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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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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专题•北知法院】 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日前,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节目邀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杨洁法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共同探讨短视频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北京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背景介绍 根据2023年3月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的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2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首次突破10亿,用户使用率高达94.8%,在过去的5年时间里,短视频用户从6.48亿跨至10.12亿。其中,2019年、2020年的年新增用户均在1亿以上。 短视频的火爆让无数商家看到了商机,而这其中也不乏各类问题,针对平台数据的爬取行为是近些年较为常见的、影响整个行业良性发展的恶意竞争行为。 案情回顾 某宝App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某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某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宝App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某宝App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法官释疑平台的数据受到法律保护 杨洁法官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音公司对涉案数据集合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具有数据集合的属性,构成了某音平台的数据集合,对于某音公司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平台的数据受到法律保护。某宝App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宝App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某音平台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意义 本案作为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聚焦了互联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节目最后,云端观众向法官提问,商家刷好评是否属于不正竞争?对此,杨洁法官解答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虚假宣传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制,网络商家自行或者雇佣他人刷好评,或者是好评返现等的行为,如果误导消费者对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范围,那么这种行为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也是法律予以禁止的。来源:知产北京
发布时间:2023-07-11 1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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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专题•北知法院】周丽婷:知产审判,有我巾帼 周丽婷:知产审判,有我巾帼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过程中,有许多优秀的女法官,她们用智慧和力量撑起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半边天”。周丽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技术调查室副主任,全国三八红旗手法庭之上,她条理清晰、思维敏捷,用专业智慧为新兴行业划线定则,以司法审判为创新创造护航。镜头面前,她温柔知性,轻声慢语,用心用情讲述国货商标、民族品牌的故事,让人们了解到知识产权并不遥远,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她从一名普通的书记员,成长为知识产权的审判专家,由她主审的很多案件,都成为相关领域的经典案例。她就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技术调查室副主任周丽婷。2023年3月,她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邂逅知识产权审判,一场美丽的遇见18年前,刚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周丽婷,走进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大门,机缘巧合,学民事诉讼法的她竟被分到了知识产权庭。回想刚开始工作的日子,每件事情都是新鲜的,每一个没有听过的专业词汇都要记在小本子上。听到前辈们热火朝天地讨论“商标”“专利”“著作权保护”等话题,周丽婷总会投去羡慕的目光。她希望自己也能加入大家的讨论中,摆脱“云深不知处”的尴尬,收获“一览众山小”的自信。为此,周丽婷经常加班加点多学多看。然而,一本专利审查指南她看了一遍又一遍,由于学的不是知识产权法专业,那些晦涩的专利术语很难懂。尽管如此,周丽婷的心态却很好,“把我放到了这个岗位,我就必须得面对,这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更值得庆幸的是,知识产权庭的前辈们都毫无保留地和她分享工作经验。在实践中磨炼,在案件中摔打,靠着一步步积累,周丽婷完成了从书记员到法官的华丽转身。周丽婷曾参与审理全国首例魔术作品侵权纠纷案,由于没有先例可参考,她和同事们只能自己摸索。大家反复讨论、仔细推敲,确定了魔术作品究竟应该保护什么。最终,这一案件的审理填补了司法实践关于魔术作品保护的空白,被著作权法教程收录并评注:“该案判决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魔术作品的定义,是在符合著作权法不保护技巧这一原理的前提下,能够为魔术作品作出的最佳定义。”2014年,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面向全市法院系统遴选法官。这个消息让周丽婷倍感振奋,尽管当时她刚做了母亲,白天有繁重的审判任务,晚上又要照顾孩子,但她依然决定报考,并积极准备笔试和面试。功夫不负有心人,她通过了层层严格筛选,如愿成为当年考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年轻的法官。在周丽婷看来,一个知识产权案子会打开一个全新的世界。自己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结缘,仿佛是一场美丽的遇见。“你永远也无法知道下一个案子,会遇到什么领域的问题,会触碰哪些知识,只要保持足够的专注,每天接触的东西都可能是新的。”知识产权审判成为周丽婷难以割舍的情结。办好每个案件,是最深情的告白不同于传统民商事法律是在长期调整社会生活中演化而来,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更多是法律创设出来的。尽管如此,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也不能冰冷执法,同样需要情理法的融通。在周丽婷的心中,知识产权无小案,一个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可能关系到一个人钻研多年的智力成果,甚至影响一个企业乃至产业的命运。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不辜负人民的信任,是周丽婷内心对知识产权审判最深情的告白。在一起“古建彩绘制作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周丽婷遇到了固定证据和查明事实的困难。一方面,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是知识产权领域公认的举证难,另一方面原告起诉的是寺庙古建筑修复时,使用的方法侵犯其彩绘制作方法发明专利,因而取证需要到寺庙实地拍照、采样,并证实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涉及的寺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告无法自行取得关键证据,因此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合议庭反复分析案情后认为,被告有较大可能实施了侵权行为。经多方咨询确认拍照取样不会损伤古建筑后,周丽婷开始与寺庙管理机构联系,准备进庙取证,却遭到拒绝。随后,她多次联系市级、省级文物局,答复都是“无权批准”,取证陷入僵局。想到原告多年的研究可能被剽窃,想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周丽婷不敢懈怠,发函给国家文物局。最终,国家文物局正式回复:进庙调查取证无需行政审批,相关单位有义务配合。就这样,周丽婷与同事驱车两百多公里,到达涉案寺庙取证,最终证实了原告主张,保护了创新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衣食住行其实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周丽婷曾审理过一起“摩卡”商标撤销案。简单来说,就是一家企业在2012年5月获准注册“摩卡MOCCA及图”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这就意味着,其他同行的产品不能使用“摩卡”等相关字样,否则便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一家北京的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这枚注册商标。申请人认为“摩卡”商标注册在咖啡等商品上,已经成为通用名称,不具备可注册性。但商标局并未认可,于是北京的这家公司将商标局告到法院。接到这个案子后,周丽婷做了充分的庭前调查,在城市街头随机调查消费者对摩卡的认知情况、翻阅媒体宣传推介以及词典的收录解释、询问同行业经营者对摩卡的使用情况,周丽婷发现“摩卡”普遍被认为指代的是一类咖啡商品。由此可以判断,“摩卡”已成为咖啡类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的确无法发挥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撤销。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多见。周丽婷则通过“摩卡”商标撤销案的审理,为此类案件探索了裁判规则。这个案例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周丽婷和同事们研究探讨,深耕知识产权审判 紧跟时代发展,不惧未来的挑战互联网、汽车、医疗、电子软件,甚至物理材料、微量元素……几乎所有的科技成果都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一直在更新,这就意味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要紧跟时代奔跑,时刻面对新的挑战。周丽婷告诉记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范围非常广的专业知识。有的时候问题已经摆在面前,你会发现自己的知识储备还不够。面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新技术案件的审理,法官如何翻越无形的技术围墙?周丽婷说,这就要感谢技术调查官了。作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的副主任,周丽婷在审案之余还要负责技术调查官相应的培训和协调工作。不久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第四批技术调查官聘任仪式,为新任技术调查官代表颁发聘书。115名调查官来自机械、化学、医药、材料、通信、电学等技术领域,他们相当于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技术翻译,能够帮助法官厘清技术问题、查明技术事实,将技术讲清楚讲准确,有效提升审判效率和质量。从“2020年借调到北京冬奥组委,深度参与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到“2021年作为中国法官代表团成员,参加国际商标协会年会及双边交流会”,再到“在2022年中国服贸会上发表《提升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水平,擦亮区域特色品牌金名片》的主旨演讲”,周丽婷一路躬身破局,尽己之力发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声音。周丽婷告诉记者,很荣幸获评全国三八红旗手,但其实她只是众多知识产权女法官中的一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女性干警占干警总人数的68%,女性法官占法官总人数的55.5%。在她看来,自己和同事们都是幸运的,赶上了中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新征程。她相信,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她要继续脚踏实地,知责担责,步履不停。来源:知产北京
发布时间:2023-07-11 14: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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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专题•北知法院】你刚刚刷到的视频,可能正在侵权 自己辛苦创作的作品被“高仿”,播放量甚至比自己的作品还高,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自媒体时代,知识产权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它可能就藏在我们刷到的某个视频里。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和央视社会与法联合发起的知产保护特别企划普法节目为您解答版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杨藩也是一位短视频创作者,他表示经常有其他账号“搬运”他的视频作品,“和我的文案一模一样,说话的方式也是一模一样,而且他们‘搬运’的视频播放量比我的原视频还高,就让我非常不平衡。”杨藩表示,自己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并没有太好的办法,平台客服解决一次这个问题,后面还会出现无数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洁表示,法官们审理的很多案件都会涉及短视频的搬运问题,账号把原作者作品权利水印去掉,甚至加上了自己的权利水印,放到了自己的平台进行发布传播,这种行为未经许可,也是侵权。有的账号在“搬运”过程中,对原视频做了一些调整,那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抄袭?杨洁说:“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专有性的权利,可以阻止别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如果著作权保护范围延及到思想,比如我创作了一部某一时期的小说,别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个思想主题再创作一个作品,我就可以阻止,这样的后果就是会严重阻碍人类思想和文化的传播,是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能力和目的相悖。”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杨洁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一种具体的表达方式和形式,如创作所采用的文字形式、视频形式等。“如果别人借鉴了原作品中独特的思想,创作了一个与原作品完全不一样的作品,即表达方式上完全不一样的作品,这个作品则不构成抄袭。如果借鉴的正好是原作品中很独创的表达,即将原作者投入智力成果的那部分又加入了我自己独创的内容,形成了一个新的作品,这种在著作权法上就规定为改编。”杨洁说,改编首先要经过原作者的许可,没有经过原作者许可进行的改编,可能构成侵权。此外,平台在保护版权方面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要区分网络平台具体实施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比如网络平台未经许可直接发布了别人的作品的内容,这种行为如果不构成合理使用或者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那就是侵权行为。很多网络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比如说链接、信息存储空间,所有的内容是用户发布的,那么用户发布的是侵权内容,平台是否有责任?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还是要看平台是不是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具有过错,如果说有过错、构成了帮助侵权,那么平台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杨洁建议,如果觉得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是很严重,只要求删除视频,那么就可以向平台投诉,网络平台一般都会比较及时删除。如果同一个账号多次侵权,自己又不想到法院起诉,那么可以要求平台控制甚至封禁账号,平台会视情况而定,对该账号采取措施。“如果觉得侵权人的行为确实影响了自己作品的使用,或者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除了要求删除视频,也可以通过询问平台,了解到具体侵权人的信息,向侵权人发出通知,如果侵权人收到通知后没有补救措施,那么你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杨洁说。来源:知产北京
发布时间:2023-07-11 14: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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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专题•北知法院】10分钟就能刷完一部热播剧,这样的短视频侵权吗? 你是不是经常刷短视频?3分钟看完一部电影,10分钟刷完一部热播剧,这种把长的影视剧改为短视频的方式,为很多人提供了刷剧的便利。但是,在把长的影视剧改成短视频的过程中,很有可能涉及著作权纠纷。 4月28日,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和央视社会与法联合发起的“知产保护特别‘企’划”节目,讨论了长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李洹、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姚欢庆分别介绍了长短视频的纠纷中的侵权问题。 李洹介绍,“电影、电视剧是原作品,短视频作为演绎作品,可能侵犯长视频的改编权。简单的切条搬运,长视频著作权人可能就会认为侵害到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里的精神权项。” “把一个120分钟的电影,切成12个10分钟的短视频,一节一节上传,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姚欢庆说。 那么,是不是获得授权后就可以把长视频切条搬运成短视频了呢? 李洹表示,长视频的创作者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拍摄影片,不会轻易以极低的价格授权于个人用户或者工作室。“费用太高了,个人或者工作室承担不起。有的长视频可能200万一集,个人或者工作室的议价能力和议价地位,都无法和长视频进行议价匹配。” 对于音乐,姚欢庆表示,找集体管理机构获得授权就会容易很多,互联网上有大量的专业曲库可以提供授权。而对于视频,普通人想获得授权并不容易。“有的影片制作者是多家影片公司,或者制作者已经通过中间的版权交易,把长视频的著作权分散到很多的中间商手中,著作权的主体太多了,找起来很困难。” 近日,在由国家版权局主办的第七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长短视频的合作被纳入中国版权协会2022年中国版权10件大事中。其中提及短视频平台作为数字版权领域的新兴产业,加强与长视频平台的版权合作,获得更多长视频的版权授权,将成为解决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问题的重要方式。 对此,姚欢庆表示,这样的合作有非常正面的作用。“长视频的权利人会有很多可能已经在市场上不是很热播的视频,如果通过与短视频的创作者合作,就能够老歌新唱、老影片新用,成为二次创作过程中非常好的素材,产生新的经济价值。”姚欢庆说。 “长短视频合作是我们一线法官非常乐于看到的现象。问题的解决可能要通过这个行业中具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共同努力,比如,短视频平台可以承担起版权交易枢纽的角色。”李洹说,“短视频平台与长视频平台,他们的议价能力是相当的,议价的动机也是充足的,可以进行批量的版权交易,成本也很低。长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之间就可以商量制定规则,如何进行二次创作。比如跨端合作,产出新片后,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非常抓人眼球的短视频之后,用户特别想看正片,点击链接,即进入到长视频平台,这些合作这都是正向的。或者进行授权之后,短视频平台可以针对自己的用户以合理收费或者免费的方式去构建自己的用户群。” 李洹表示,从2018年到现在,长短视频的司法纠纷比较多。“现在可能是一个阵痛期,但是我们相信一定会迎来非常健康的版权环境,作为司法人员我们是有信心的。”李洹说。来源:知产北京
发布时间:2023-07-11 14: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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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专题•北互法院】网店使用知名节目截图进行宣传 法院:侵害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健康养生节目的名称、截图来宣传所销售的健康养生产品,可能侵犯哪些权利?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某公司诉王某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在网店经营过程中,使用知名节目名称和截图进行商品广告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某卫视知名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自2009年开播以来,十余年间长青不衰,观众过亿,常年居全国卫视健康类节目收视榜首。原告某公司经授权享有该节目的全部知识产权。被告一王某在被告三经营的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两款缺血预适应训练仪。为推广产品增加销量,王某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涉案节目名称,在销售页面插入该节目某期画面截图、节目Logo,并配以“涉案节目推荐”“涉案节目主持人现场体验”等文字进行宣传。被告二某贸易公司为王某提供代开发票服务。原告认为王某及某贸易公司应就上述行为对其承担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损害责任,某电商平台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核和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王某、被告二某贸易公司共同辩称,王某使用的是视听作品截图结合其产品介绍形成的新图片,不构成对涉案节目著作权的侵害。王某与原告从事不同行业的经营,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某贸易公司本身并非经营主体,亦未制作或维护涉案网页,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三某电商平台辩称,平台未参与涉案商品的经营,原告也未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向平台发送过有效通知。平台已尽到事先审查注意以及事后及时删除、屏蔽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就该视听作品完整及局部画面均享有著作权。王某从涉案节目的某期中选取了定格画面作为广告配图上传到商品介绍中使用,该使用方式仍属于向社会公众在线提供涉案作品,因此侵犯了原告就该期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涉案节目 Logo已经登记为美术作品,王某在产品介绍页面中完整展示了该 Logo全貌,侵害了原告就该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专家介绍和推荐相关医学领域治疗方案、科普知识是涉案节目特色,王某除了在宣传页面中擅自使用涉案节目画面截图外,还另外着重在店铺页面中配以“涉案节目推荐”“涉案节目主持人现场体验”等字样加以宣传,使消费者在浏览该商品时很可能误认为该商品经涉案节目推荐过或与该节目存在特定联系,存在令消费者混淆并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开票方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和获利者 鉴于某贸易公司与王某均认可涉案侵权行为系王某作出,因此在具体侵权行为实施者根据在案证据已可锁定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和获利者,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已尽到相应义务 某电商平台在商家入驻时进行过必要审核,并就知识产权侵权做出规定,在其官网上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可视为其已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公布了平台介入机制。原告自认其未就相关侵权情况向平台发送过有效通知,也无法证实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行为。因此,某电商平台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200元及维权支出4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 近年来,诸如“xx节目推荐”“xx剧同款”“xx明星同款”等宣传用语往往伴随热播剧目或社会热点事件频见于电商平台,不少商家希望借此搭上热播节目的“便车”,以提高产品关注度和销量,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存在多种法律风险。商家在宣传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所用宣传物料来源的合法性,万不可怀着“用了再说”的侥幸心理。 同时,随着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后避风港时代”来临,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时,应主动承担起“守门人”角色,建设和完善侵权行为专项举报处理机制,整体性降低侵权救济成本,实现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10 17:53:47