份由平台决定,这是人为主观控制的结果,很难保证稀缺性。

 

二是交易的媒介,国内使用人民币和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易媒介进行交易,域外则使用以太坊进行交易。根据我国对大数据的应用和政府的金融管治能力来说,没有此种交易媒介,对于投机的控制来说非常有效。对于数字作品本身的特性来说,其所指向的是由艺术家所创造的具有一定艺术审美价值或者实用价值的数字资产,其不同于比特币本质是代码,投资者投资加密虚拟货币的目的是基于稀缺性,可以进行投资。而NFT本身指向数字资产,其价值取决于数字资产本身的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对于NFT的数字作品,未来前景能够在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再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不断地开放,不断地发展。这种发展不仅是应用场景,其能否用于商业化的用途,能否进行版权非独家行的使用,甚至包括政府政务的公开、例如交易商品的原产地溯源,供应链生产的管理、物料的管理等。

 

《民法典》中关于虚拟权益条款的规定留下了一定的想象空间,期待未来对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能够进一步完善。随着互联网从第二代到第三代的过渡,随着元宇宙概念逐渐从概念到实物的落地,NFT数字作品作为元宇宙、作为3.0的重要环节,作为数字资产凭证,未来应用场景也会越来越广阔。

       作者: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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